• 购房者无故反悔,拒不继续履行二手房买卖合同约定的义务。近日,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宣判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判决被告赔偿原告违约金,承担中介费。2023年11月,徐某、蔡某在房产中介公司签订了存量房买卖合同,约定蔡某购买徐某位于芜湖市某小区房屋一套,总价173万元。蔡某申请贷款获得银行审批通过后,徐某需向银行办理预约还款等手续,同时蔡某应支付购房款44万元,用于徐某偿还银行贷款,方可解除抵押,并在办理过户手续当日,蔡某一次性付清剩余首付款26万元给徐某。合同还约定,如一方违反合同约定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的,守约方有权要求解除合同,并可以主张房屋总价款20%的违约金。同时,守约方已支付的中介费用应由违约方承担。合同签订后,徐某一直按约履行自身义务,积极协助蔡某办理公积金与商贷组合贷款手续。由于蔡某征信存在问题,不符合公积金贷款的条件,导致贷款手续未完成。蔡某表示将组合贷变更为全额商贷,但又以全额商贷利息过高为由,提出待征信问题解决后再办理组合贷款。2024年3月4日,徐某、蔡某办理了房屋网签手续,蔡某贷款也获得银行审核通过。徐某业已向银行申请办理预约提前还贷手续。此时,经徐某多次催促,蔡某拒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从房产中介公司了解到,蔡某不想继续购买徐某的房屋。徐某因此提起诉讼。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徐某、被告蔡某在房产中介公司签订的存量房买卖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对双方均有约束力,双方应按约定履行义务。被告蔡某私自反悔、拒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原告诉请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30.6万元,被告辩称违约金的数额过高。根据相关规定,违约金应当以违约产生的实际损失为基础,徐某虽提交了同小区其他房屋出售报价,根据一房一价的原则,不足以证明涉案房屋的实际损失。但从合同无法履行的情况来看,是被告中途反悔不履行合同义务,致使合同不能继续履行,被告的行为具有过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结合前述合同未能继续履行的原因及被告过错程度,遵循公平原则和诚信原则,法院确定被告蔡某赔偿原告徐某违约金5万元,退回原告支付的5万元定金。因被告无故反悔,不能继续履行合同义务,致使原告支付的中介费用的目的不能实现,被告应承担中介费1.7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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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02-05
  • 中新网吉林新闻12月30日电 (谭伟旗 白清源)近日,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顺利执行完毕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切实维护了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据悉,王某在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处购买了一套房屋,但很快发现所购房屋的格局和朝向与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的不符,王某无法接受,故有退房的想法。王某到该房地产开发公司表示想要退房,而房产公司却以各种理由推脱。无奈之下,王某诉至法院,要求房产公司返还购房款。法院支持了王某的诉讼请求,该案进入了执行程序。为确保申请执行人王某的资金能够快速回笼,立案后,执行法官第一时间翻阅卷宗,向被执行人某房产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相关文书。同时,法官协同助理多次通过线上查询、线下调查等方式了解被执行人的财务状况。经调查发现,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及网络资金账户内的余额远不足偿还合同金额,且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程序似乎陷入了僵局。但执行法官并未停止努力,而是进行进一步的深入调查。法官在调查中发现被执行人在某区法院有关联案件,这一关键线索为案件的推进提供了新的方向。执行法官迅速行动,向某区法院下达了执行裁定书与协助执行通知书,请对方法院协助执行相关财产冻结及划拨事宜,确保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经过执行法官持续的沟通,终于成功划拨案款,该案顺利执行完毕,王某拿回了属于自己的购房款。下一步,该院将继续厚植“如为我执”司法理念,加大执行力度,强化执行措施,充分发挥司法服务职能,妥善化解矛盾纠纷,不断提高人民群众对法院工作的认可度和满意度。(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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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01-03
  • 中国法院网讯(张媚)近日,湖南省华容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以被告人彭某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两千元。2023年10月,彭某某为了非法获利,通过网络联系上线人员,将自己的银行卡、身份证拍照发送给对方。彭某某按照对方的要求验证了其提供银行卡的使用额度后提供了刷脸帮助,上线人员使用手机操作彭某某提供的两张银行卡转移非法诈骗资金共计金1597920元。操作完之后银行卡内留了4万元给彭某某作为“好处费”。法院审理认为,彭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彭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其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彭某某退缴了全部违法所得,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其违法所得应予收缴,上缴国库。根据彭某某的犯罪情节、认罪态度及悔罪表现,结合社区矫正调查评估意见,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且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法官提醒:“帮信”行为危害极大。多数涉“帮信”人员法律意识淡薄、社会经验不足,意识不到利用个人信息的危害和后果,尽管从表面看“帮信”人员只是为他人犯罪提供了支付结算帮助,甚至对其帮助的犯罪行为的性质、内容、方式等都不清楚,但是其明知他人实施犯罪,依然为其提供帮助,对行为人实施的犯罪行为起到了帮助和促进作用,致使在案件侦办中难以冻结和追回涉案资金,间接危害大。在此提醒广大群众谨慎管理个人信息,包含但不限于:不出借身份证、银行卡、手机卡,不向他人透露账户密码等,不贪便宜,抵制诱惑,防患于未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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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01-03
  • 你是否有过这样的经历?某天突然接到一个或多个自称提供入职培训的电话,你一头雾水地挂断,开始反思,自己从不乱点不明链接,在外不随意出示个人信息,外卖单、快递单也没忘记撕掉,手机号是从哪里泄露的?近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公民个人信息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案,判决支持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的诉请,4被告永久删除设备中的公民个人信息,共同赔偿损失4万余元,并在招聘网站上向社会公开赔礼道歉。漫画:蔺颖非法获取个人简历开展推销 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2017年,老李成立了一家从事职业中介业务的人力资源公司。2020年开始,老李借用其他公司名义在各大求职网站上虚构招聘信息,获取包括求职者姓名、照片、教育背景、手机号、工作经历等信息。人力资源公司会根据年龄、学历、工作经历对这些求职者进行筛选,锁定目标后就向目标人选进行电话联系,推销入职培训以及中介服务。2022年,在该公司从事课程顾问工作的员工小丽从公司离职。因为公司仍拖欠小丽工资、公积金、社保等4万余元,老李与小丽商量,用公司获得的个人信息按照每条3元的价格折抵欠付她的薪资。小丽同意后,老李安排手下员工小轩通过电子邮件、微信等方式向小丽发送了14000余条个人信息,并承诺小轩每发送一条个人信息,就给她2元好处费。小丽获得个人信息后,使用这些个人信息为一家教育科技公司推销课程,并通过提成获利。检察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该人力资源公司存在通过线上招聘平台非法获取求职者简历个人信息、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今年4月,经履行公告程序,因未有适格主体提起诉讼,后由上海检察一分院向上海一中院提起该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人力资源公司、老李、小丽、小轩永久删除储存于电脑、手机中的公民个人信息;4被告共同支付公益损害赔偿金4万余元至指定的公益诉讼资金账户;并在招聘网站上向社会公开赔礼道歉。上海一中院依法组成由民事庭庭长方方担任审判长的7人合议庭,对该案进行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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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1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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