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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复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信用信息修复工作,维护信用主体合法权益,进一步提升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法治化、规范化水平,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促进形成新发展格局的意见>的通知》《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要求,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信用主体依法享有信用信息修复的权利。除法律、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明确规定不可修复的情形外,满足相关条件的信用主体均可按要求申请信用信息修复。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信用信息修复,是指信用主体为积极改善自身信用状况,在纠正失信行为、履行相关义务后,向认定失信行为的单位(以下简称“认定单位”)或者归集失信信息的信用平台网站的运行机构(以下简称“归集机构”)提出申请,由认定单位或者归集机构按照有关规定,移除或终止公示失信信息的活动。本办法所称的公示,是指归集机构整合相关信用信息并记于信用主体名下后,对依法可公开的信息在信用网站进行集中统一公示。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失信信息,是指全国公共信用信息基础目录和地方公共信用信息补充目录中所列的对信用主体信用状况具有负面影响的信息,包括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信息、行政处罚信息和其他失信信息。本办法所称的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是指以法律、法规或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为依据设列的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第五条 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信用中国”网站以及地方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信用网站(以下统称“信用平台网站”)开展信用信息修复活动,适用本办法。有关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建立的信用信息系统开展信用信息修复,可参照本办法执行。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党中央、国务院文件对信用信息公示和修复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六条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统筹协调指导信用信息修复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部门负责统筹协调指导辖区内信用信息修复工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按职责分工做好信用信息修复相关工作。第二章 信用信息修复的主要方式第七条 信用信息修复的方式包括移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终止公示行政处罚信息和修复其他失信信息。第八条 移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是指认定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将信用主体从有关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中移出。第九条 终止公示行政处罚信息,是指归集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对正在信用网站上公示的信用主体有关行政处罚信息终止公示。第十条 修复其他失信信息,按照认定单位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一条 依据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建立信用信息修复制度的,由认定单位受理相关修复申请。尚未建立信用信息修复制度的领域,由国家公共信用信息中心受理修复申请。国家公共信用信息中心作出决定后,在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信用中国”网站更新相关信息。地方各级信用平台网站的运行机构配合国家公共信用信息中心做好信用信息修复相关工作。第三章 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信息的修复第十二条 移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申请由认定单位负责受理。第十三条认定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已建立的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制度规定,审核决定是否同意将信用主体移出名单。第十四条“信用中国”网站自收到认定单位共享的移出名单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终止公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信息。第四章 行政处罚公示信息的修复第十五条 以简易程序作出的对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行政处罚信息,信用平台网站不进行归集和公示。以普通程序作出的对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行政处罚信息,信用平台网站应当进行归集和公示。被处以警告、通报批评的行政处罚信息,不予公示。其他行政处罚信息最短公示期为三个月,最长公示期为三年,其中涉及食品、药品、特种设备、安全生产、消防领域行政处罚信息最短公示期一年。最短公示期届满后,方可按规定申请提前终止公示。最长公示期届满后,相关信息自动停止公示。前款规定的行政处罚信息,同一行政处罚决定涉及多种处罚类型的,其公示期限以期限最长的类型为准。行政处罚信息的公示期限起点以行政处罚作出时间为准。对自然人的行政处罚信息,信用平台网站原则上不公示。 第十六条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相关程序终结前,除行政复议机关或人民法院认定需要停止执行的,相关行政处罚信息不暂停公示。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终结后,行政处罚被依法撤销或变更的,原处罚机关应当及时将结果报送信用平台网站。信用平台网站应当自收到相关信息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撤销或修改相关信息。第十七条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认为信用平台网站对其行政处罚信息的公示内容有误、公示期限不符合规定或者行政处罚决定被依法撤销或变更的,可以向国家公共信用信息中心提出申诉。经核实符合申诉条件的,申诉结果应在七个工作日内反馈,信用平台网站应当及时更新信息。第十八条 提前终止公示对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行政处罚信息,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完全履行行政处罚决定规定的义务,纠正违法行为;(二)达到最短公示期限;(三)公开作出信用承诺。承诺内容应包括所提交材料真实有效,并明确愿意承担违反承诺的相应责任。第十九条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申请提前终止公示行政处罚信息,应当通过“信用中国”网站向国家公共信用信息中心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一)行政处罚机关出具的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明确的责任义务已履行完毕的意见,或者其他可说明相关责任义务已履行完毕的材料;(二)信用承诺书。第二十条 国家公共信用信息中心收到提前终止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行政处罚信息公示的申请后,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材料齐全且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信用主体予以补正,补正后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第二十一条 国家公共信用信息中心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确定是否可以提前终止公示;对不予提前终止公示的,应当说明理由。第二十二条 法律、法规对相关违法违规行为规定了附带期限的惩戒措施的,在相关期限届满前,行政处罚信息不得提前终止公示。第五章 信用信息修复的协同联动第二十三条 国家公共信用信息中心应当保障信用信息修复申请受理、审核确认、信息处理等流程线上运行。第二十四条 地方信用平台网站运行机构应当配合国家公共信用信息中心做好工作协同和信息同步。第二十五条 信用平台网站与认定单位、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有关行业主管(监管)部门信用信息系统建立信用信息修复信息共享机制。信用平台网站应当自收到信用信息修复信息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公示信息。信用平台网站应当在作出信用信息修复决定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将修复信息共享至认定单位和相关系统。第二十六条从“信用中国”网站获取失信信息的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应当建立信息更新机制,确保与“信用中国”网站保持一致。信息不一致的,以“信用中国”网站信息为准。国家公共信用信息中心应当对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信息更新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不及时更新修复信息的机构,可以暂停或者取消向其共享信息。第六章 信用信息修复的监督管理与诚信教育第二十七条 信用主体申请信用信息修复应当秉持诚实守信原则,如有提供虚假材料、信用承诺严重不实或被行政机关认定为故意不履行承诺等行为,由受理申请的单位记入信用记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与认定单位及时共享,相关信用记录在“信用中国”网站公示三年并不得提前终止公示,三年内不得在信用平台网站申请信用信息修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八条 国家公共信用信息中心不得以任何形式向申请修复的信用主体收取费用。有不按规定办理信用信息修复、直接或变相向信用主体收取费用行为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第二十九条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县级及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信用信息修复工作的督促指导,发现问题及时责令改正。第三十条 充分发挥有关部门、行业协会商会、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专家学者、新闻媒体等作用,及时阐释和解读信用信息修复政策。鼓励开展各类诚信宣传教育,营造良好舆论环境。第七章 附则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涉及信用平台网站的信用信息修复相关规定,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停止执行。
专栏 中央政策法规2023-02-02 -
国办函〔2026〕5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做好私募投资基金(以下简称私募基金)加强监管、防范风险工作,促进私募基金高质量发展,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落实二十届中央纪委历次全会和中央金融工作会议部署,走好中国特色金融发展之路,积极培育中国特色金融文化。坚持目标导向和问题导向,针对私募基金行业准入机制有待完善、监管不到位、制度不健全、部际央地协调配合不足、部分政府投资基金和国有企业投资基金出资人责任落实不到位以及部分私募基金成为违法犯罪、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工具等问题,构建加强监管、防范风险的制度体系和长效机制,推动行业在规范中发展、在发展中提升。坚守功能定位,统筹总体布局,优化增量、盘活存量,扶优限劣、提质增效,严格禁止私募基金违规从事借贷、“名股实债”等行为。坚持分类监管,根据出资主体、产品类型等不同维度实施“一类一策”监管。坚持既管合法更管非法,对合法机构从严监管,对非法机构坚决取缔,对非法行为严厉打击。 二、强化源头防控 (一)优化私募基金登记备案规则,坚决防止不符合私募基金特征和运作规律的机构和产品作为私募基金登记备案。严控新设政府投资基金,县区原则上不得新设,确有必要新设的应当报上级人民政府批准。加强综合研判会商、经营主体登记、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等的信息共享和工作衔接。 (二)拟办理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的机构应当在通过综合研判会商后申请经营主体登记。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统一综合研判会商范围、标准。省级人民政府、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以下统称省级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金融管理等部门与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派出机构共同开展综合研判会商工作,优化并公开综合研判会商程序,做好把关和政策解读,严禁下放。 (三)严格落实涉金融经营主体登记管理要求,未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派出机构、省级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金融管理部门同意,不得在经营主体名称、经营范围中使用“私募基金”、“创业投资基金”等涉及私募基金字样。 三、全面加强监管 (四)推动修订证券投资基金法。推动出台办理涉私募基金犯罪案件的司法文件。制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监管、信息披露、资金募集、强制托管规则。出台规范私募基金“对赌协议”制度安排。全面构建以行政监管为主、自律管理为辅的私募基金监管体系。 (五)细化私募基金风险评价标准,提升监管强度与风险水平适配性,按照评价结果对不同私募基金管理人实施差异化监管。对重点私募基金管理人依法加大现场检查力度,加强央地和跨辖区联合检查。对异地经营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加大监管力度,引导注册地与经营地相统一。对存在违规代持、通道化等情形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加大规范引导力度,推动主动整改。对私募证券基金加大监测力度,强化交易行为监管。 (六)以科技赋能监管,建立私募基金风险集中监测平台,构建风险筛查指标体系,加强全流程监测,收集私募基金管理人、托管机构、服务机构等报送的信息以及经营主体登记、司法诉讼等信息,对数据和信息加强穿透式分析,提高发现风险问题能力,为完善监管、制定相关政策等提供支持。 (七)国务院财政部门履行政府投资基金出资人职责,加强预算管理、绩效管理、国有资产管理和信息统计,严肃财经纪律。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强化政府投资基金信用建设和信用信息登记,会同行业主管部门、企业主管部门(以下统称主管部门)加强对基金投向的指导评价。主管部门牵头加强对政府投资基金运行情况的监测,防止偏离功能定位,指导强化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督促严格遵守私募基金监管规则。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进一步明确政府投资基金登记备案要求,依法依规开展监管。省级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加强对本地区政府投资基金的统筹管理,已有同类基金的原则上不得新设,推动存量同类基金整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谁发起、谁批准、谁负责”的原则,切实履行管理职责,督促政府投资基金规范运作。 (八)代表国务院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以及有关主管部门、省级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结合国有经济布局优化、结构调整要求,统筹国有企业投资基金布局规划,督促基金聚焦主责主业、坚守功能定位,强化对国有企业投资基金投向的指导评价;严把入口关,坚决制止滥设国有企业投资基金,推动运作低效基金整合重组;压实国有企业主体责任,督促国有企业投资基金管理人切实遵守私募基金监管规则,建立健全符合国有企业投资基金规律的运营模式,防止失管失控和国有资产流失,严格选任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任用纳入私募基金行业黑名单的人员,严格执行任职回避规定。国有企业建立完善全流程信息化管理系统,加强对底层项目和资产的穿透管理,规范基金投向、退出管理等。建立健全以长期经营业绩和功能作用发挥为导向的激励约束制度。 (九)建立健全私募基金“吹哨人”制度,设置举报通道,完善配套措施,强化“吹哨人”信息保护,发挥社会监督和预警作用。地方和部门发现私募基金违规违纪违法等重大问题的,按程序及时通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其派出机构等,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其派出机构等依法打击。依托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体系,发挥网格化管理作用,开展联合排查,对各种逃避金融监管、违法违规从事私募基金业务的机构和行为早发现、早处置、早打击。加强资金跨境流动审查。 (十)严厉打击违规募集、侵占挪用、自融自用、利益输送、资金违法跨境流动以及私募基金参与非法集资等行为,依法加大处理处罚力度。公安机关在当地人民政府领导下,对风险问题突出、性质恶劣、影响范围大的私募基金违法犯罪行为依法及时从严打击。公安机关与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其派出机构健全完善有关打击私募基金涉嫌违法犯罪行为的工作安排。对跨地区、跨领域等重大案件,推动建立完善联合挂牌督办制度,加强办案统筹、业务指导和信息共享。 四、稳妥处置风险 (十一)对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坚决予以注销。对因经营异常、未实质开展业务等不能持续符合登记要求或者长期失联的私募基金管理人,且未按要求整改的,限期予以注销。同步做好风险揭示和投资者保护,推动省级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稳妥化解风险。 (十二)对经营主体名称、经营范围中含有涉及私募基金字样但未办理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的机构,引导其依规申请办理登记备案;对未按规定申请办理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经审核不符合私募基金登记备案要求、已注销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已完成私募基金清算的机构等,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派出机构确认后,由省级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金融管理等部门与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派出机构依法稳妥有序推动经营主体申请注销登记,变更经营主体名称、经营范围,市场监管部门及时办理登记;对不依规申请注销或者变更经营主体登记的机构,市场监管部门依法通过使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代替企业名称,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相应对经营主体进行“未办理私募基金登记备案”、“已注销私募基金管理人”、“已清算私募基金”等标注,吊销营业执照等方式予以规范清理。 (十三)及时共享私募基金重要信息、重大专项行动、重点机构以及相关人员等情况。省级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金融管理部门、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派出机构共同牵头建立常态化私募基金风险防范化解工作会商制度,加强风险线索分析研判、应对处置等。 (十四)对私募基金管理人风险的处置由其注册地省级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会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等有关部门组织实施。注册地省级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及时摸清底数,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制定风险化解和处置方案,做好追赃挽损、清产核资、分配清退等工作,避免形成风险化解和处置依赖公共资源的预期。在地方相关风险处置机制下化解和处置私募基金风险。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其派出机构等积极配合地方人民政府开展风险化解和处置工作,并做好处理处罚等工作。同一实际控制人跨地区控制多家私募基金管理人出现风险的,原则上按照总部企业注册地、核心企业所得税缴纳地、企业高级管理人员个人所得税缴纳地的顺序确定履行牵头责任的省级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不得借助私募基金违规举债化债、处置问题企业,防止形成新的风险点。 五、推动规范发展 (十五)督促私募基金管理人按照业务类型、发展阶段特点完善内控风控管理。鼓励投资者依托私募基金合同发挥制约作用,促进私募基金管理人规范运作。加强对私募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核心岗位人员的资格管理和考核培训。督促私募基金行业机构和从业人员履行诚实守信、谨慎勤勉义务。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行业自律处理力度。建立黑名单制度,公开曝光重大违法违规机构、出资人、从业人员。大力推进私募基金行业文化建设。 (十六)培育和规范私募基金托管机构和审计、销售、估值核算、法律等中介服务机构,加大监督力度,督促其依法依约履职尽责,切实发挥其在资金募集、投资运作、保障私募基金财产安全、信息披露等方面的监督制约作用,促进私募基金规范运作。 (十七)多渠道拓宽私募股权基金、创投基金资金来源,多维度培育和发展耐心资本,推动耐心资本与科技创新深度融合。进一步畅通多元退出渠道。在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等环节重点支持投早、投小、投长期、投硬科技的私募股权基金和创投基金以及整合关键核心技术、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并购基金。更好落实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对创投基金差异化监管的要求,壮大领军创投机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与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进一步优化创投基金信息共享。 (十八)引导私募证券基金为中长期资金优化资产配置提供多元化支持。培育母基金等机构投资者。丰富投资策略和产品类型,满足居民在财富管理、资产配置等方面的需求。引导私募证券基金管理人提升治理水平和风险防控能力。 六、保障措施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要会同有关单位充分发挥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部际联席会议等机制作用,做好统筹协调,强化行政监管效能,增强私募基金监管力量。国务院发展改革、财政、国资监管、金融管理等有关部门以及省级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细化工作措施,做好协同配合。各有关单位要按照职责加强政策宣传引导,持续开展培训和经验交流,全面落实各项任务。 国务院办公厅 2026年6月3日 (本文有删减)
专栏 中央政策法规2026-06-10 -
北京市、河北省、山西省、黑龙江省、浙江省、山东省、湖南省、广东省、广西壮族自治区、四川省、云南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文化和旅游局、文化广电和旅游厅):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的决策部署,落实统一大市场建设信用工作要求,推进以信用评价为基础对旅行社实施分级分类监管,增强市场秩序集中整治工作的针对性有效性,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建立企业信用状况综合评价体系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26〕8号) 要求,经研究,决定开展旅行社信用评价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旅行社信用评价试点,建立旅行社信用评价标准,规范旅行社信用评价流程,推动构建规则统一、指标科学、过程规范、结果互认、应用广泛的旅行社信用评价体系,以信用评价为基础实施分级分类监管,促进文化和旅游市场高质量发展。 二、试点安排 综合考虑集中整治需要和信用工作基础等情况,确定北京市、河北省、山西省、黑龙江省、浙江省、山东省、湖南省、广东省、广西壮族自治区、四川省、云南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为旅行社信用评价试点地区。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至2026年12月31日开展旅行社信用评价试点工作。 三、评价对象 本行政区域内依法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满1年的旅行社。 四、评价指标 旅行社信用评价采用量化指标评分和定性评价相结合的方式。量化指标满分为100分,其中公共信用综合评价分值设为20分;行业评价从履约能力、履约意愿、履约表现等方面进行指标设置,分值设为80分。定性评价包括不予评价、限定等级、直接认定等三类。 五、信用等级 根据旅行社信用评价情况,评价结果按信用等级从高到低划分为A(优)、B(良)、C(中)、D(差)四个信用等级。 六、试点内容 试点地区对本行政区域符合条件的旅行社开展信用评价,探索实施路径和工作机制。 一是归集评价数据。数据归集应当遵循“合法、必要、安全”原则。试点地区要妥善存储、使用数据,确保数据安全。 二是实施信用评价。试点地区原则上依托全国旅游监管服务平台信用和质量管理系统组织实施信用评价,对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沟通。 三是维护信用权益。为旅行社查询与自身相关的信用信息提供便利,开展信用信息异议申诉等工作。 四是用好评价结果。评价结果及时共享,对不同类型信用主体实施分级分类监管,根据评价结果开展激励惩戒,拓展信用应用场景。 七、工作要求 试点地区要高度重视旅行社信用评价工作,及时反馈意见建议,为规范开展旅行社信用评价积累经验。文化和旅游部市场管理司将会同有关部门适时开展专题调研指导,凝聚工作合力,总结经验做法,推动形成制度性成果。 特此通知。 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 2026年5月28日
专栏 中央政策法规2026-06-02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医疗保障局: 《医疗保障基金监督检查五年行动计划(2026年—2030年)》已经国家医疗保障局第11次党组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医疗保障局 2026年4月10日 (主动公开) 医疗保障基金监督检查五年行动计划 (2026年—2030年)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持续加强医保基金监管,保障医保基金安全运行、提高基金使用效率、全面提升医保治理能力,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及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医疗保障基金使用常态化监管的实施意见》要求,始终把维护医保基金安全作为首要任务,持续强化监管,坚决守住医保基金安全底线。 到2030年,基本建成宽严相济、标本兼治、综合施策,全方位、多层次、立体化的医保基金监管体系,实现震慑态势进一步巩固、智能监管能力明显提升、监管体制机制更加完备,相关主体自我管理主动性有效提升、医保基金使用行为更加规范、基金运行环境得到深度净化,医保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显著提升。 二、重拳治标,持续巩固“不敢骗”的高压态势 (一)推动监督检查全面覆盖。各级医保部门要加强统筹、合理安排,立足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推动飞行检查、经办日常核查全面覆盖所有统筹地区,覆盖定点医药机构、经办机构、参保人、参保单位等各主体,覆盖公立(含部队)、民营、私人等各性质,覆盖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专科医院、护理院以及连锁药店、单体药店等各类型,覆盖大、中、小等各规模,覆盖线上线下、就地和远程等各场景,覆盖基本医保、生育保险、大病保险、长期护理保险等各险种。原则上“十五五”期间实现全国所有定点医药机构现场检查全覆盖。国家飞行检查每年覆盖全国所有省份,5年覆盖全国所有地级市,重点覆盖医保基金使用量大、社会服务面广、全国综合排名靠前的大型三甲医院以及各种线索指向违规风险较高的定点医药机构,覆盖所有省级医保经办机构。省级飞行检查每年覆盖全省所有地级市(区、县),5年覆盖所有县,重点覆盖国家飞行检查范围之外的三级医院以及部分医保基金用量较大的二级医院,覆盖所有地市级医保经办机构。市县医保部门结合实际,5年实现对辖区内定点医药机构、医保经办机构现场检查全覆盖。 (二)持续丰富监督检查形态。检查模式上,年度飞检、专项飞检与“点穴式”飞检相结合。年度飞检重点聚焦医保基金运行风险高、住院率畸高、自查自纠不到位、飞检问题整改不力的统筹地区,聚焦基金使用量大、举报和大数据筛查问题较为集中、屡查屡犯的定点医药机构,聚焦违规风险高的重点领域。专项飞检重点聚焦社会关注焦点、审计巡视督导发现问题、群众反映强烈问题,深挖倒卖回流药、虚假慈善、DRG/DIP违规、药品耗材“采高不采低”“低采高结”“违规加价”“变相返利”等突出问题,以及利用医养结合、生育津贴、异地就医等违法违规使用医保基金问题。探索开展长护险专项飞行检查。推动开展军地联合飞行检查。“点穴式”飞检重点聚焦大数据筛查异常线索、举报投诉问题线索、自费率畸高机构等开展短平快检查。机构选取上,直接指定与随机抽查相结合。检查形式上,“明察”与“暗访”相结合。覆盖范围上,“全覆盖式”与“重点突破式”相结合。对区域性的问题,采取“全覆盖式”检查,实现对某地区医保基金使用情况的全面排查;对某领域、某机构以及典型性、苗头性问题,采取“重点突破式”检查,快速摸清情况、解决问题、化解风险。 (三)强化处置整改。严格飞检问题处置,综合运用协议、行政、支付资格管理等方式,确保达到惩戒教育效果。对涉及欺诈骗保的机构,坚决中止或解除医保定点协议。严肃飞检问题整改,属地医保部门要按规定时限报送整改方案及整改报告,对改变问题性质、大幅核减违规金额等情形,须及时汇报、认真复核并作单独说明。强化举一反三,针对检查发现的普遍性、区域性、突出性问题,通过恳谈、约谈、警示教育等方式,督促当地所有定点医药机构全面自查,推动面上治理。加大向地方通报力度,强化属地监管责任。 三、技术赋能,不断织密“不能骗”的天罗地网 (一)健全大数据监管模型矩阵。持续加大各类大数据监管模型的研发应用力度,不断健全大数据监管模型矩阵。以典型违法违规行为为重点,持续完善共同住院、拉拢住院、敛卡套刷、时空异常、冲顶消费等监管模型。以特殊群体为重点,持续完善利用困难人群、医疗救助人群、“慢特病”待遇享受人群、异地就医人群、死亡人群等违法违规使用医保基金的监管模型。以药品耗材为重点,持续完善追溯码、倒卖串换、超量开药、重点药品耗材监测等监管模型。以诊疗项目为重点,持续完善虚假诊疗、串换项目、重复收费、分解收费、过度诊疗等监管模型。以病种为重点,持续完善DRG/DIP支付方式下的高编高套、分解住院、“特例单议”等监管模型。以险种为重点,持续完善覆盖各险种的监管模型。力争用5年时间,形成覆盖医保基金使用全链条、全周期、多维度、多场景的大数据监管模型矩阵。 (二)完善事前事中事后全流程智能监管体系。推进医药机构端事前提醒、经办端事中审核、行政端事后监管“三道防线”建设,形成梯次拦截违法违规行为的协同效应。充分发挥规则库、知识库在全流程智能监管体系中的关键作用,强化“两库”在事前事中事后全流程应用。持续丰富完善国家版“两库”并及时下发地方,并有组织有计划地向社会公开,赋能各级医保部门和广大定点医药机构。推动监管关口前移,强化事前提醒,力争“十五五”期间实现定点医药机构事前提醒全覆盖,将各类违法违规行为消灭在萌芽状态,不断减少违法违规问题的发生。鼓励所有定点医药机构接入本地医保信息平台的事前提醒功能模块,实现免费调用;对于技术实力较强、信息化基础较好的医药机构,鼓励其将国家公开的“两库”规则和知识点嵌入医院HIS系统,提高运行效率。完善事前、事中、事后有效衔接工作机制。 (三)创新探索人工智能等前沿技术和新场景监管应用。坚持创新驱动发展,深度运用新一代人工智能技术,实现全链条、智能化、穿透式监管。聚焦药品追溯码监管应用,完善药品追溯码监管模型,精准锁定职业开药人、药贩子,以及违法违规的药品批发企业、药品零售机构、网络售药平台等违法主体,加强与相关部门监管联动,全链条治理倒卖“回流药”历史性顽疾,同时探索推进耗材唯一标识监管应用。聚焦新技术新场景,积极探索场景捕捉、热成像、毫米波雷达等技术在康复理疗、长护险服务等场景的监管应用。聚焦人工智能赋能,持续创新拓展“人工智能+医保监管”的实践路径和应用场景。基于“一病一档”建设,推动基金监管从项目监管向项目和病种协同监管转变;基于医保影像云建设,探索“人工智能+影像识别”,精准发现植入类耗材异常、虚假检查、虚构病情等违法违规行为;基于全病历数据采集,探索“人工智能+病例判读”,为过度诊疗、虚假诊疗等问题的监管提供线索支持;基于全国医保政策,探索构建“人工智能+医保规则”,通过人工智能自动生成监管规则、筛查疑点线索、精准发现问题。持续推进反欺诈大数据监管试点成果转化,扎实开展智能监管改革试点。 四、源头治本,持续健全“不想骗”的长效机制 (一)健全科学完备的法律制度体系。全面实施《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制定行政执法裁量基准,推动形成统一规范的行政执法标准体系。制定出台进一步加强定点零售药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使用监督管理的政策举措。研究制定日常监督管理办法和长期护理保险基金监管相关制度。 (二)完善高效管用的监督检查机制。坚持“以上查下、交叉互查”检查机制,着力破解本地同级监管难题。坚持“点线面结合”工作机制,对典型性、普遍性、复杂性问题,通过飞行检查、经办“快核快反”,推动典型问题查处,实现“点上突破”;通过专项整治,每年聚焦若干重点领域与问题,集中整治攻坚,实现分领域“线上治理”;最终形成日常监管的问题清单、检查指南、制度规范,实现常态化“面上监管”。健全“异地就医”监管机制,压实就医地监管责任,将异地就医纳入本地同质化管理,完善参保地、就医地协查程序,定期开展“国家组织、参保地参与、就医地协同”的异地就医专项飞检。建立抽查复核和“回头看”工作机制,适时组织专项飞行检查,对核查结果存疑的举报投诉线索和大数据筛查疑点线索进行抽查复核;对飞检处置整改不力的进行“回头看”,发现有案不查、包庇纵容、敷衍了事的,严肃处理。落实为基层减负工作机制,加强对监督检查的统筹,减轻基层负担。 (三)坚持宽严相济的治理机制。持续完善“自查自纠”工作机制,对高发频发问题,采取印发问题清单要求自查、教育引导鼓励自查、推送疑点数据引导自查等方式,压实定点医药机构医保基金规范使用自我管理主体责任。落实“三重沟通”工作机制,通过检查组与被检机构沟通,充分听取陈述申辩;通过检查组与被检地医保部门沟通,全面了解地方政策,充分听取当地意见;通过上级医保部门的沟通,强化检查中争议事项协调。秉持“实事求是”工作原则,对欺诈骗保和一般违法违规问题,坚持区分性质、分类处置。坚持尊重医学规律和临床实际,不干涉正常诊疗行为,包容审慎对待实践中的合理诉求。 (四)建立激励约束并重的信用管理机制。全面落实医保支付资格管理制度,加快实现记分信息全国联网,鼓励定点医药机构将人员记分与相关激励约束机制挂钩。研究建立参保人信用管理机制,对严重违法或失信的参保人依法予以信用惩戒。探索建立定点医药机构信用管理机制,并开展试点,区分不同机构类型等级,综合考虑违法违规情况、自查自纠、智能监管、内部控制、配合监督检查等进行信用评价,评价结果与检查频次、医保基金支付等挂钩,推动医药机构形成主动自律的良好生态。 (五)健全协同有力的衔接联动机制。持续巩固深化医保基金管理突出问题专项整治成果,加强与财政、卫生健康、中医药、市场监管、药监等部门沟通协调,推进跨军地联合监管,凝聚监管合力。强化“行纪衔接”“行刑衔接”“行行衔接”,推动线索互移互送,推进信息共享和结果贯通,实现上下游综合治理。 (六)构筑全民参与的社会监督机制。主动接受人大监督、审计监督、财会监督,积极发挥群众监督、媒体监督的作用,构建多元协同的监督体系。持续健全举报投诉工作机制,规范线索处置流程。用好举报奖励制度,发挥社会监督员作用,主动回应社会舆论和公众关切,将外部监督转化为提升监管效能的内生动力。 (七)积极推进精准滴灌的教育引导机制。研究制定加强医保基金监管宣传教育引导工作的指导意见,建立常态化宣教机制,引导医保基金使用主体自律、自省、自警,营造规范使用基金的良好氛围。坚持正反并举,聚焦监管政策法规、违法违规典型案例、自查自纠“负面清单”、智能监管事前提醒系统建设等重点内容,加强宣传培训,帮助定点机构提升合规意识和管理水平;继续组织好集中宣传月活动,提升各方对医保法规政策的理解;用好反面典型案例开展警示教育。坚持内外结合,对性质恶劣、屡教不改的,坚决公开曝光;对情节较轻的,通过窗口指导、恳谈约谈、内部通报等方式,强化教育引导。坚持精准滴灌,针对不同主体、性质、规模及违规行为,分类制作警示教育素材,并分类广泛开展培训教育,推动以案促改、以案促治。 五、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保障。各级医保部门要强化责任意识,推动各项工作全面落实。主要负责同志亲自抓、负总责,明确责任分工,加大资源投入,配齐配强人员力量,保障必要的车辆、执法装备等,并对医保基金监管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 (二)压实属地责任。各级医保部门要切实履行监管职责,做实常态化监管工作。对监管不力、执法不严导致医保基金安全存在重大风险隐患或造成严重后果的,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要严肃追责。 (三)提升监管能力和作风。进一步强化监管队伍法治化、规范化、专业化、廉洁化建设。以法治化为根本,规范行政裁量权,完善基金监管执法程序,加强执法监督。落实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开展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以规范化为准则,推进国家医保信息平台基金监管相关模块应用,加强飞检全过程管理,健全违法违规问题认定标准,统一规范飞行检查报告等法律文书。认真落实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以专业化为支撑,建立咨询专家库,加强监管人员业务培训,着力建设复合型医保监管队伍。以廉洁自律为底线,将作风建设贯穿始终,严格落实飞行检查“十不准”要求,加大较真碰硬的力度、强化后续处置的硬度、提升沟通协调的温度,实现监管力度、硬度、温度的有机统一,推动医保基金监管高质量发展。
专栏 中央政策法规2026-0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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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有关单位、在玉职业卫生社会化服务机构: 为规范职业卫生社会化服务行为,提升职业病防治工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浙江省卫生健康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浙卫发〔2020〕24号)等法律法规规章文件的要求,结合玉环实际,制定《职业卫生社会化服务机构信用分级监管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玉环市卫生健康局 2026年5月26日职业卫生社会化服务机构信用分级监管方案 一、工作目标 以信用等级评价为基础,建立“分级管理、动态调整、奖惩结合”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用人单位职业卫生托管服务机构(统称为职业卫生社会化服务机构)信用分级监管工作机制,通过实施差异化监管和信用激励约束,推动职业卫生社会化服务机构自觉落实依法经营主体责任,强化行业自律,提升服务质量,助力职业卫生高质量发展,保障广大劳动者身心健康。 二、评定范围 凡在玉环市范围内开展业务的职业卫生社会化服务机构,列为信用等级评价对象(服务对象30家以下的除外)。其他涉及职业病防治的社会化服务机构结合本方案,提高服务质量,共同推进我市职业病防治工作。 本方案所称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是指《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所明确的,为用人单位提供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职业病防护设备设施与防护用品的效果评价等技术服务的机构;用人单位职业卫生托管服务机构,是指无需取得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协助用人单位落实职业病防治措施,开展职业卫生管理等工作的社会化服务机构。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以下简称技术机构,用人单位职业卫生托管服务机构以下简称托管机构,职业卫生社会化服务机构以下简称社会化服务机构。 社会化服务机构设立于玉环市范围外,但在玉环市范围内开展相应服务的,纳入信用等级评价管理。 三、评定方式 (一)凡在玉环市范围开展服务的社会化服务机构在开展服务前应向玉环市卫生健康局进行从业告知,提供机构服务基本信息。技术机构、托管机构分别开展信用等级评价,同时开展技术服务和托管服务的社会化服务机构,按照服务类别分别评定。 (二)社会化服务机构信用等级评价工作由市卫生健康局政策法规与监督科牵头开展,局疾病预防控制与应急科及玉环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玉环市卫生监督所)共同承担。 (三)市卫生健康局及各乡镇(街道)、玉环经济开发区、玉环市未来新城开发建设中心在开展职业病防治执法检查、事故调查、行政指导、专项检查等工作时,对涉及社会化服务机构的,应一并检查。 (四)社会化服务机构信用等级评价每年一次。市卫生健康局根据《玉环市职业卫生社会化服务机构信用等级评价表》(附件2)对各社会化服务机构服务能力、服务质量、监督管理、服务评价、加扣分等方面进行评定。 (五)社会化服务机构信用等级评价依据由被评定机构提供省市质控文件、日常报送、日常管理发现、职业卫生信息化应用系统提取、现场检查、投诉举报等相关信息或资料组成。 社会化服务机构于每年11月10日前提供服务能力和加扣分证明材料,未提供的视为无。 职业卫生信息化应用系统包括但不限于浙里卫企系统、浙江省卫生监督综合管理系统、职业病与职业卫生监测系统、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信息系统、职业病危害申报系统等。 现场检查涉及对象过多无法全覆盖的,开展抽样检查,抽样检查以日常抽样检查和集中抽样检查相结合的方式,抽样数量根据实际服务家数按比例确定。 (六)各乡镇(街道)、玉环经济开发区、玉环市未来新城开发建设中心开展职业病防治工作人员,各乡镇(街道)卫生院的卫生监督协管员,玉环市职业卫生健康协会理事成员单位按照《玉环市职业卫生社会化服务机构满意度测评表》(附件3)对相关服务机构进行测评。用人单位抽样产生,测评表5-10份。上述三类测评表分别取平均值,依顺序按照4:4:2的比例进行测算后为最终测评得分。 (七)市卫生健康局完成信用等级评价后向各机构告知评定结果,最终信用等级评价结果文件原则上于每年12月底前印发。 社会化服务机构对本机构信用等级评价结果告知情况有异议的,可以在评定结果告知后3个工作日内向市卫生健康局进行申诉,超过3个工作日未申诉的视为对评定结果无异议。市卫生健康局应就申诉内容进行审阅核实,并提出反馈意见,经分管领导同意后,在5个工作日内向申诉单位进行反馈。 四、等级划分 信用等级从高到低分为A(优秀)、B(良好)、C(合格)、D(较差)、E(差)共五个信用等级,评价得分≥90分为A等级,≥80分且<90分为B等级,≥70分且<80分为C等级,≥60分且<70分为D等级,<60分为E等级。 (一)服务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服务机构信用等级不得评为A级: 1.社会化服务机构本身因职业卫生相关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或被属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责令整顿的; 2.社会化服务机构因工作原因,在一个信用等级评价周期内被市卫生健康局或各乡镇(街道)、玉环经济开发区、玉环市未来新城开发建设中心警示约谈的; 3.其他情况。(如评定表中服务对象未达到50家) (二)服务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服务机构信用等级进行调整: 1.社会化服务机构本身因职业卫生相关违法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的,或被属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责令整顿的(视情节而定),信用等级下调一级; 2.社会化服务机构因工作原因,在一个信用等级评价周期内被市卫生健康局或各乡镇(街道)、玉环经济开发区、玉环市未来新城开发建设中心每警示约谈2次的,信用等级下调一级; 3.服务对象一年内发生1起职业卫生急性中毒事故或发生1例确诊职业病的,且服务机构存在失职情况的,信用等级下调一级; 4.经市卫生健康局核实,托管机构停止服务连续超过1个月的,信用等级下调一级。 (三)服务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直接列入E级: 1.业务层层转包,或承接开展超过机构资质范围业务的; 2.社会化服务机构主要负责人或玉环区域主要负责人因业务原因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3.同一服务对象一年内发生2起以上职业卫生急性中毒事故或发生2例以上确诊职业病的,且服务机构存在失职情况的; 4.托管机构连续2个月以上或一年内累计3个月以上未开展服务的; 5.社会化服务机构发生重大社会负面影响的。 五、结果应用 社会化服务机构信用等级评价结果在健康玉环、玉环疾控微健康公众号进行公示,其他公示方式另行确认。由于临时性事件导致信用等级变化的,变更后随时公示。 (一)对评为A级、B级的社会化服务机构,市卫生健康局、乡镇(街道)、玉环经济开发区、玉环市未来新城开发建设中心;在职业病防治工作中开展适当合作;酌情降低其服务对象监督执法比例和频率;其他可采取的激励措施。 (二)对评为C级的社会化服务机构,开展集中约谈(此约谈不纳入第四点等级划分评价事项),督促整改存在的问题,提升职业卫生社会化服务水平。 (三)对评为D级、E级的社会化服务机构,责令整改,向乡镇(街道)、玉环经济开发区、玉环市未来新城开发建设中心及用人单位发出负面服务警示,加强对应社会化服务机构的监督检查,酌情提高其服务对象监督执法比例及频次;其他可以采取的惩戒及约束措施。 六、工作要求 (一)鼓励社会化服务机构开展职业卫生社会化服务标准化建设,规范服务市场秩序,利用数字化等措施提高职业卫生社会化服务水平,促进职业卫生社会化服务市场健康发展。 (二)卫生健康部门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廉政规定,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开展信用等级评价工作,确保评定结果如实反映职业卫生社会化服务机构实际情况。 (三)本通知自2026年5月26日起实施。附件:1.市级有关单位名单.doc 2.玉环市职业卫生社会化服务机构信用等级评价表.doc 3.玉环市职业卫生社会化服务机构满意度测评表.doc
专栏 地方政策法规2026-06-10 -
市级有关单位、在玉职业卫生社会化服务机构: 为规范职业卫生社会化服务行为,提升职业病防治工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浙江省卫生健康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浙卫发〔2020〕24号)等法律法规规章文件的要求,结合玉环实际,制定《职业卫生社会化服务机构信用分级监管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玉环市卫生健康局 2026年5月26日职业卫生社会化服务机构信用分级监管方案 一、工作目标 以信用等级评价为基础,建立“分级管理、动态调整、奖惩结合”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用人单位职业卫生托管服务机构(统称为职业卫生社会化服务机构)信用分级监管工作机制,通过实施差异化监管和信用激励约束,推动职业卫生社会化服务机构自觉落实依法经营主体责任,强化行业自律,提升服务质量,助力职业卫生高质量发展,保障广大劳动者身心健康。 二、评定范围 凡在玉环市范围内开展业务的职业卫生社会化服务机构,列为信用等级评价对象(服务对象30家以下的除外)。其他涉及职业病防治的社会化服务机构结合本方案,提高服务质量,共同推进我市职业病防治工作。 本方案所称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是指《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所明确的,为用人单位提供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职业病防护设备设施与防护用品的效果评价等技术服务的机构;用人单位职业卫生托管服务机构,是指无需取得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协助用人单位落实职业病防治措施,开展职业卫生管理等工作的社会化服务机构。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以下简称技术机构,用人单位职业卫生托管服务机构以下简称托管机构,职业卫生社会化服务机构以下简称社会化服务机构。 社会化服务机构设立于玉环市范围外,但在玉环市范围内开展相应服务的,纳入信用等级评价管理。 三、评定方式 (一)凡在玉环市范围开展服务的社会化服务机构在开展服务前应向玉环市卫生健康局进行从业告知,提供机构服务基本信息。技术机构、托管机构分别开展信用等级评价,同时开展技术服务和托管服务的社会化服务机构,按照服务类别分别评定。 (二)社会化服务机构信用等级评价工作由市卫生健康局政策法规与监督科牵头开展,局疾病预防控制与应急科及玉环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玉环市卫生监督所)共同承担。 (三)市卫生健康局及各乡镇(街道)、玉环经济开发区、玉环市未来新城开发建设中心在开展职业病防治执法检查、事故调查、行政指导、专项检查等工作时,对涉及社会化服务机构的,应一并检查。 (四)社会化服务机构信用等级评价每年一次。市卫生健康局根据《玉环市职业卫生社会化服务机构信用等级评价表》(附件2)对各社会化服务机构服务能力、服务质量、监督管理、服务评价、加扣分等方面进行评定。 (五)社会化服务机构信用等级评价依据由被评定机构提供省市质控文件、日常报送、日常管理发现、职业卫生信息化应用系统提取、现场检查、投诉举报等相关信息或资料组成。 社会化服务机构于每年11月10日前提供服务能力和加扣分证明材料,未提供的视为无。 职业卫生信息化应用系统包括但不限于浙里卫企系统、浙江省卫生监督综合管理系统、职业病与职业卫生监测系统、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信息系统、职业病危害申报系统等。 现场检查涉及对象过多无法全覆盖的,开展抽样检查,抽样检查以日常抽样检查和集中抽样检查相结合的方式,抽样数量根据实际服务家数按比例确定。 (六)各乡镇(街道)、玉环经济开发区、玉环市未来新城开发建设中心开展职业病防治工作人员,各乡镇(街道)卫生院的卫生监督协管员,玉环市职业卫生健康协会理事成员单位按照《玉环市职业卫生社会化服务机构满意度测评表》(附件3)对相关服务机构进行测评。用人单位抽样产生,测评表5-10份。上述三类测评表分别取平均值,依顺序按照4:4:2的比例进行测算后为最终测评得分。 (七)市卫生健康局完成信用等级评价后向各机构告知评定结果,最终信用等级评价结果文件原则上于每年12月底前印发。 社会化服务机构对本机构信用等级评价结果告知情况有异议的,可以在评定结果告知后3个工作日内向市卫生健康局进行申诉,超过3个工作日未申诉的视为对评定结果无异议。市卫生健康局应就申诉内容进行审阅核实,并提出反馈意见,经分管领导同意后,在5个工作日内向申诉单位进行反馈。 四、等级划分 信用等级从高到低分为A(优秀)、B(良好)、C(合格)、D(较差)、E(差)共五个信用等级,评价得分≥90分为A等级,≥80分且<90分为B等级,≥70分且<80分为C等级,≥60分且<70分为D等级,<60分为E等级。 (一)服务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服务机构信用等级不得评为A级: 1.社会化服务机构本身因职业卫生相关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或被属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责令整顿的; 2.社会化服务机构因工作原因,在一个信用等级评价周期内被市卫生健康局或各乡镇(街道)、玉环经济开发区、玉环市未来新城开发建设中心警示约谈的; 3.其他情况。(如评定表中服务对象未达到50家) (二)服务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服务机构信用等级进行调整: 1.社会化服务机构本身因职业卫生相关违法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的,或被属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责令整顿的(视情节而定),信用等级下调一级; 2.社会化服务机构因工作原因,在一个信用等级评价周期内被市卫生健康局或各乡镇(街道)、玉环经济开发区、玉环市未来新城开发建设中心每警示约谈2次的,信用等级下调一级; 3.服务对象一年内发生1起职业卫生急性中毒事故或发生1例确诊职业病的,且服务机构存在失职情况的,信用等级下调一级; 4.经市卫生健康局核实,托管机构停止服务连续超过1个月的,信用等级下调一级。 (三)服务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直接列入E级: 1.业务层层转包,或承接开展超过机构资质范围业务的; 2.社会化服务机构主要负责人或玉环区域主要负责人因业务原因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3.同一服务对象一年内发生2起以上职业卫生急性中毒事故或发生2例以上确诊职业病的,且服务机构存在失职情况的; 4.托管机构连续2个月以上或一年内累计3个月以上未开展服务的; 5.社会化服务机构发生重大社会负面影响的。 五、结果应用 社会化服务机构信用等级评价结果在健康玉环、玉环疾控微健康公众号进行公示,其他公示方式另行确认。由于临时性事件导致信用等级变化的,变更后随时公示。 (一)对评为A级、B级的社会化服务机构,市卫生健康局、乡镇(街道)、玉环经济开发区、玉环市未来新城开发建设中心;在职业病防治工作中开展适当合作;酌情降低其服务对象监督执法比例和频率;其他可采取的激励措施。 (二)对评为C级的社会化服务机构,开展集中约谈(此约谈不纳入第四点等级划分评价事项),督促整改存在的问题,提升职业卫生社会化服务水平。 (三)对评为D级、E级的社会化服务机构,责令整改,向乡镇(街道)、玉环经济开发区、玉环市未来新城开发建设中心及用人单位发出负面服务警示,加强对应社会化服务机构的监督检查,酌情提高其服务对象监督执法比例及频次;其他可以采取的惩戒及约束措施。 六、工作要求 (一)鼓励社会化服务机构开展职业卫生社会化服务标准化建设,规范服务市场秩序,利用数字化等措施提高职业卫生社会化服务水平,促进职业卫生社会化服务市场健康发展。 (二)卫生健康部门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廉政规定,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开展信用等级评价工作,确保评定结果如实反映职业卫生社会化服务机构实际情况。 (三)本通知自2026年5月26日起实施。附件:1.市级有关单位名单.doc 2.玉环市职业卫生社会化服务机构信用等级评价表.doc 3.玉环市职业卫生社会化服务机构满意度测评表.doc
专栏 地方政策法规2026-06-02 -
局属各单位、局机关各处室,各区水务局,各有关单位: 《天津市水利建设市场经营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办法》业经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26年5月7日 天津市水利建设市场经营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本市水利建设市场经营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工作,加强对水利建设市场经营主体的监管,建立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营造诚实守信的水利建设市场环境,规范本市水利建设市场秩序,依据水利部《水利建设市场经营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办法》(水建设〔2024〕201号)等有关要求,结合本市水利建设市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水利建设市场经营主体信用信息管理。 本办法所称水利建设市场经营主体,是指参与水利建设活动以及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活动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监测、咨询、招标代理、质量检测、机械制造、材料设备供货、信息化系统建设等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和相关从业人员。 第三条 水利建设市场经营主体信用信息分为基础登记信息、行政管理信息、运营信息、社会评价信息和其他信息。 第四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本市行政区域水利建设市场经营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工作。 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本行政区域水利建设市场经营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工作。 第五条 全国水利建设市场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全国水利监管平台)是全国水利建设市场经营主体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公示、应用和修复的统一平台。 第六条 水利建设市场经营主体应当在全国水利监管平台依法依规自行填报基础登记信息、运营信息以及行政奖励信息等信用信息,上传相关证明材料,对信用信息以及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负责。 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水利建设市场经营主体作出行政处罚,或在行政监督检查等工作中对水利建设市场经营主体作出约谈、情况通报、建议解除合同等处理的,应当自作出相关决定或相关处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在全国水利监管平台录入相关信息。 第七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应当依法在行政许可、招标投标、政府采购、日常监管、工程担保与保险、政策扶持、表彰评优等工作中,积极应用水利建设市场经营主体信用信息。 第八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每年定期组织开展信用评价,在行政管理、市场监管、公共服务等工作中积极应用信用评价结果。 第九条 对于信用状况良好的水利建设市场经营主体,水行政主管部门可结合实际情况,在水利部关于水利建设市场经营主体信用信息管理有关规定的权限内采取激励措施。 第十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水利建设市场经营主体实施失信惩戒。 对于全国水利监管平台公示的受到行政处罚的水利建设市场经营主体,水行政主管部门将其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加大日常监管力度,适当提高现场检查、抽查比例和频次。 第十一条 水利建设市场经营主体依法享有信用信息修复的权利。除法律、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明确规定不可修复的情形外,满足相关条件的水利建设市场经营主体均可通过“信用中国”网站提交信用信息修复申请,上传失信行为已纠正、法定责任义务履行完毕的证明材料和信用承诺书。 第十二条 依照水利部关于水利建设市场经营主体信用信息管理有关规定,本办法所称的行政处罚,包括警告、通报批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暂扣许可证件、吊销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责令关闭、责令停产停业、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限制从业、不得申请行政许可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其中,警告、通报批评和以简易程序作出的罚款行政处罚信息属于轻微失信信息,以普通程序作出的罚款和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暂扣许可证件行政处罚信息属于一般失信信息,吊销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责令关闭、责令停产停业、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限制从业、不得申请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信息属于严重失信信息。 第十三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水利建设市场经营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督促限期整改,必要时采取约谈、通报等措施;需要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追究责任的,依法作出处理或者向有权机关提出处理建议。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6年5月7日起施行,至2031年5月6日废止。
专栏 地方政策法规2026-05-18 -
粤发改规〔2026〕3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关于进一步深化专项信用报告替代有无违法违规记录证明工作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发展改革委反映。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2026年4月21日 关于进一步深化专项信用报告替代有无违法违规记录证明工作方案 为全面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的意见》《国家发展改革委 公安部 国家数据局关于全面推行以专项信用报告替代有无违法违规记录证明的通知》精神,进一步深化我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着力提升政务服务效能,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助力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现就深化专项信用报告替代有无违法违规记录证明改革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要求 坚持“需求导向、数字赋能、便捷惠民、依法依规”原则,进一步拓展数据范围、适用对象、覆盖领域及应用场景,在全省44个领域全面推行专项信用报告替代有无违法违规记录证明。 (一)适用对象。广东省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广东省户籍居民(自然人)等信用主体可以开具44个领域的专项信用报告;非广东省内登记注册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等信用主体,可按规定开具部分领域的专项信用报告。 (二)报告内容。专项信用报告内容主要包含2021年以来,我省有关部门依法归集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异常名录名单、刑事裁判(犯罪记录)等信息。其中,自然人专项信用报告现阶段包含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信息,并提供无犯罪记录证明查询接口。报告内容将依法依规逐步拓展完善。 (三)新增领域。在原有40个领域的基础上,新增城市管理、电信监管、烟草专卖、海洋综合执法等4个领域,实现覆盖共计44个领域。 (四)应用场景。专项信用报告可在全省范围内用于但不局限于以下场景: 1.金融类:公司上市、挂牌、再融资、并购重组、发行债券、银行贷款等; 2.经营类:招投标、产权交易、第三方评估、资质审核等; 3.行政类:优惠政策申请、财政资金支持、行政审批、评比表彰、资格审查等。 各有关单位要以优化营商环境为导向,依法依规拓展专项信用报告在各类场景中的应用范围,切实为办事主体提供便利。鼓励各市场主体、社会组织及自然人等在经济社会活动中,需向相关业务关联方提供合规性、信用状况证明的,积极采用专项信用报告作为替代材料。 二、进度安排 (一)2026年5月15日前,各地、各有关单位完成相关监管信息的核查与归集工作,通过省数据资源“一网共享”平台实现与“信用广东”平台实时数据交换共享。 (二)2026年6月1日前,省发展改革委完成“信用广东”平台专项信用报告查询系统升级,全面推行专项信用报告替代有无违法违规证明。 三、重点任务 (一)强化数据归集与共享。各领域责任单位负责全面组织本系统的数据归集报送工作。各地、各有关单位按照“谁产生、谁负责”原则,依据《广东省公共信用信息目录》和《广东省公共信用信息归集规范》,将本单位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信息,通过省数据资源“一网共享”平台,及时、完整地报送至“信用广东”平台,并对数据的全面性、真实性、准确性、及时性负责,确保应归尽归、全量共享。新增领域涉及单位需组织对2021年以来产生的相关信息进行全面归集并逐一核实。 省政务和数据局负责畅通数据交换共享渠道,建立数据对账机制,确保数据信息实时交换共享、完整一致。 (二)优化信用报告查询系统功能。省发展改革委负责优化升级“信用广东”平台专项信用报告查询模块,完善查询、下载、咨询、异议、授权等功能。实现与广东省统一身份认证平台对接,支持信用主体统一登录认证。推动报告查询进驻广东政务服务网“高效办成一件事”、粤省事平台法人版、线下自助终端机等平台。支持信用主体按需选择报告涵盖领域及时间范围,定制报告内容,并可生成授权码供第三方核验。 (三)完善信用报告样式及操作流程。专项信用报告展示内容,由替代“无违法违规记录证明”升级为“有无违法违规记录证明”,展示违法违规行为信息的公示状态、信用修复等情况。持续优化用户下载操作流程,提升使用体验与办理效率。 (四)建立信息异议处理机制。“信用广东”平台提供异议申诉渠道,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将收到的异议申诉及时推送数源单位,督促数源单位及时核实相关情况,并将申诉处理结果及时反馈申请人。 (五)加强信息安全与隐私保护。各有关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数据安全保障机制,防止数据被非法获取、篡改、泄露、损毁或不当利用。严格落实信息报送责任,对未按规定报送、漏报、瞒报信息,或造成不良影响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六)建立区域互认机制。积极推动与兄弟省(区、市)开展信用报告信息共享和互认试点,探索跨省域应用场景,提升信用报告区域通用性。 深化以专项信用报告替代有无违法违规记录证明工作,是推动政务服务提质增效、提升企业和群众获得感的重要举措。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提高政治站位,切实履职尽责,主动担当作为,做好推广应用工作,提升社会知晓度与使用率,确保改革工作有序推进、落地见效。省发展改革委将加强统筹协调,及时研究解决工作推进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本工作方案自2026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1.专项信用报告实施领域及数据归集分工.pdf 2.公共信用信息报告模板(有无违法违规记录证明企业版、个人版).pdf
专栏 地方政策法规2026-0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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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国家医保局印发了《医疗保障基金监督检查五年行动计划(2026年—2030年)》(简称《五年行动计划》)。现对有关内容解读如下。一、《五年行动计划》出台的背景是什么?医保基金是人民群众的“看病钱”“救命钱”,基金安全事关民生福祉与社会稳定。党中央、国务院历来高度重视维护医保基金安全,国家医保局自成立以来,积极探索建立了飞行检查机制,坚持打防结合,有力筑牢了基金安全防线。然而,目前基金安全运行仍面临诸多挑战,一方面,基金跑冒滴漏问题尚未彻底根治,欺诈骗保时有发生,骗保方式呈现隐蔽化、专业化、复杂化特征,对基金安全构成直接冲击。另一方面,随着医保参保覆盖面扩大、保障待遇水平提升、医保支付方式改革推进,基金使用主体日益多元,资金流转链条不断延伸,进一步加大了医保基金风险防控难度,对基金监管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为持续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落实“十五五”规划建议,国家医保局在全面总结前期工作经验、认真分析基金监管面临形势、深入谋划未来五年工作的基础上,研究制定了《五年行动计划》。《五年行动计划》通过明确未来五年监管工作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主要目标和重点任务,有利于统一思想、凝聚共识,指导各地准确把握未来一段时期基金监管工作的总体思路和重点任务,切实维护医保基金安全。二、《五年行动计划》的总体考虑是什么?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及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医疗保障基金使用常态化监管的实施意见》要求,始终把维护医保基金安全作为首要任务,持续强化监管,坚决守住医保基金安全底线。《五年行动计划》提出未来五年医保基金监管的整体目标任务,即通过五年的时间,基本建成宽严相济、标本兼治、综合施策,全方位、多层次、立体化的医保基金监管体系,实现震慑态势进一步巩固、智能监管能力明显提升、监管机制更加完备、制度更加健全、主体自我管理主动性有效提升、基金使用行为更加规范、基金运行环境深度净化、医保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显著提升。三、《五年行动计划》在维护医保基金安全方面有哪些具体举措?《五年行动计划》对“十五五”时期医保基金监管重点工作提出以下具体举措:一是重拳治标,持续巩固“不敢骗”的高压态势,通过强化飞行检查,充分发挥震慑效应。推动监督检查全面覆盖,覆盖全国所有统筹地区,覆盖各主体、各类型、各性质、各规模、各场景、各险种,实现七个“全覆盖”。并通过国家、省、市三级联动,构建起立体化的监管格局。“十五五”期间,力争完成全国定点医药机构现场检查全覆盖。国家飞检每年覆盖全国所有省份,5年覆盖全国地级市;省级飞检每年覆盖全省所有地级市(区、县)、5年覆盖所有县;市县医保部门结合实际,5年实现辖区内定点医药机构和医保经办机构现场检查全覆盖。首次提出探索长护险专项飞行检查,同时推动开展军地联合飞行检查。进一步丰富监督检查形态,坚持四个“相结合”,即年度飞检、专项飞检与“点穴式”飞检相结合,分类精准监管;直接指定与随机抽查相结合,消除侥幸心理;明察与暗访相结合,兼顾震慑力度和检查效率;全覆盖检查与重点突破相结合,切实提升监管针对性与威慑力。健全问题处置与整改闭环机制,综合运用协议管理、行政处罚、支付资格管理等方式,严格问题处置,同时深化多部门协同治理,形成“检查—处置—整改—治理”贯通的监督管理链条。二是技术赋能,不断织密“不能骗”的天罗地网。强调通过技术赋能,持续提升监管现代化水平。健全大数据监管模型矩阵,为监督检查提供“千里眼”“顺风耳”。加强大数据监管模型研发应用,聚焦典型违法违规行为、特殊群体、药品耗材、诊疗项目、病种及险种等关键领域,研发多维监管模型矩阵,提升精准识别与监测预警能力。完善事前事中事后全流程智能监管体系,推进医药机构端事前提醒、经办端事中审核、行政端事后监管“三道防线”建设,形成梯次拦截违法违规行为的协同效应。强化“两库”在事前事中事后全流程应用,完善事前、事中、事后有效衔接工作机制,定期总结收集医药机构端事前提醒、经办端事中审核中形成的成熟有效规则和知识点,经研究论证及时纳入“两库”,积极推进超量开药智能监管事前提醒工作,适时将事后监管中成熟适宜规则推送到事前、事中,以事后监管赋能事前提醒和事中审核。创新探索人工智能等前沿技术和新场景监管应用,重点聚焦药品追溯码、人工智能赋能医保监管等方面,坚持创新驱动,全面推动医保监管从“被动应对”向“主动防控”转变,实现全链条、智能化、穿透式监管。三是源头治本,持续健全“不想骗”的长效机制。聚焦法律制度、监督检查、宽严相济、信用管理、衔接联动、社会监督、教育引导七大机制,强化系统观念,坚持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着力构建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长效监管格局。健全科学完备的法律制度体系,推动形成统一规范的行政执法标准体系,进一步加强定点零售药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使用监督管理,研究出台日常监督管理办法,探索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基金监管相关制度,逐步构建覆盖各险种、各主体、各环节的基金监管法律法规制度体系。完善高效管用的监督检查机制,坚持“以上查下、交叉互查”“点线面结合”“异地就医”监管、抽查复核和“回头看”、为基层减负工作等五大机制,切实提升监管质效。坚持宽严相济的治理机制,持续完善“自查自纠”、落实好“三重沟通”、秉持“实事求是”原则,依法依规分类处置,促进规范与发展相统一。建立激励约束并重的信用管理机制,构建涵盖定点医药机构、机构从业人员、参保人员的信用管理体系,鼓励将信用评价结果与相关激励约束机制相关联,促进外部监管转化为主动合规的内生动力。健全协同有力的衔接联动机制,加强与财政、卫生健康、中医药、市场监管、药监等部门沟通协调、信息共享和结果贯通,推进跨军地联合监管,凝聚监管合力。构筑全民参与的社会监督机制,持续健全举报投诉工作机制,用好举报奖励制度,不断延伸社会监督触角。推进精准滴灌的教育引导机制。建立常态化宣教机制,坚持正反并举、内外结合、精准滴灌,推动以案促改、以案促治。四、《五年行动计划》将主要产生哪些积极影响?一是进一步筑牢医保基金安全防线。《五年行动计划》明确了未来五年监管框架,通过建立起全方位、多层次、立体化的医保基金监管体系,全面强化医保基金监管,从严查处各类违法违规问题,坚决守牢人民群众的“看病钱”“救命钱”。二是进一步遏制“劣币驱逐良币”现象。通过精准打击违法违规使用医保基金的行为,靶向治理、净化市场环境,为合规经营的定点医药机构创造良好发展环境和生态秩序,激发市场主体活力。三是进一步助力“三医”协同高质量发展。《五年行动计划》通过系统性的治理,在保障基金安全的同时,有助于促进医疗、医药良性发展,实现“安全”与“发展”的良性互动。整体而言,《五年行动计划》将以高水平的安全监管,助力医保、医疗、医药高质量发展。
专栏 中央政策解读2026-05-25 -
近日,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铁路局、中国民用航空局、国家邮政局联合发布《关于健全交通运输行业信用体系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为更好理解和落实《实施意见》,现就有关内容解读如下。一、出台背景信用是市场经济的基础制度。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先后印发《关于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的意见》《关于加快建设统一开放的交通运输市场的意见》等重要文件。近年来,交通运输行业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部党组有关要求,加快构建行业信用政策标准体系,健全完善信用信息系统,推进信用在监管服务中的应用,对于促进行业安全生产、维护市场秩序、优化营商环境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仍存在信用基础制度不够完善,信用信息系统支撑能力不足、信用应用场景较为匮乏等问题。亟须通过制定《实施意见》,对“十五五”期交通运输信用体系建设进行系统部署。二、主要内容《实施意见》分为总体要求、主要任务和保障措施三部分。第一部分,总体要求。明确健全交通运输行业信用体系的指导思想,提出要坚持依法依规、改革创新、协同共治、以点带面,着力健全信用制度机制、完善信用信息系统、扩大信用应用场景,加快构建上下联动、部门协同、主动管控、精准施策的交通运输信用监管机制,健全交通运输行业信用体系,为加快建设统一开放的交通运输市场、完善现代化综合交通运输体系提供有力支撑。第二部分,主要任务。围绕“制度、数据、应用”三个维度,部署重点任务和工作举措,推动信用与交通运输各领域各环节深度融合。一是健全信用管理制度。从完善信用管理机制、规范行业信用评价、实施分级分类监管、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统一行业信用修复制度5个方面,部署完善关键环节制度设计,强化制度保障。二是夯实信用信息数据基础。提出建立全面完整准确信用记录、强化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健全信用信息主动推送机制、完善信用信息公示和安全保护制度的各项举措,提升交通运输信用监管数据支撑能力。三是扩大信用应用场景。聚焦加强全链条安全监管、维护市场公平竞争、规范服务行为、优化消费环境四个方向,拓展应用场景,提升交通运输信用监管服务能力。第三部分,保障措施。提出强化部门协同,明确各单位职责分工,形成工作合力。组织开展试点示范,依托交通强国建设试点,推动形成一批信用创新成果。持续开展信用主题活动,着力在全行业营造知信、守信、用信的浓厚氛围。
专栏 中央政策解读2026-03-20 -
为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完善信用修复制度决策部署,进一步优化海关信用管理制度,2026年1月13日,海关总署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注册登记和备案企业信用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82号),自2026年4月1日起施行。为使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各界全面了解和准确把握本次规章修订的背景情况和重点内容,现就有关问题解读如下: 一、修订背景及目的 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注册登记和备案企业信用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51号)自2021年11月1日起实施,对规范海关企业管理、助推国家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伴随国家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不断深入推进,“经认证的经营者”(AEO)国际互认合作加快推广,海关企业信用管理现代化水平不断提升,现行海关信用管理关于企业信用等级、认定程序、管理措施以及失信信息修复等内容有必要进行修订完善。 二、修订的主要内容 (一)优化企业信用等级分类。 落实国家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要求,对接国际规则,将企业信用等级由3类调整为高级认证企业、认证企业、常规企业、失信企业、严重失信企业5类(第四条)。明确高级认证企业和认证企业是中国“经认证的经营者”(AEO)(第八条)。 (二)实施更灵活的差别化企业信用管理措施。 根据企业信用状况,对5类信用等级企业,分别实施不同的海关管理措施(第三十二条第一款),各信用等级企业具体管理措施由海关总署另行制定并公布(第三十二条第二款)。 (三)建立失信信息修复机制。 增设企业失信信息公示与修复专章(第五章),统一失信信息公示渠道,明确海关在“信用中国”网站公示企业失信信息(第三十三条)。完善失信信息分类标准,将企业失信信息分为轻微、一般、严重三类,并分别设定不同的公示期限(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结合海关注册登记和备案企业信用管理工作实际,将国家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关于失信信息修复申请条件、申请材料、办理期限、修复结果、异议申诉、不予修复情形等规定,在规章中予以明确(第三十六条至第四十条)。同时,对现有失信企业信用等级上调条件予以优化(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四)完善失信企业和严重失信企业认定标准。 优化失信企业认定标准,对同时具备报关和非报关双重身份的企业适用失信企业认定标准的情形作进一步区分;结合出口管制工作需要,将故意违反出口管制法行为被海关行政处罚的情形纳入失信企业认定标准(第十五条)。按照国家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要求,完善严重失信企业认定标准,规定海关认定为严重失信企业的,同步列入进出口海关监管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第十六条)。 (五)优化高级认证企业、认证企业认证程序。 增加企业认证人员资质要求规定(第十九条),明确可以在认证时限中扣除稽查、核查及调查时间(第二十条)。保留高级认证企业五年定期复核要求,明确对认证企业根据信用评估结果开展复核,新增简易复核的程序(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 (六)回应实践需求,进一步完善信用管理制度。 明确企业信用信息年报报送义务(第十一条)。增加对于未在海关注册登记、备案企业,但与进出口业务直接有关企业需要实施信用管理的,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的规定(第四十一条)。调整“企业相关人员”范围,新增报关人员作为信用信息采集对象(第四十六条)。 (制作单位:法规司、稽查司) 政策文件:http://www.customs.gov.cn/customs/2026-01/14/article_2026011419472865084.html
专栏 中央政策解读2026-03-04 -
为全面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法》和《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的意见》(中办发〔2025〕22号)等法律和政策文件精神,国家能源局全面修订《能源行业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归集和使用管理办法》,研究制定了《能源行业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国能发资质规〔2025〕109号,以下简称《办法》),目的是夯实能源信用制度基础,规范有序开展行业信用体系建设,进一步推动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应用,加快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监管和治理机制,有效实施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营造诚信行业氛围和良好市场环境。一、修订《办法》的意义和必要性党的二十大报告明确了社会信用体系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基础性地位。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要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和监管制度。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完善产权保护、市场准入、信息披露、社会信用、兼并重组、市场退出等制度,构建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建设法治经济、信用经济。2025年出台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法》和《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的意见》均对信用工作提出新要求、作出新部署。根据国家能源局党组的总体安排,能源信用工作必须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深化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及应用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做到“三个全面提升”,有力支撑能源绿色低碳转型和高质量发展。一是全面提升能源信用工作法治化水平。《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法》《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的意见》要求加强能源行业信用体系建设,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信用记录制度。《国家发展改革委 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全国公共信用信息基础目录(2025年版)〉和〈全国失信惩戒措施基础清单(2025年版)〉的通知》(发改财金规〔2025〕297号)印发后,《办法》亟需及时对标上位法律和政策文件新要求,夯实信用信息数据归集共享及应用管理的基础,切实健全以信用为基础的监管和治理机制,全面贯彻落实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理念,强化依法行政能力建设。二是全面提升公共信用信息管理质效。《办法》立足建立能源行业公共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公示披露、评价应用、信用修复、异议处理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全链条制度规范,与失信行为分类、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监管应用措施、经营主体合法权益保障等实现有效衔接,强化信用体系建设及信用监督管理工作的针对性和权威性,进一步深化信用信息在行业管理和公共服务中的融合应用,充分释放信用管理效能。三是全面提升信用管理和服务精准性。《办法》通过明确能源行业公共信用信息范围及相关管理内容,有助于后续建立完善清单管理制度及公共信用评价标准体系,促进相关部门(单位)综合研判能源行业经营主体信用状况,实施差异化监管措施,实现行业监管资源的优化配置,预警信用风险,精准靶向服务,统筹行业信用共建,为构建覆盖各类主体、制度规则统一、共建共享共治的能源行业信用体系、维护公平有序竞争市场秩序提供基础保障。二、《办法》主要内容《办法》共8章34条,包括总则、信用信息归集、信用信息披露、信用信息应用、信用修复、异议处理、监督管理和附则,依据现行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和国家能源局权责事项,建立完善能源行业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制度。第一章 总则。明确了《办法》制定依据、基本原则、能源行业公共信用信息定义、主管部门职责权限等内容,为能源行业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奠定法治基础。第二章 信用信息归集。对照《全国公共信用信息基础目录(2025年版)》13类公共信用信息,结合国家能源局权责事项范围内具体业务事项,将能源行业公共信用信息归集范围划分为“基本信息”“行政管理信息”“反映信用状况信息”和“其他信息”4类,做到归集标准口径一致。同时,明确能源行业信用信息系统为能源行业公共信用信息归集平台。第三章 信用信息披露。明确了能源行业公共信用信息披露方式和公示渠道,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信用修复制度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25〕22号)划分失信信息分类,规范信息公示范围和期限。第四章 信用信息应用。依据《全国失信措施基础清单(2025年版)》和国家能源局权责事项清单,将信用信息应用嵌入能源行业行政管理全流程,开展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逐条列举相应措施。应用公共信用信息,建立完善公共信用评价标准,组织开展公共信用评价,根据经营主体信用状况实施分级分类监管。推行信用承诺制,建立承诺跟踪机制,将承诺履行情况列入信用记录。第五章 信用修复。按照国家最新信用修复政策规定,明确能源行业经营主体申请信用修复的流程、条件、时限,以及修复权益保障等内容。第六章 异议处理。明确经营主体认为信用信息存在错误、遗漏等情形,或者存在侵犯其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合法权益的,可以通过“信用能源”或“信用中国”网站提出异议申请,并规定了异议处理的办理流程、时限要求以及相关权利责任。第七章 监督管理。对主管部门提出监督管理要求,确保信用信息管理工作依法依规,同时,明确社会公众投诉举报、加强信用信息安全保护等事项。第八章 附则。对文件有效期、解释权限和效力等内容予以明确,同时废止《能源行业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归集和使用管理办法》(国能资质〔2016〕388号)。三、下一步工作下一阶段,国家能源局将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全面落实《办法》,依法依规开展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工作。重点做好以下工作:一是建立完善制度。依据《办法》,抓紧修订完善能源行业信用信息数据清单、行为清单和评价标准规范,落实统一公示及信用修复制度要求,指导有关部门(单位)组织企业、行业协会等规范开展信用工作。二是加强系统保障。完善能源行业信用信息系统及“信用能源”网站,进一步推进与相关部门(单位)系统平台互联互通和信用信息共享。落实国家要求,依托“信用能源”与“信用中国”系统网站同步公示行政处罚信息、开展信用修复。三是深化监管应用。根据《办法》,结合能源行业实际需要,研究制定相关领域的信用应用措施,有效实施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营造诚信环境。四是确保合法权益。加强监督管理,指导相关部门(单位)做好能源行业经营主体信用修复、异议申请等工作,确保相关主体合法权益。同时,落实信用信息侵权责任追究和应急处理机制,加强信用信息安全保护。政策文件:http://www.nea.gov.cn/20260107/7b3c26b1527d4283a7736680a3755a43/c.html
专栏 中央政策解读2026-0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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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决策部署,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研究制定了《湖北省劳动保障信用管理暂行办法》(鄂人社发〔2026〕17号,以下简称《办法》)。目的是夯实人社部门信用制度基础,规范有序开展劳动保障领域信用体系建设,进一步推动劳动保障信用信息的记录、归集、评价、公示、应用、修复,加快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监管和治理机制,有效实施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营造诚信行业氛围和良好市场环境。现解读如下:一、《办法》制发的背景和意义是什么?信用是市场经济的基础制度。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先后印发《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的意见》《关于建立企业信用状况综合评价体系的实施方案》《信用修复管理办法》等重要文件。省委、省政府始终将健全社会信用体系作为聚焦支点建设的制度基石、打造一流营商环境的具体举措、夯实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支撑和提升治理能力的关键环节,持续推进全省信用体系建设走深走实。近年来,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坚决贯彻落实人社部部署,按照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加快构建行业信用管理体系,健全完善信用信息系统,推进信用在监管服务中的应用,连续五年开展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工作,对保障劳动者权益、优化营商环境发挥了积极作用。但随着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深入推进,以及劳动用工领域业态的深刻变化,人社信用管理工作面临诸多新挑战,亟须对标国家最新政策要求,进一步夯实制度基础、破解监管难题、提升治理效能,增强服务精准度,推动“刚性执法”与“柔性监管”协同增效,让劳动保障守法诚信企业获得更多政策便利、降低融资成本、提升市场竞争力,更好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二、《办法》的主要内容有哪些?《办法》共八章三十六条。第一章总则,明确《办法》制定的目的、适用范围、工作原则、组织实施架构等。第二章信息记录及归集,界定劳动保障信用信息的范围,明确信息记录、归集的权限、原则及渠道。第三章评价,明确评价周期、等级、指标及规则,评分标准,采取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评价方式。同时,明确评价结果查询和异议处置。第四章公示,明确公示原则和期限,法定公开事项和程序途径。第五章结果应用,明确分类监管、联合奖惩措施,坚持激励与惩戒并重。第六章信用修复,明确失信信息修复原则、途径、程序和方法。第七章监督管理,明确工作人员违法违规行为表现、责任追究及信息安全保护。第八章附则,明确了特殊适用情形和《办法》与其他业务板块衔接问题和生效时间。三、《办法》主要创新优化了哪些内容?《办法》作为人社信用管理的重要规范性制度,在继承并优化原《湖北省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办法(试行)》核心机制的基础上,从以下方面创新制度安排。一是拓展适用对象。适用对象由用人单位拓展到所有经营主体。实现“应评尽评、应纳尽纳”。对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派遣单位、职业技能培训及等级认定机构等经营主体进行重点标识管理。二是界定归集范围。依据全国公共信用信息基础目录和地方公共信用信息补充目录,将人社部门及市场监管、法院、税务等有关部门在履行法定职责、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产生和获取的,与劳动保障信用相关的司法裁判及执行、行政管理、异常名录、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合同履行、信用评价结果等人社内、外部信息,全部纳入劳动保障信用信息归集范围。三是优化结构框架。专章增设“信用公示”“信用修复”“监督管理”等内容,涵盖了记录归集、评价、公示、结果应用、信用修复、责任追究、信息安全的全流程闭环管理。四是细化分级标准。严格依据国家统一的公共信用评价规则,调整为“A、B、C、D”四个等级,每个等级明确具体的计分标准、评定条件和适用情形。五是增强评价协同。准确理解公共信用评价、公共信用综合评价和行业信用评价的关系。在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的基础上,建立人社行业信用评价制度,明确规定公共信用综合评价为D级的,劳动保障信用评价不得评为A级。四、劳动保障信用评价等级如何确定?《办法》第三章第十一条明确,劳动保障信用评价采取计分定级与直接定级、定性与定量相结合。依据守信信息、失信信息、其他信息等信用评价指标设置不同分值。评价基准分为80分。具体认定标准如下。A级:分值为90分(含90分)以上的。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评为A级:(一)在本评价年度因劳动保障违法行为被扣分的(含已修复的);(二)与劳动保障相关领域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三)公共信用综合评价为D级的。B级:分值为80分(含80分)以上90分以下的。在本评价年度因劳动保障违法行为被扣分后,在该评价年度内,未及时修复的,不得评为B级。C级:分值为60分(含60分)以上80分以下。D级:60分以下的或符合《办法》第三章第十三条直接定级情形的:(一)因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引发群体性事件、极端事件或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二)因使用童工等严重劳动保障违法行为造成危害后果的;(三)因劳动保障违法行为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四)因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或失信被执行人的;(五)因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被依法社会公布的;(六)作为责任主体,因涉嫌欺诈骗取社会保险基金,被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认定为发生重大险情的。五、对信用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如何处理?经营主体可以通过登录湖北省数智人社一体化平台(湖北省根治欠薪监控预警平台)查询评价结果。《办法》第三章第十六条明确,经营主体对信用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以按照管辖权限向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交异议复核申请书。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信用评价结果进行复核,并将复核意见书面告知经营主体。六、法定公示事项有哪些?公示方式是什么?主动公示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事项,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案件,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信息,劳动保障信用评价结果为A级的经营主体名单。逐步公示劳动保障信用评价结果为B、C、D级的经营主体名单。由作出行政决定部门在官网和推送至“信用中国”网站予以公示。七、经营主体评价为A级的有哪些激励措施?《办法》第五章第二十二条明确,经营主体评价为A级的次年免于劳动保障书面审查;减少“双随机”抽查频次,一般不主动实施检查;在人社行政审批、项目核准、融资贷款等工作中,享受“绿色通道”和“容缺受理”等便利服务;在宣传推介、评先评优、试点示范、购买服务、就业补助资金支持和社会保障优惠扶持政策、入驻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或人才市场等方面予以优先推荐;连续3年A级的,可以由税务机关提供绿色通道或专门人员辅导办理税费事项。施工总承包单位评价为A级的,在工资保证金管理地区,其新增工程可减免50%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同时享受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激励措施。八、经营主体评价为D级的有哪些约束措施?《办法》第五章第二十二条明确,经营主体评价为D级的列入重点监管对象,对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进行约谈;“双随机”抽查全覆盖;在宣传推介、评先评优、试点示范、购买服务、就业补助资金支持和社会保障优惠扶持政策、入驻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或人才市场等方面予以限制。施工总承包单位评价为D级的,在工资保证金管理地区,其新增工程工资保证金应当以现金形式缴存,且存储比例应适当提高,增幅不低于50%;因拖欠农民工工资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被依法向社会公布的或被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增幅不低于100%。同时接受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惩戒措施。九、如果经营主体受到行政处罚、被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该怎样修复?《办法》第六章第二十六、二十八、二十九条明确,信用修复的渠道、需要提交的材料及修复办理等。失信信息最短公示期届满,失信主体纠正失信行为、完全履行相关义务的,可以向“信用中国”网站申请信用修复。申请信用修复,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纠正失信行为、履行法定义务等证明材料;(二)信用承诺书;(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十、《办法》从何时开始施行? 《办法》自2026年6月1日起正式施行。为确保政策平稳过渡、有序衔接,明确以下衔接要求:(一)2025年度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工作,仍按照原《湖北省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办法(试行)》(鄂人社发〔2020〕22号)规定执行。(二)《办法》施行后,2026年度及以后产生的劳动保障信用信息记录、信用评价、公示应用、信用修复等各项工作,均按照《办法》规定执行。每年5月前,各级人社部门完成对上一年度经营主体的劳动保障信用评价工作。
专栏 地方政策解读2026-05-25 -
近日,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福建省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三年行动方案(2026—2028年)》(以下简称《行动方案》),现就《行动方案》出台背景、范围期限及主要内容解读如下。一、出台背景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的决策部署,立足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结合我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实际,根据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制定出台《行动方案》,主要目标是到2028年底力争建成覆盖各类主体、制度规则统一、共建共享共用的社会信用体系。二、范围期限《行动方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8年12月31日。三、主要内容(一)夯实数据基础。数据全量、准确、及时归集共享,是信用建设的基础性工程。未来三年,重点针对当前存在的数据归集不充分、数据质量不高、信用修复数据不同步等问题,进一步完善信用信息记录,不断强化信息归集共享,完善信用数据校验规则,提升数据处理效率和数据质量,健全信息公示制度。(二)突出重点领域。政务诚信方面,进一步健全政府诚信履约机制,发挥政务诚信示范引领作用,加大拖欠企业账款失信惩戒力度。经营主体诚信方面,出台经营主体信用合规建设指南,提升经营主体信用管理能力。社会组织诚信方面,健全社会组织信用监管制度,督促社会组织诚信自律。司法诚信方面,强化司法执法体系信用建设,提高司法公信力。个人诚信方面,依托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自然人信用信息数据库,依法推动自然人信用建设。(三)规范信用监管。发挥信用在创新监管机制、提高监管能力和水平方面的基础性作用,进一步规范市场秩序,优化营商环境。重点针对经营主体守法经营、诚信履约意识不强,企业之间合同毁约、拖欠赖账成为“顽症”,经营主体管控信用风险能力不足等问题,进一步构建信用分级分类监管体系,推动信用承诺实现闭环式管理,依法依规实施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优化信用修复服务。(四)创新信用应用。重点针对社会服务不规范、信用信息在金融服务中开发利用不足、守信激励场景不丰富、信用合作范围有限等问题,进一步优化“信用中国(福建)”网站信用信息查询、公示和专项信用报告下载等服务;完善以信用信息为基础的企业融资增信制度,提升信用融资服务质效;以镇(街)、村(社区)、园区等基本单元为范围,推动信用赋能基层治理;在市场准入、行政审批、公共资源交易、招商引资、资质审核等公共管理领域以及融资授信、商业往来、交易活动中拓宽信用报告应用范围;鼓励各地持续拓展相关领域信用产品,培育壮大信用服务产业;推动跨区域和高水平对外信用合作,探索构建信用数据跨境应用和出境安全管理模式。(五)弘扬诚信文化。重点针对诚信意识不足的问题,进一步加强诚信宣传教育,打造诚信文化品牌,引导人民群众讲述诚信故事,增强诚信意识,弘扬诚信价值观。将诚信文化、信用知识纳入公职人员学习培训课程。加强校园诚信教育,推动诚信宣传教育进机关、进社区、进企业、进农村、进家庭,加大诚信典型和信用建设成效宣传力度,曝光严重失信行为,营造“守信者荣、失信者耻”的社会氛围。
专栏 地方政策解读2026-05-09 -
2026年3月,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市场监管局、省税务局联合印发《贵州省代理记账机构信用评价试点工作方案》(黔财会〔2026〕11号,以下简称《方案》),决定在黔东南州、黔西南州及贵阳市云岩区、观山湖区开展代理记账机构信用评价试点工作。现对《方案》进行解读。一、《方案》的出台背景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完善中介服务机构法规制度体系,促进中介服务机构诚实守信、依法履责”。近年来,我省代理记账行业快速发展,在服务小微企业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中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无证经营”“虚假承诺”等现象仍时有发生,行业秩序有待进一步规范。2023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财会监督工作的意见》,要求强化代理记账行业日常监管和信用管理。同年11月,财政部印发《关于新时代加强和改进代理记账工作的意见》(财会〔2023〕26号),再次强调“制定实施行业信用评级评价制度和标准,建立健全信用分级分类监管机制”。2025年,财政部等四部门联合发文,明确将我省列为代理记账机构信用评价试点地区。为落实国家部署,推动我省代理记账行业信用分级分类管理,营造法治化、规范化、专业化的行业发展环境,特制定本《方案》。二、试点范围与评价对象试点范围:综合考虑各地工作基础,选择在黔东南州、黔西南州全域及贵阳市云岩区、观山湖区开展试点。评价对象:上述试点地区范围内,于2025年12月31日前在全国代理记账行业监管服务平台上注册的代理记账机构。已取得许可但2025年度未实际开展业务的机构,暂不纳入本次评价,但向社会公示并标注原因。试点时间:自《方案》印发之日起至2026年8月31日止,分部署准备、组织实施、总结提升三个阶段推进。三、信用评价的主要规则信用评价实行扣分制,初始分为100分,另设10分加分项和直接评定C、D级的负面清单事项。评价等级分为四档:A级:信用状况优秀(N≥80分)B级:信用状况良好(70分≤N<80分)C级:信用状况一般(60分≤N<70分)D级:信用状况较差(N<60分)评价指标体系涵盖机构合规、工作规范、部门监管三大类。评价信息通过“机构自主申报+部门信息共享”机制归集,整合财政、税务、市场监管、发展改革等部门的监管与信用信息。信用修复机制:在评价结果公示前,机构可针对扣分事项主动整改并申请信用修复,经核实后可不再扣分,为机构提供了纠错和提升信用的途径。四、评价程序与异议处理评价按照“机构自评、部门评价、省市复核、结果公示”的程序实施:机构申报自评:2026年4月25日前,机构通过监管服务平台提交自评材料。部门评价:县级财政部门于5月20日前完成初评。省市复核:市(州)和省财政部门对不少于20%的机构进行复核。结果公示:评价机关在6月30日前对初步结果进行不少于15个工作日的公示。异议申诉:机构对评价等级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向原评价机关书面提出核实申请,评价机关将在规定时限内核查并回复。五、评价结果的应用信用评价结果将作为实施差异化监管的重要依据:A级机构:降低“双随机、一公开”检查频次,在服务推荐、评优评先时优先考虑。B级机构:实施常规监管,每年开展随机抽查。C级机构:列为关注对象,加强业务指导,提高检查频次。D级机构: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加大检查力度,可采取警示约谈、限制业务、公开风险提示等措施,情节严重的依法处理。此外,评价结果将在财政、发改、税务、市场监管等部门间共享,实现联动监管。鼓励对A级机构在税务服务、融资授信等方面提供便利,对C、D级机构加强跨部门风险预警和协同监管,引导市场择优选择,营造诚信执业环境。六、组织实施省财政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市场监管局、省税务局建立省级试点工作协调机制,加强统筹指导。各试点地区财政部门牵头落实,强化部门协同,做好信息共享和宣传引导,确保试点工作高质量完成。试点结束后,各试点地区需及时总结评估,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做法,按要求报送省财政厅。
专栏 地方政策解读2026-04-07 -
《江苏省建设工程消防审验技术服务从业人员信用管理办法》于2025年3月5日经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党组会会议审议同意,将于2026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一、制订背景2025年5月,我厅出台《江苏省建设工程消防审验技术服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技术服务管理办法》),建立“责任工程师+项目团队”的管理模式,推动消防审验技术服务管理从传统的管机构、管从业条件向管人员、管服务行为的转变,探索构建权责清晰、运行高效、风险可控的管理体系。《技术服务管理办法》印发后,受到社会各界广泛关注,住房城乡建设部对我省改革创新做法给予充分肯定。期间,江苏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系统中增设消防审验技术服务管理平台模块,实现机构人员动态管理、技术服务全程留痕、主管部门在线监管等功能。为进一步规范全省消防审验技术服务从业人员从业行为,探索建立以信用管理为核心的监管机制,全面提升监管效能,我厅制定了《江苏省建设工程消防审验技术服务从业人员信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用管理办法》)。《信用管理办法》聚焦从业人员信用管理这一关键环节,旨在构建覆盖“信息归集、失信认定、分级惩戒、信用修复”的全流程信用监管闭环,是对我省消防审验技术服务监管制度体系的完善和补充,也是健全行业监管体系的重要举措。二、主要内容《信用管理办法》共六章三十二条,聚焦消防审验技术服务从业人员的信用管理全流程,构建“信息采集-信用认定-失信惩戒-信用修复”的闭环监管体系。主要内容如下:一是明确管理对象和适用范围。主要包括编制《信用管理办法》的目的依据、适用范围、主管部门的工作职责、管理对象的定义、管理原则以及行业自律的要求等内容。二是明确信用信息管理范围。界定从业人员信用信息包括基础信息、增信信息、失信信息与其他信息等内容,明确针对与消防审验技术服务活动相关的公共信用信息开展信用管理,实现“底数清、信息准”,并明确从业人员涉及行政处罚的失信信息公示期期限。三是规范失信行为认定路径。细化失信分类和认定依据,确保“标准统一、程序合法”。将从业人员失信行为区分为一般失信行为和严重失信行为,明确两类失信行为的认定标准,完善失信认定流程,有效保障失信认定过程的合法性与公正性。四是细化失信惩戒措施。遵循“过惩相当”原则,区分一般失信与严重失信,依据国家及江苏省失信惩戒措施清单及相关法律法规设定差异化惩戒措施,建立对失信从业人员在一定时限内的限制管控机制,对从业人员失信惩戒实现“分类施策、梯度惩戒”,同时强调对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从业人员实施联合惩戒。五是完善信用修复机制。规定失信从业人员信用修复机制,充分体现“惩教结合、激励重塑”,细化相关材料要求,以及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要求等内容。同时要求主管部门建立健全信用信息异议申诉制度,强调对相关失信从业人员的权益保护。政策法规:http://jsszfhcxjst.jiangsu.gov.cn/art/2026/3/19/art_91895_11746932.html
专栏 地方政策解读2026-03-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