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共:377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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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有关单位、在玉职业卫生社会化服务机构: 为规范职业卫生社会化服务行为,提升职业病防治工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浙江省卫生健康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浙卫发〔2020〕24号)等法律法规规章文件的要求,结合玉环实际,制定《职业卫生社会化服务机构信用分级监管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玉环市卫生健康局 2026年5月26日职业卫生社会化服务机构信用分级监管方案 一、工作目标 以信用等级评价为基础,建立“分级管理、动态调整、奖惩结合”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用人单位职业卫生托管服务机构(统称为职业卫生社会化服务机构)信用分级监管工作机制,通过实施差异化监管和信用激励约束,推动职业卫生社会化服务机构自觉落实依法经营主体责任,强化行业自律,提升服务质量,助力职业卫生高质量发展,保障广大劳动者身心健康。 二、评定范围 凡在玉环市范围内开展业务的职业卫生社会化服务机构,列为信用等级评价对象(服务对象30家以下的除外)。其他涉及职业病防治的社会化服务机构结合本方案,提高服务质量,共同推进我市职业病防治工作。 本方案所称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是指《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所明确的,为用人单位提供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职业病防护设备设施与防护用品的效果评价等技术服务的机构;用人单位职业卫生托管服务机构,是指无需取得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协助用人单位落实职业病防治措施,开展职业卫生管理等工作的社会化服务机构。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以下简称技术机构,用人单位职业卫生托管服务机构以下简称托管机构,职业卫生社会化服务机构以下简称社会化服务机构。 社会化服务机构设立于玉环市范围外,但在玉环市范围内开展相应服务的,纳入信用等级评价管理。 三、评定方式 (一)凡在玉环市范围开展服务的社会化服务机构在开展服务前应向玉环市卫生健康局进行从业告知,提供机构服务基本信息。技术机构、托管机构分别开展信用等级评价,同时开展技术服务和托管服务的社会化服务机构,按照服务类别分别评定。 (二)社会化服务机构信用等级评价工作由市卫生健康局政策法规与监督科牵头开展,局疾病预防控制与应急科及玉环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玉环市卫生监督所)共同承担。 (三)市卫生健康局及各乡镇(街道)、玉环经济开发区、玉环市未来新城开发建设中心在开展职业病防治执法检查、事故调查、行政指导、专项检查等工作时,对涉及社会化服务机构的,应一并检查。 (四)社会化服务机构信用等级评价每年一次。市卫生健康局根据《玉环市职业卫生社会化服务机构信用等级评价表》(附件2)对各社会化服务机构服务能力、服务质量、监督管理、服务评价、加扣分等方面进行评定。 (五)社会化服务机构信用等级评价依据由被评定机构提供省市质控文件、日常报送、日常管理发现、职业卫生信息化应用系统提取、现场检查、投诉举报等相关信息或资料组成。 社会化服务机构于每年11月10日前提供服务能力和加扣分证明材料,未提供的视为无。 职业卫生信息化应用系统包括但不限于浙里卫企系统、浙江省卫生监督综合管理系统、职业病与职业卫生监测系统、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信息系统、职业病危害申报系统等。 现场检查涉及对象过多无法全覆盖的,开展抽样检查,抽样检查以日常抽样检查和集中抽样检查相结合的方式,抽样数量根据实际服务家数按比例确定。 (六)各乡镇(街道)、玉环经济开发区、玉环市未来新城开发建设中心开展职业病防治工作人员,各乡镇(街道)卫生院的卫生监督协管员,玉环市职业卫生健康协会理事成员单位按照《玉环市职业卫生社会化服务机构满意度测评表》(附件3)对相关服务机构进行测评。用人单位抽样产生,测评表5-10份。上述三类测评表分别取平均值,依顺序按照4:4:2的比例进行测算后为最终测评得分。 (七)市卫生健康局完成信用等级评价后向各机构告知评定结果,最终信用等级评价结果文件原则上于每年12月底前印发。 社会化服务机构对本机构信用等级评价结果告知情况有异议的,可以在评定结果告知后3个工作日内向市卫生健康局进行申诉,超过3个工作日未申诉的视为对评定结果无异议。市卫生健康局应就申诉内容进行审阅核实,并提出反馈意见,经分管领导同意后,在5个工作日内向申诉单位进行反馈。 四、等级划分 信用等级从高到低分为A(优秀)、B(良好)、C(合格)、D(较差)、E(差)共五个信用等级,评价得分≥90分为A等级,≥80分且<90分为B等级,≥70分且<80分为C等级,≥60分且<70分为D等级,<60分为E等级。 (一)服务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服务机构信用等级不得评为A级: 1.社会化服务机构本身因职业卫生相关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或被属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责令整顿的; 2.社会化服务机构因工作原因,在一个信用等级评价周期内被市卫生健康局或各乡镇(街道)、玉环经济开发区、玉环市未来新城开发建设中心警示约谈的; 3.其他情况。(如评定表中服务对象未达到50家) (二)服务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服务机构信用等级进行调整: 1.社会化服务机构本身因职业卫生相关违法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的,或被属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责令整顿的(视情节而定),信用等级下调一级; 2.社会化服务机构因工作原因,在一个信用等级评价周期内被市卫生健康局或各乡镇(街道)、玉环经济开发区、玉环市未来新城开发建设中心每警示约谈2次的,信用等级下调一级; 3.服务对象一年内发生1起职业卫生急性中毒事故或发生1例确诊职业病的,且服务机构存在失职情况的,信用等级下调一级; 4.经市卫生健康局核实,托管机构停止服务连续超过1个月的,信用等级下调一级。 (三)服务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直接列入E级: 1.业务层层转包,或承接开展超过机构资质范围业务的; 2.社会化服务机构主要负责人或玉环区域主要负责人因业务原因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3.同一服务对象一年内发生2起以上职业卫生急性中毒事故或发生2例以上确诊职业病的,且服务机构存在失职情况的; 4.托管机构连续2个月以上或一年内累计3个月以上未开展服务的; 5.社会化服务机构发生重大社会负面影响的。 五、结果应用 社会化服务机构信用等级评价结果在健康玉环、玉环疾控微健康公众号进行公示,其他公示方式另行确认。由于临时性事件导致信用等级变化的,变更后随时公示。 (一)对评为A级、B级的社会化服务机构,市卫生健康局、乡镇(街道)、玉环经济开发区、玉环市未来新城开发建设中心;在职业病防治工作中开展适当合作;酌情降低其服务对象监督执法比例和频率;其他可采取的激励措施。 (二)对评为C级的社会化服务机构,开展集中约谈(此约谈不纳入第四点等级划分评价事项),督促整改存在的问题,提升职业卫生社会化服务水平。 (三)对评为D级、E级的社会化服务机构,责令整改,向乡镇(街道)、玉环经济开发区、玉环市未来新城开发建设中心及用人单位发出负面服务警示,加强对应社会化服务机构的监督检查,酌情提高其服务对象监督执法比例及频次;其他可以采取的惩戒及约束措施。 六、工作要求 (一)鼓励社会化服务机构开展职业卫生社会化服务标准化建设,规范服务市场秩序,利用数字化等措施提高职业卫生社会化服务水平,促进职业卫生社会化服务市场健康发展。 (二)卫生健康部门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廉政规定,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开展信用等级评价工作,确保评定结果如实反映职业卫生社会化服务机构实际情况。 (三)本通知自2026年5月26日起实施。附件:1.市级有关单位名单.doc 2.玉环市职业卫生社会化服务机构信用等级评价表.doc 3.玉环市职业卫生社会化服务机构满意度测评表.doc
专栏2026-06-10 -
市级有关单位、在玉职业卫生社会化服务机构: 为规范职业卫生社会化服务行为,提升职业病防治工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浙江省卫生健康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浙卫发〔2020〕24号)等法律法规规章文件的要求,结合玉环实际,制定《职业卫生社会化服务机构信用分级监管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玉环市卫生健康局 2026年5月26日职业卫生社会化服务机构信用分级监管方案 一、工作目标 以信用等级评价为基础,建立“分级管理、动态调整、奖惩结合”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用人单位职业卫生托管服务机构(统称为职业卫生社会化服务机构)信用分级监管工作机制,通过实施差异化监管和信用激励约束,推动职业卫生社会化服务机构自觉落实依法经营主体责任,强化行业自律,提升服务质量,助力职业卫生高质量发展,保障广大劳动者身心健康。 二、评定范围 凡在玉环市范围内开展业务的职业卫生社会化服务机构,列为信用等级评价对象(服务对象30家以下的除外)。其他涉及职业病防治的社会化服务机构结合本方案,提高服务质量,共同推进我市职业病防治工作。 本方案所称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是指《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所明确的,为用人单位提供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职业病防护设备设施与防护用品的效果评价等技术服务的机构;用人单位职业卫生托管服务机构,是指无需取得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协助用人单位落实职业病防治措施,开展职业卫生管理等工作的社会化服务机构。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以下简称技术机构,用人单位职业卫生托管服务机构以下简称托管机构,职业卫生社会化服务机构以下简称社会化服务机构。 社会化服务机构设立于玉环市范围外,但在玉环市范围内开展相应服务的,纳入信用等级评价管理。 三、评定方式 (一)凡在玉环市范围开展服务的社会化服务机构在开展服务前应向玉环市卫生健康局进行从业告知,提供机构服务基本信息。技术机构、托管机构分别开展信用等级评价,同时开展技术服务和托管服务的社会化服务机构,按照服务类别分别评定。 (二)社会化服务机构信用等级评价工作由市卫生健康局政策法规与监督科牵头开展,局疾病预防控制与应急科及玉环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玉环市卫生监督所)共同承担。 (三)市卫生健康局及各乡镇(街道)、玉环经济开发区、玉环市未来新城开发建设中心在开展职业病防治执法检查、事故调查、行政指导、专项检查等工作时,对涉及社会化服务机构的,应一并检查。 (四)社会化服务机构信用等级评价每年一次。市卫生健康局根据《玉环市职业卫生社会化服务机构信用等级评价表》(附件2)对各社会化服务机构服务能力、服务质量、监督管理、服务评价、加扣分等方面进行评定。 (五)社会化服务机构信用等级评价依据由被评定机构提供省市质控文件、日常报送、日常管理发现、职业卫生信息化应用系统提取、现场检查、投诉举报等相关信息或资料组成。 社会化服务机构于每年11月10日前提供服务能力和加扣分证明材料,未提供的视为无。 职业卫生信息化应用系统包括但不限于浙里卫企系统、浙江省卫生监督综合管理系统、职业病与职业卫生监测系统、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信息系统、职业病危害申报系统等。 现场检查涉及对象过多无法全覆盖的,开展抽样检查,抽样检查以日常抽样检查和集中抽样检查相结合的方式,抽样数量根据实际服务家数按比例确定。 (六)各乡镇(街道)、玉环经济开发区、玉环市未来新城开发建设中心开展职业病防治工作人员,各乡镇(街道)卫生院的卫生监督协管员,玉环市职业卫生健康协会理事成员单位按照《玉环市职业卫生社会化服务机构满意度测评表》(附件3)对相关服务机构进行测评。用人单位抽样产生,测评表5-10份。上述三类测评表分别取平均值,依顺序按照4:4:2的比例进行测算后为最终测评得分。 (七)市卫生健康局完成信用等级评价后向各机构告知评定结果,最终信用等级评价结果文件原则上于每年12月底前印发。 社会化服务机构对本机构信用等级评价结果告知情况有异议的,可以在评定结果告知后3个工作日内向市卫生健康局进行申诉,超过3个工作日未申诉的视为对评定结果无异议。市卫生健康局应就申诉内容进行审阅核实,并提出反馈意见,经分管领导同意后,在5个工作日内向申诉单位进行反馈。 四、等级划分 信用等级从高到低分为A(优秀)、B(良好)、C(合格)、D(较差)、E(差)共五个信用等级,评价得分≥90分为A等级,≥80分且<90分为B等级,≥70分且<80分为C等级,≥60分且<70分为D等级,<60分为E等级。 (一)服务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服务机构信用等级不得评为A级: 1.社会化服务机构本身因职业卫生相关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或被属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责令整顿的; 2.社会化服务机构因工作原因,在一个信用等级评价周期内被市卫生健康局或各乡镇(街道)、玉环经济开发区、玉环市未来新城开发建设中心警示约谈的; 3.其他情况。(如评定表中服务对象未达到50家) (二)服务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服务机构信用等级进行调整: 1.社会化服务机构本身因职业卫生相关违法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的,或被属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责令整顿的(视情节而定),信用等级下调一级; 2.社会化服务机构因工作原因,在一个信用等级评价周期内被市卫生健康局或各乡镇(街道)、玉环经济开发区、玉环市未来新城开发建设中心每警示约谈2次的,信用等级下调一级; 3.服务对象一年内发生1起职业卫生急性中毒事故或发生1例确诊职业病的,且服务机构存在失职情况的,信用等级下调一级; 4.经市卫生健康局核实,托管机构停止服务连续超过1个月的,信用等级下调一级。 (三)服务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直接列入E级: 1.业务层层转包,或承接开展超过机构资质范围业务的; 2.社会化服务机构主要负责人或玉环区域主要负责人因业务原因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3.同一服务对象一年内发生2起以上职业卫生急性中毒事故或发生2例以上确诊职业病的,且服务机构存在失职情况的; 4.托管机构连续2个月以上或一年内累计3个月以上未开展服务的; 5.社会化服务机构发生重大社会负面影响的。 五、结果应用 社会化服务机构信用等级评价结果在健康玉环、玉环疾控微健康公众号进行公示,其他公示方式另行确认。由于临时性事件导致信用等级变化的,变更后随时公示。 (一)对评为A级、B级的社会化服务机构,市卫生健康局、乡镇(街道)、玉环经济开发区、玉环市未来新城开发建设中心;在职业病防治工作中开展适当合作;酌情降低其服务对象监督执法比例和频率;其他可采取的激励措施。 (二)对评为C级的社会化服务机构,开展集中约谈(此约谈不纳入第四点等级划分评价事项),督促整改存在的问题,提升职业卫生社会化服务水平。 (三)对评为D级、E级的社会化服务机构,责令整改,向乡镇(街道)、玉环经济开发区、玉环市未来新城开发建设中心及用人单位发出负面服务警示,加强对应社会化服务机构的监督检查,酌情提高其服务对象监督执法比例及频次;其他可以采取的惩戒及约束措施。 六、工作要求 (一)鼓励社会化服务机构开展职业卫生社会化服务标准化建设,规范服务市场秩序,利用数字化等措施提高职业卫生社会化服务水平,促进职业卫生社会化服务市场健康发展。 (二)卫生健康部门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廉政规定,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开展信用等级评价工作,确保评定结果如实反映职业卫生社会化服务机构实际情况。 (三)本通知自2026年5月26日起实施。附件:1.市级有关单位名单.doc 2.玉环市职业卫生社会化服务机构信用等级评价表.doc 3.玉环市职业卫生社会化服务机构满意度测评表.doc
专栏2026-06-02 -
局属各单位、局机关各处室,各区水务局,各有关单位: 《天津市水利建设市场经营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办法》业经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26年5月7日 天津市水利建设市场经营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本市水利建设市场经营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工作,加强对水利建设市场经营主体的监管,建立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营造诚实守信的水利建设市场环境,规范本市水利建设市场秩序,依据水利部《水利建设市场经营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办法》(水建设〔2024〕201号)等有关要求,结合本市水利建设市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水利建设市场经营主体信用信息管理。 本办法所称水利建设市场经营主体,是指参与水利建设活动以及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活动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监测、咨询、招标代理、质量检测、机械制造、材料设备供货、信息化系统建设等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和相关从业人员。 第三条 水利建设市场经营主体信用信息分为基础登记信息、行政管理信息、运营信息、社会评价信息和其他信息。 第四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本市行政区域水利建设市场经营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工作。 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本行政区域水利建设市场经营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工作。 第五条 全国水利建设市场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全国水利监管平台)是全国水利建设市场经营主体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公示、应用和修复的统一平台。 第六条 水利建设市场经营主体应当在全国水利监管平台依法依规自行填报基础登记信息、运营信息以及行政奖励信息等信用信息,上传相关证明材料,对信用信息以及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负责。 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水利建设市场经营主体作出行政处罚,或在行政监督检查等工作中对水利建设市场经营主体作出约谈、情况通报、建议解除合同等处理的,应当自作出相关决定或相关处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在全国水利监管平台录入相关信息。 第七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应当依法在行政许可、招标投标、政府采购、日常监管、工程担保与保险、政策扶持、表彰评优等工作中,积极应用水利建设市场经营主体信用信息。 第八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每年定期组织开展信用评价,在行政管理、市场监管、公共服务等工作中积极应用信用评价结果。 第九条 对于信用状况良好的水利建设市场经营主体,水行政主管部门可结合实际情况,在水利部关于水利建设市场经营主体信用信息管理有关规定的权限内采取激励措施。 第十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水利建设市场经营主体实施失信惩戒。 对于全国水利监管平台公示的受到行政处罚的水利建设市场经营主体,水行政主管部门将其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加大日常监管力度,适当提高现场检查、抽查比例和频次。 第十一条 水利建设市场经营主体依法享有信用信息修复的权利。除法律、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明确规定不可修复的情形外,满足相关条件的水利建设市场经营主体均可通过“信用中国”网站提交信用信息修复申请,上传失信行为已纠正、法定责任义务履行完毕的证明材料和信用承诺书。 第十二条 依照水利部关于水利建设市场经营主体信用信息管理有关规定,本办法所称的行政处罚,包括警告、通报批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暂扣许可证件、吊销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责令关闭、责令停产停业、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限制从业、不得申请行政许可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其中,警告、通报批评和以简易程序作出的罚款行政处罚信息属于轻微失信信息,以普通程序作出的罚款和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暂扣许可证件行政处罚信息属于一般失信信息,吊销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责令关闭、责令停产停业、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限制从业、不得申请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信息属于严重失信信息。 第十三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水利建设市场经营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督促限期整改,必要时采取约谈、通报等措施;需要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追究责任的,依法作出处理或者向有权机关提出处理建议。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6年5月7日起施行,至2031年5月6日废止。
专栏2026-05-18 -
粤发改规〔2026〕3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关于进一步深化专项信用报告替代有无违法违规记录证明工作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发展改革委反映。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2026年4月21日 关于进一步深化专项信用报告替代有无违法违规记录证明工作方案 为全面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的意见》《国家发展改革委 公安部 国家数据局关于全面推行以专项信用报告替代有无违法违规记录证明的通知》精神,进一步深化我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着力提升政务服务效能,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助力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现就深化专项信用报告替代有无违法违规记录证明改革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要求 坚持“需求导向、数字赋能、便捷惠民、依法依规”原则,进一步拓展数据范围、适用对象、覆盖领域及应用场景,在全省44个领域全面推行专项信用报告替代有无违法违规记录证明。 (一)适用对象。广东省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广东省户籍居民(自然人)等信用主体可以开具44个领域的专项信用报告;非广东省内登记注册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等信用主体,可按规定开具部分领域的专项信用报告。 (二)报告内容。专项信用报告内容主要包含2021年以来,我省有关部门依法归集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异常名录名单、刑事裁判(犯罪记录)等信息。其中,自然人专项信用报告现阶段包含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信息,并提供无犯罪记录证明查询接口。报告内容将依法依规逐步拓展完善。 (三)新增领域。在原有40个领域的基础上,新增城市管理、电信监管、烟草专卖、海洋综合执法等4个领域,实现覆盖共计44个领域。 (四)应用场景。专项信用报告可在全省范围内用于但不局限于以下场景: 1.金融类:公司上市、挂牌、再融资、并购重组、发行债券、银行贷款等; 2.经营类:招投标、产权交易、第三方评估、资质审核等; 3.行政类:优惠政策申请、财政资金支持、行政审批、评比表彰、资格审查等。 各有关单位要以优化营商环境为导向,依法依规拓展专项信用报告在各类场景中的应用范围,切实为办事主体提供便利。鼓励各市场主体、社会组织及自然人等在经济社会活动中,需向相关业务关联方提供合规性、信用状况证明的,积极采用专项信用报告作为替代材料。 二、进度安排 (一)2026年5月15日前,各地、各有关单位完成相关监管信息的核查与归集工作,通过省数据资源“一网共享”平台实现与“信用广东”平台实时数据交换共享。 (二)2026年6月1日前,省发展改革委完成“信用广东”平台专项信用报告查询系统升级,全面推行专项信用报告替代有无违法违规证明。 三、重点任务 (一)强化数据归集与共享。各领域责任单位负责全面组织本系统的数据归集报送工作。各地、各有关单位按照“谁产生、谁负责”原则,依据《广东省公共信用信息目录》和《广东省公共信用信息归集规范》,将本单位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信息,通过省数据资源“一网共享”平台,及时、完整地报送至“信用广东”平台,并对数据的全面性、真实性、准确性、及时性负责,确保应归尽归、全量共享。新增领域涉及单位需组织对2021年以来产生的相关信息进行全面归集并逐一核实。 省政务和数据局负责畅通数据交换共享渠道,建立数据对账机制,确保数据信息实时交换共享、完整一致。 (二)优化信用报告查询系统功能。省发展改革委负责优化升级“信用广东”平台专项信用报告查询模块,完善查询、下载、咨询、异议、授权等功能。实现与广东省统一身份认证平台对接,支持信用主体统一登录认证。推动报告查询进驻广东政务服务网“高效办成一件事”、粤省事平台法人版、线下自助终端机等平台。支持信用主体按需选择报告涵盖领域及时间范围,定制报告内容,并可生成授权码供第三方核验。 (三)完善信用报告样式及操作流程。专项信用报告展示内容,由替代“无违法违规记录证明”升级为“有无违法违规记录证明”,展示违法违规行为信息的公示状态、信用修复等情况。持续优化用户下载操作流程,提升使用体验与办理效率。 (四)建立信息异议处理机制。“信用广东”平台提供异议申诉渠道,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将收到的异议申诉及时推送数源单位,督促数源单位及时核实相关情况,并将申诉处理结果及时反馈申请人。 (五)加强信息安全与隐私保护。各有关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数据安全保障机制,防止数据被非法获取、篡改、泄露、损毁或不当利用。严格落实信息报送责任,对未按规定报送、漏报、瞒报信息,或造成不良影响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六)建立区域互认机制。积极推动与兄弟省(区、市)开展信用报告信息共享和互认试点,探索跨省域应用场景,提升信用报告区域通用性。 深化以专项信用报告替代有无违法违规记录证明工作,是推动政务服务提质增效、提升企业和群众获得感的重要举措。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提高政治站位,切实履职尽责,主动担当作为,做好推广应用工作,提升社会知晓度与使用率,确保改革工作有序推进、落地见效。省发展改革委将加强统筹协调,及时研究解决工作推进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本工作方案自2026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1.专项信用报告实施领域及数据归集分工.pdf 2.公共信用信息报告模板(有无违法违规记录证明企业版、个人版).pdf
专栏2026-05-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