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决策部署,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研究制定了《湖北省劳动保障信用管理暂行办法》(鄂人社发〔2026〕17号,以下简称《办法》)。目的是夯实人社部门信用制度基础,规范有序开展劳动保障领域信用体系建设,进一步推动劳动保障信用信息的记录、归集、评价、公示、应用、修复,加快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监管和治理机制,有效实施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营造诚信行业氛围和良好市场环境。现解读如下:一、《办法》制发的背景和意义是什么?信用是市场经济的基础制度。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先后印发《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的意见》《关于建立企业信用状况综合评价体系的实施方案》《信用修复管理办法》等重要文件。省委、省政府始终将健全社会信用体系作为聚焦支点建设的制度基石、打造一流营商环境的具体举措、夯实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支撑和提升治理能力的关键环节,持续推进全省信用体系建设走深走实。近年来,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坚决贯彻落实人社部部署,按照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加快构建行业信用管理体系,健全完善信用信息系统,推进信用在监管服务中的应用,连续五年开展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工作,对保障劳动者权益、优化营商环境发挥了积极作用。但随着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深入推进,以及劳动用工领域业态的深刻变化,人社信用管理工作面临诸多新挑战,亟须对标国家最新政策要求,进一步夯实制度基础、破解监管难题、提升治理效能,增强服务精准度,推动“刚性执法”与“柔性监管”协同增效,让劳动保障守法诚信企业获得更多政策便利、降低融资成本、提升市场竞争力,更好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二、《办法》的主要内容有哪些?《办法》共八章三十六条。第一章总则,明确《办法》制定的目的、适用范围、工作原则、组织实施架构等。第二章信息记录及归集,界定劳动保障信用信息的范围,明确信息记录、归集的权限、原则及渠道。第三章评价,明确评价周期、等级、指标及规则,评分标准,采取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评价方式。同时,明确评价结果查询和异议处置。第四章公示,明确公示原则和期限,法定公开事项和程序途径。第五章结果应用,明确分类监管、联合奖惩措施,坚持激励与惩戒并重。第六章信用修复,明确失信信息修复原则、途径、程序和方法。第七章监督管理,明确工作人员违法违规行为表现、责任追究及信息安全保护。第八章附则,明确了特殊适用情形和《办法》与其他业务板块衔接问题和生效时间。三、《办法》主要创新优化了哪些内容?《办法》作为人社信用管理的重要规范性制度,在继承并优化原《湖北省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办法(试行)》核心机制的基础上,从以下方面创新制度安排。一是拓展适用对象。适用对象由用人单位拓展到所有经营主体。实现“应评尽评、应纳尽纳”。对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派遣单位、职业技能培训及等级认定机构等经营主体进行重点标识管理。二是界定归集范围。依据全国公共信用信息基础目录和地方公共信用信息补充目录,将人社部门及市场监管、法院、税务等有关部门在履行法定职责、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产生和获取的,与劳动保障信用相关的司法裁判及执行、行政管理、异常名录、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合同履行、信用评价结果等人社内、外部信息,全部纳入劳动保障信用信息归集范围。三是优化结构框架。专章增设“信用公示”“信用修复”“监督管理”等内容,涵盖了记录归集、评价、公示、结果应用、信用修复、责任追究、信息安全的全流程闭环管理。四是细化分级标准。严格依据国家统一的公共信用评价规则,调整为“A、B、C、D”四个等级,每个等级明确具体的计分标准、评定条件和适用情形。五是增强评价协同。准确理解公共信用评价、公共信用综合评价和行业信用评价的关系。在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的基础上,建立人社行业信用评价制度,明确规定公共信用综合评价为D级的,劳动保障信用评价不得评为A级。四、劳动保障信用评价等级如何确定?《办法》第三章第十一条明确,劳动保障信用评价采取计分定级与直接定级、定性与定量相结合。依据守信信息、失信信息、其他信息等信用评价指标设置不同分值。评价基准分为80分。具体认定标准如下。A级:分值为90分(含90分)以上的。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评为A级:(一)在本评价年度因劳动保障违法行为被扣分的(含已修复的);(二)与劳动保障相关领域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三)公共信用综合评价为D级的。B级:分值为80分(含80分)以上90分以下的。在本评价年度因劳动保障违法行为被扣分后,在该评价年度内,未及时修复的,不得评为B级。C级:分值为60分(含60分)以上80分以下。D级:60分以下的或符合《办法》第三章第十三条直接定级情形的:(一)因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引发群体性事件、极端事件或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二)因使用童工等严重劳动保障违法行为造成危害后果的;(三)因劳动保障违法行为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四)因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或失信被执行人的;(五)因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被依法社会公布的;(六)作为责任主体,因涉嫌欺诈骗取社会保险基金,被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认定为发生重大险情的。五、对信用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如何处理?经营主体可以通过登录湖北省数智人社一体化平台(湖北省根治欠薪监控预警平台)查询评价结果。《办法》第三章第十六条明确,经营主体对信用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以按照管辖权限向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交异议复核申请书。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信用评价结果进行复核,并将复核意见书面告知经营主体。六、法定公示事项有哪些?公示方式是什么?主动公示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事项,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案件,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信息,劳动保障信用评价结果为A级的经营主体名单。逐步公示劳动保障信用评价结果为B、C、D级的经营主体名单。由作出行政决定部门在官网和推送至“信用中国”网站予以公示。七、经营主体评价为A级的有哪些激励措施?《办法》第五章第二十二条明确,经营主体评价为A级的次年免于劳动保障书面审查;减少“双随机”抽查频次,一般不主动实施检查;在人社行政审批、项目核准、融资贷款等工作中,享受“绿色通道”和“容缺受理”等便利服务;在宣传推介、评先评优、试点示范、购买服务、就业补助资金支持和社会保障优惠扶持政策、入驻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或人才市场等方面予以优先推荐;连续3年A级的,可以由税务机关提供绿色通道或专门人员辅导办理税费事项。施工总承包单位评价为A级的,在工资保证金管理地区,其新增工程可减免50%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同时享受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激励措施。八、经营主体评价为D级的有哪些约束措施?《办法》第五章第二十二条明确,经营主体评价为D级的列入重点监管对象,对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进行约谈;“双随机”抽查全覆盖;在宣传推介、评先评优、试点示范、购买服务、就业补助资金支持和社会保障优惠扶持政策、入驻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或人才市场等方面予以限制。施工总承包单位评价为D级的,在工资保证金管理地区,其新增工程工资保证金应当以现金形式缴存,且存储比例应适当提高,增幅不低于50%;因拖欠农民工工资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被依法向社会公布的或被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增幅不低于100%。同时接受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惩戒措施。九、如果经营主体受到行政处罚、被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该怎样修复?《办法》第六章第二十六、二十八、二十九条明确,信用修复的渠道、需要提交的材料及修复办理等。失信信息最短公示期届满,失信主体纠正失信行为、完全履行相关义务的,可以向“信用中国”网站申请信用修复。申请信用修复,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纠正失信行为、履行法定义务等证明材料;(二)信用承诺书;(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十、《办法》从何时开始施行?  《办法》自2026年6月1日起正式施行。为确保政策平稳过渡、有序衔接,明确以下衔接要求:(一)2025年度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工作,仍按照原《湖北省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办法(试行)》(鄂人社发〔2020〕22号)规定执行。(二)《办法》施行后,2026年度及以后产生的劳动保障信用信息记录、信用评价、公示应用、信用修复等各项工作,均按照《办法》规定执行。每年5月前,各级人社部门完成对上一年度经营主体的劳动保障信用评价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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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05-25
  • 近日,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福建省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三年行动方案(2026—2028年)》(以下简称《行动方案》),现就《行动方案》出台背景、范围期限及主要内容解读如下。一、出台背景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的决策部署,立足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结合我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实际,根据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制定出台《行动方案》,主要目标是到2028年底力争建成覆盖各类主体、制度规则统一、共建共享共用的社会信用体系。二、范围期限《行动方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8年12月31日。三、主要内容(一)夯实数据基础。数据全量、准确、及时归集共享,是信用建设的基础性工程。未来三年,重点针对当前存在的数据归集不充分、数据质量不高、信用修复数据不同步等问题,进一步完善信用信息记录,不断强化信息归集共享,完善信用数据校验规则,提升数据处理效率和数据质量,健全信息公示制度。(二)突出重点领域。政务诚信方面,进一步健全政府诚信履约机制,发挥政务诚信示范引领作用,加大拖欠企业账款失信惩戒力度。经营主体诚信方面,出台经营主体信用合规建设指南,提升经营主体信用管理能力。社会组织诚信方面,健全社会组织信用监管制度,督促社会组织诚信自律。司法诚信方面,强化司法执法体系信用建设,提高司法公信力。个人诚信方面,依托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自然人信用信息数据库,依法推动自然人信用建设。(三)规范信用监管。发挥信用在创新监管机制、提高监管能力和水平方面的基础性作用,进一步规范市场秩序,优化营商环境。重点针对经营主体守法经营、诚信履约意识不强,企业之间合同毁约、拖欠赖账成为“顽症”,经营主体管控信用风险能力不足等问题,进一步构建信用分级分类监管体系,推动信用承诺实现闭环式管理,依法依规实施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优化信用修复服务。(四)创新信用应用。重点针对社会服务不规范、信用信息在金融服务中开发利用不足、守信激励场景不丰富、信用合作范围有限等问题,进一步优化“信用中国(福建)”网站信用信息查询、公示和专项信用报告下载等服务;完善以信用信息为基础的企业融资增信制度,提升信用融资服务质效;以镇(街)、村(社区)、园区等基本单元为范围,推动信用赋能基层治理;在市场准入、行政审批、公共资源交易、招商引资、资质审核等公共管理领域以及融资授信、商业往来、交易活动中拓宽信用报告应用范围;鼓励各地持续拓展相关领域信用产品,培育壮大信用服务产业;推动跨区域和高水平对外信用合作,探索构建信用数据跨境应用和出境安全管理模式。(五)弘扬诚信文化。重点针对诚信意识不足的问题,进一步加强诚信宣传教育,打造诚信文化品牌,引导人民群众讲述诚信故事,增强诚信意识,弘扬诚信价值观。将诚信文化、信用知识纳入公职人员学习培训课程。加强校园诚信教育,推动诚信宣传教育进机关、进社区、进企业、进农村、进家庭,加大诚信典型和信用建设成效宣传力度,曝光严重失信行为,营造“守信者荣、失信者耻”的社会氛围。

    专栏
    2026-05-09
  • 2026年3月,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市场监管局、省税务局联合印发《贵州省代理记账机构信用评价试点工作方案》(黔财会〔2026〕11号,以下简称《方案》),决定在黔东南州、黔西南州及贵阳市云岩区、观山湖区开展代理记账机构信用评价试点工作。现对《方案》进行解读。一、《方案》的出台背景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完善中介服务机构法规制度体系,促进中介服务机构诚实守信、依法履责”。近年来,我省代理记账行业快速发展,在服务小微企业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中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无证经营”“虚假承诺”等现象仍时有发生,行业秩序有待进一步规范。2023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财会监督工作的意见》,要求强化代理记账行业日常监管和信用管理。同年11月,财政部印发《关于新时代加强和改进代理记账工作的意见》(财会〔2023〕26号),再次强调“制定实施行业信用评级评价制度和标准,建立健全信用分级分类监管机制”。2025年,财政部等四部门联合发文,明确将我省列为代理记账机构信用评价试点地区。为落实国家部署,推动我省代理记账行业信用分级分类管理,营造法治化、规范化、专业化的行业发展环境,特制定本《方案》。二、试点范围与评价对象试点范围:综合考虑各地工作基础,选择在黔东南州、黔西南州全域及贵阳市云岩区、观山湖区开展试点。评价对象:上述试点地区范围内,于2025年12月31日前在全国代理记账行业监管服务平台上注册的代理记账机构。已取得许可但2025年度未实际开展业务的机构,暂不纳入本次评价,但向社会公示并标注原因。试点时间:自《方案》印发之日起至2026年8月31日止,分部署准备、组织实施、总结提升三个阶段推进。三、信用评价的主要规则信用评价实行扣分制,初始分为100分,另设10分加分项和直接评定C、D级的负面清单事项。评价等级分为四档:A级:信用状况优秀(N≥80分)B级:信用状况良好(70分≤N<80分)C级:信用状况一般(60分≤N<70分)D级:信用状况较差(N<60分)评价指标体系涵盖机构合规、工作规范、部门监管三大类。评价信息通过“机构自主申报+部门信息共享”机制归集,整合财政、税务、市场监管、发展改革等部门的监管与信用信息。信用修复机制:在评价结果公示前,机构可针对扣分事项主动整改并申请信用修复,经核实后可不再扣分,为机构提供了纠错和提升信用的途径。四、评价程序与异议处理评价按照“机构自评、部门评价、省市复核、结果公示”的程序实施:机构申报自评:2026年4月25日前,机构通过监管服务平台提交自评材料。部门评价:县级财政部门于5月20日前完成初评。省市复核:市(州)和省财政部门对不少于20%的机构进行复核。结果公示:评价机关在6月30日前对初步结果进行不少于15个工作日的公示。异议申诉:机构对评价等级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向原评价机关书面提出核实申请,评价机关将在规定时限内核查并回复。五、评价结果的应用信用评价结果将作为实施差异化监管的重要依据:A级机构:降低“双随机、一公开”检查频次,在服务推荐、评优评先时优先考虑。B级机构:实施常规监管,每年开展随机抽查。C级机构:列为关注对象,加强业务指导,提高检查频次。D级机构: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加大检查力度,可采取警示约谈、限制业务、公开风险提示等措施,情节严重的依法处理。此外,评价结果将在财政、发改、税务、市场监管等部门间共享,实现联动监管。鼓励对A级机构在税务服务、融资授信等方面提供便利,对C、D级机构加强跨部门风险预警和协同监管,引导市场择优选择,营造诚信执业环境。六、组织实施省财政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市场监管局、省税务局建立省级试点工作协调机制,加强统筹指导。各试点地区财政部门牵头落实,强化部门协同,做好信息共享和宣传引导,确保试点工作高质量完成。试点结束后,各试点地区需及时总结评估,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做法,按要求报送省财政厅。

    专栏
    2026-04-07
  • 《江苏省建设工程消防审验技术服务从业人员信用管理办法》于2025年3月5日经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党组会会议审议同意,将于2026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一、制订背景2025年5月,我厅出台《江苏省建设工程消防审验技术服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技术服务管理办法》),建立“责任工程师+项目团队”的管理模式,推动消防审验技术服务管理从传统的管机构、管从业条件向管人员、管服务行为的转变,探索构建权责清晰、运行高效、风险可控的管理体系。《技术服务管理办法》印发后,受到社会各界广泛关注,住房城乡建设部对我省改革创新做法给予充分肯定。期间,江苏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系统中增设消防审验技术服务管理平台模块,实现机构人员动态管理、技术服务全程留痕、主管部门在线监管等功能。为进一步规范全省消防审验技术服务从业人员从业行为,探索建立以信用管理为核心的监管机制,全面提升监管效能,我厅制定了《江苏省建设工程消防审验技术服务从业人员信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用管理办法》)。《信用管理办法》聚焦从业人员信用管理这一关键环节,旨在构建覆盖“信息归集、失信认定、分级惩戒、信用修复”的全流程信用监管闭环,是对我省消防审验技术服务监管制度体系的完善和补充,也是健全行业监管体系的重要举措。二、主要内容《信用管理办法》共六章三十二条,聚焦消防审验技术服务从业人员的信用管理全流程,构建“信息采集-信用认定-失信惩戒-信用修复”的闭环监管体系。主要内容如下:一是明确管理对象和适用范围。主要包括编制《信用管理办法》的目的依据、适用范围、主管部门的工作职责、管理对象的定义、管理原则以及行业自律的要求等内容。二是明确信用信息管理范围。界定从业人员信用信息包括基础信息、增信信息、失信信息与其他信息等内容,明确针对与消防审验技术服务活动相关的公共信用信息开展信用管理,实现“底数清、信息准”,并明确从业人员涉及行政处罚的失信信息公示期期限。三是规范失信行为认定路径。细化失信分类和认定依据,确保“标准统一、程序合法”。将从业人员失信行为区分为一般失信行为和严重失信行为,明确两类失信行为的认定标准,完善失信认定流程,有效保障失信认定过程的合法性与公正性。四是细化失信惩戒措施。遵循“过惩相当”原则,区分一般失信与严重失信,依据国家及江苏省失信惩戒措施清单及相关法律法规设定差异化惩戒措施,建立对失信从业人员在一定时限内的限制管控机制,对从业人员失信惩戒实现“分类施策、梯度惩戒”,同时强调对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从业人员实施联合惩戒。五是完善信用修复机制。规定失信从业人员信用修复机制,充分体现“惩教结合、激励重塑”,细化相关材料要求,以及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要求等内容。同时要求主管部门建立健全信用信息异议申诉制度,强调对相关失信从业人员的权益保护。政策法规:http://jsszfhcxjst.jiangsu.gov.cn/art/2026/3/19/art_91895_11746932.html

    专栏
    2026-03-25
  • 共:425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