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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黑龙江省水利厅印发《黑龙江省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实施细则》(黑水规发〔2026〕1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对齐了水利部最新信用管理规则,消除了省市县监管尺度差异,实现全省水利市场信用监管标准化;由“全覆盖检查”转向“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减少了守信企业制度性成本,倒逼行业形成诚信履约氛围,维护水利建设公平竞争市场秩序,提升监管效率。一、起草背景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水利部关于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健全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工作部署,严格执行《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建立企业信用状况综合评价体系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26〕8号)、《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管理办法》(水建设〔2019〕307号)、《水利建设市场经营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办法》(水建设〔2024〕201号)、《水利部关于做好水利建设市场经营主体信用修复工作的通知》(水建设〔2025〕192号)及《黑龙江省社会信用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要求,进一步规范全省水利建设市场信用秩序,强化市场主体诚信履约意识,营造公平竞争、诚信守法的市场环境。原《黑龙江省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实施细则》(黑水规发〔2020〕5号)实施时间较长,部分规定已不适应现行上位政策及水利行业监管新形势、新要求,存在市场主体界定范围偏窄、信用信息归集分类不细、失信分级标准缺失、信用评价体系不健全、信用修复程序不规范、联合奖惩机制不完善等问题,难以满足精细化、规范化、全链条信用监管需要。结合我省水利建设行业实际,对原实施细则进行全面修订完善,制定本征求意见稿。二、起草依据1. 国家政策:《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建立企业信用状况综合评价体系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26〕8号)、《全国公共信用信息基础目录》等国家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相关法律法规。2. 水利部规章文件:《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管理办法》(水建设〔2019〕307号)、《水利建设市场经营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办法》(水建设〔2024〕201号)、《水利部关于做好水利建设市场经营主体信用修复工作的通知》(水建设〔2025〕192号)。3. 省级法规规范:《黑龙江省社会信用条例》《黑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补充目录》。4. 工作实际:黑龙江省水利建设市场运行特点、监管实践、市场主体从业现状及日常信用管理工作经验。三、修订原则一是依法依规、上位衔接。严格遵循国家、水利部及我省信用法规政策,保持制度口径一致、规则衔接顺畅。二是客观公正、公开透明。统一信用信息归集、认定、公开、评价、修复标准,全程规范透明,严控自由裁量。三是全域覆盖、全链管理。全覆盖各类水利建设市场经营主体,贯穿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公开、评价、应用、修复、监督全流程。四是分级分类、奖惩适配。建立轻微、一般、严重失信三级分类标准,实施差异化监管、分级激励与梯度惩戒。五是权益保障、审慎包容。严守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规范信息公开边界,健全异议处理和信用修复机制。四、主要修订内容(一)完善总则体系,厘清适用范围与职责边界更新政策法规依据,纳入近年国务院、水利部最新信用管理和信用修复文件;扩展适用环节,覆盖信用信息归集、认定、共享、公开、评价、应用、修复及监督管理全链条;重新划分8类水利建设市场经营主体,新增信息化建设、机械制造、材料设备供应等新业态主体;补充信用信息管理基本原则,强化保密和隐私保护;明确省水利厅、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市场主体三方职责分工,压实市场主体信息真实、自主申报、守信履约主体责任。(二)优化信用信息归集共享规则严格限定按国家及省公共信用信息目录归集信息,严禁超范围采集;明确行政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录入全国水利建设市场监管平台;重构信用信息分类,划分为基础登记、行政管理、运营、社会评价、其他五大类;新增失信信息三级分级标准,明确不同失信等级对应情形;完善信息归集四大来源,推进各级水利平台与信用中国(黑龙江)、省公共信用平台互联互通,实现跨部门、跨层级、跨区域信息共享和联合奖惩。(三)建立信用信息认定与时效管理制度细化良好行为认定情形,增加工程奖项、省部级表彰、履约守信、抢险救灾、科技创新、社会责任等内容;明确不良行为法定认定依据,规范认定标准;设立分类信息时效规则,基础信息长期有效,良好行为无明确期限按3年执行,轻微、一般、严重失信分别设定差异化公示期限,公示期满自动终止公示。(四)规范信用信息公开管理统一确定全国水利建设市场监管平台、省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信息平台为公开主渠道,同步推送信用中国;列明可公开信息内容清单,划定涉密、隐私信息保护红线;新增五类不予公开情形,兼顾信用公开与市场主体合法权益保护。(五)健全信用评价与等级管理制度明确由省水利厅组织参与水利部年度信用评价;完善多维度评价指标体系,涵盖基础信息、守法经营、履约能力、质量安全、社会责任、信用承诺、过往信用记录等;设立AAA、AA、A、B、C三等五级信用等级并量化分值区间;实行一年一评、动态调整,评价结果公示有效期1年。(六)细化守信激励与分级失信惩戒明确A等级及无不良记录守信主体为激励对象,从行政许可、监管检查、招标投标、市场服务四个维度制定具体激励措施;建立轻微、一般、严重失信分级惩戒机制,按失信程度实施提醒告诫、重点监管、限制评优、公开公示、列入严重失信名单、限制投标、联合惩戒等梯度措施,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七)健全信用修复全流程制度确立“谁认定、谁修复、谁公示”工作原则;明确信用修复四项准入条件和三类不予修复负面清单;规范信用修复申请、受理、审核、决定全流程,设定受理5个工作日、审核20个工作日办理时限,准予修复的及时撤销公示、移出惩戒名单。(八)强化监督管理与责任约束构建水行政主管部门内部监督、市场主体自律管理、社会公众举报投诉三位一体监督体系;明确市场主体对申报信息真实性负责,对虚假申报、隐瞒信息的依法依规追责;畅通社会监督渠道,接受单位和个人对信用信息管理违规行为的举报。(九)完善附则配套规定明确水利工程水土保持相关活动信用管理参照本细则执行;明确本细则由省水利厅负责解释;设定施行日期,同步废止原《黑龙江省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实施细则》(黑水规发〔2020〕5号)。五、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1. 本征求意见稿起草完成后,拟向各市(地)水行政主管部门、社会各界广泛征求意见,吸纳合理建议后修改完善,按程序审定印发实施。2. 本细则实施后,全省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信息归集、评价、激励惩戒、信用修复、监督管理统一执行本标准,实现全省政策统一、标准统一、监管统一。3. 细则各项分级标准、公示期限、办理时限、等级分值均结合我省水利行业实际制定,兼顾合法性、规范性和基层实操性。
专栏2026-07-14 -
一、起草背景为深入贯彻《黑龙江省专项信用报告替代有无违法违规记录证明改革实施方案》(黑营商联规〔2025〕1号)部署,根据《省守信践诺专班2026-28关于深入拓展“信用代征”场景应用的通知》要求,进一步规范我市城市管理领域行政执法行为,提升执法效率和服务水平,市营商环境局结合我市实际,牵头草拟了《七台河市户外牌匾广告领域“首违不罚”信用代证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二、起草过程起草过程中,分别于4月15日征求了社会公众意见,4月30日征求了市城管局的意见,5月9日征求了各县区的意见,均无意见,并完成合法性审查、公平竞争审查及政策宏观一致性评估审查,确保《办法》符合法律法规要求、不违背公平竞争原则、与上级政策导向保持一致,不涉及重大民生事项和敏感问题。三、主要内容《办法》共分为制定依据、名词定义、实施原则、适用规范、报告获取渠道、监督机制、社会公开与投诉举报、异议处理、动态调整、施行时间、解释权限十一部分。第一部分是制定依据。主要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黑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黑龙江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黑龙江省社会信用条例》及黑营商联规〔2025〕1号文件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户外牌匾广告领域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部分是名词定义。主要明确“首违不罚”和“信用代证”两项核心概念,首违不罚是指行政相对人属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且及时改正,无同类违法告诫或处罚记录,依法不予行政处罚、以行政告诫开展教育引导;信用代证是通过指定官方平台获取专项信用报告,核实经营主体一年内同类违法记录,作为适用首违不罚的重要参考依据。第三部分是实施原则。主要明确户外牌匾广告领域实施“首违不罚”信用代证,遵循合法、公正、公开、高效原则,坚持教育与引导相结合,实现城市管理执法与服务经营主体发展相统一。第四部分是适用规范。主要明确城管部门办理户外牌匾广告领域处罚案件,可通过信用代证核查一年内同类违法行为,综合研判危害后果轻微、及时改正等适用条件;严格落实执法全过程记录,规范案卷制作与档案管理,建立首次违法登记台账,台账内当事人一年内再次发生同类违法不再适用首违不罚。第五部分是报告获取渠道。主要明确经营主体和城管部门可通过信用中国(黑龙江)网站、黑龙江政务服务网、龙易办APP、信用中国(七台河)网站、各级政务服务大厅综合服务窗口五类渠道获取专项信用报告,查询时间区间统一限定为一年。第六部分是监督机制。主要建立“首违不罚”信用代证常态化监督机制,定期对相关案件开展抽查,重点核查信用代证使用、违法事实认定、执法处理程序等环节是否合法合规。第七部分是社会公开与投诉举报。主要明确市城管部门通过政务服务网站向社会公开本办法,主动接受社会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规行为投诉举报,城管部门及时核查处置并反馈结果。第八部分是异议处理。主要明确经营主体对专项信用报告信息或信用修复结果存有异议的,可通过线上平台、12345热线、政务服务大厅“办不成事”窗口提出申诉;营商环境部门三个工作日内推送异议至数源单位,数源单位五个工作日内反馈处理结果,核实信息有误的三个工作日内完成说明及数据更正。第九部分是动态调整。主要明确市城市管理部门可根据法律法规政策变化、户外牌匾广告领域管理实际,动态调整本办法适用情形,调整后及时向社会公开发布。第十部分是施行时间。明确本办法自2026年6月11日起施行。第十一部分是解释权限。主要明确本办法在具体应用过程中遇到的问题,由市城市管理部门会同市营商环境部门共同负责解释。
专栏2026-06-30 -
近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会同省委金融办、省高级人民法院、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山东省分行、山东金融监管局、青岛金融监管局等8家单位,联合印发了《关于加大建筑业企业金融支持力度 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现将有关内容解读如下。一、起草背景建筑业是国民经济支柱产业,但建筑业企业特别是民营建筑业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尚未有效化解,当前应收账款回款滞后,资金链紧张进一步加剧。《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对工程款支付作出规定,国家层面也发文鼓励动产和权利融资发展。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在总结多家银行战略合作成效基础上,深入调研并广泛征求意见,会同相关部门研究起草了《通知》。整体上,推动从依赖传统抵押向拓展信用类融资转变,从“单打独斗”向“链式联动”转变,从“事后救济”向“源头保障”转变,实现正向激励与失信约束双向挂钩。二、主要内容《通知》共9部分、22条举措,概括为四个方面:(一)拓宽融资渠道,增加资金供给。引导开发适配性金融产品;支持应收账款、建筑材料、工程设备、商标权等抵押质押贷款;具备条件的企业可发行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及绿色债券。允许已确认的应收账款质押或转让,依托核心企业信用开展保理融资;规范电子凭证期限(原则上6个月以内),推动供应链票据应用。凭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可申请订单融资,推广“政采贷”。(二)强化增信与司法保障,降低融资门槛。保险机构和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提供增信服务;信用良好的企业可享保函费率优惠。诉讼中可申请以等额司法保函替代财产保全,或预先开立大额保函替代后续案件保全;严禁超范围、超标的、超时限查封。(三)强化结算闭环,保障资金回笼。因争议导致结算逾期的,须先行出具无争议部分审核报告并支付,该报告可作为融资凭证;建设单位应依法配合确权,不得无故推诿;须按合同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信贷资金直接受托支付至最终收款方,回款定向归集;建立融资需求项目库,推动信息共享。(四)明确责任约束,推动政策落地。金融机构应避免过度授信、多头授信。对政府、国企项目无故拖欠、拒不配合确权的,记入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关联新建项目审批、资金安排及负责人业绩评价;对成效明显的机构予以正向激励。
专栏2026-06-17 -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决策部署,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研究制定了《湖北省劳动保障信用管理暂行办法》(鄂人社发〔2026〕17号,以下简称《办法》)。目的是夯实人社部门信用制度基础,规范有序开展劳动保障领域信用体系建设,进一步推动劳动保障信用信息的记录、归集、评价、公示、应用、修复,加快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监管和治理机制,有效实施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营造诚信行业氛围和良好市场环境。现解读如下:一、《办法》制发的背景和意义是什么?信用是市场经济的基础制度。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先后印发《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的意见》《关于建立企业信用状况综合评价体系的实施方案》《信用修复管理办法》等重要文件。省委、省政府始终将健全社会信用体系作为聚焦支点建设的制度基石、打造一流营商环境的具体举措、夯实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支撑和提升治理能力的关键环节,持续推进全省信用体系建设走深走实。近年来,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坚决贯彻落实人社部部署,按照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加快构建行业信用管理体系,健全完善信用信息系统,推进信用在监管服务中的应用,连续五年开展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工作,对保障劳动者权益、优化营商环境发挥了积极作用。但随着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深入推进,以及劳动用工领域业态的深刻变化,人社信用管理工作面临诸多新挑战,亟须对标国家最新政策要求,进一步夯实制度基础、破解监管难题、提升治理效能,增强服务精准度,推动“刚性执法”与“柔性监管”协同增效,让劳动保障守法诚信企业获得更多政策便利、降低融资成本、提升市场竞争力,更好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二、《办法》的主要内容有哪些?《办法》共八章三十六条。第一章总则,明确《办法》制定的目的、适用范围、工作原则、组织实施架构等。第二章信息记录及归集,界定劳动保障信用信息的范围,明确信息记录、归集的权限、原则及渠道。第三章评价,明确评价周期、等级、指标及规则,评分标准,采取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评价方式。同时,明确评价结果查询和异议处置。第四章公示,明确公示原则和期限,法定公开事项和程序途径。第五章结果应用,明确分类监管、联合奖惩措施,坚持激励与惩戒并重。第六章信用修复,明确失信信息修复原则、途径、程序和方法。第七章监督管理,明确工作人员违法违规行为表现、责任追究及信息安全保护。第八章附则,明确了特殊适用情形和《办法》与其他业务板块衔接问题和生效时间。三、《办法》主要创新优化了哪些内容?《办法》作为人社信用管理的重要规范性制度,在继承并优化原《湖北省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办法(试行)》核心机制的基础上,从以下方面创新制度安排。一是拓展适用对象。适用对象由用人单位拓展到所有经营主体。实现“应评尽评、应纳尽纳”。对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派遣单位、职业技能培训及等级认定机构等经营主体进行重点标识管理。二是界定归集范围。依据全国公共信用信息基础目录和地方公共信用信息补充目录,将人社部门及市场监管、法院、税务等有关部门在履行法定职责、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产生和获取的,与劳动保障信用相关的司法裁判及执行、行政管理、异常名录、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合同履行、信用评价结果等人社内、外部信息,全部纳入劳动保障信用信息归集范围。三是优化结构框架。专章增设“信用公示”“信用修复”“监督管理”等内容,涵盖了记录归集、评价、公示、结果应用、信用修复、责任追究、信息安全的全流程闭环管理。四是细化分级标准。严格依据国家统一的公共信用评价规则,调整为“A、B、C、D”四个等级,每个等级明确具体的计分标准、评定条件和适用情形。五是增强评价协同。准确理解公共信用评价、公共信用综合评价和行业信用评价的关系。在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的基础上,建立人社行业信用评价制度,明确规定公共信用综合评价为D级的,劳动保障信用评价不得评为A级。四、劳动保障信用评价等级如何确定?《办法》第三章第十一条明确,劳动保障信用评价采取计分定级与直接定级、定性与定量相结合。依据守信信息、失信信息、其他信息等信用评价指标设置不同分值。评价基准分为80分。具体认定标准如下。A级:分值为90分(含90分)以上的。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评为A级:(一)在本评价年度因劳动保障违法行为被扣分的(含已修复的);(二)与劳动保障相关领域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三)公共信用综合评价为D级的。B级:分值为80分(含80分)以上90分以下的。在本评价年度因劳动保障违法行为被扣分后,在该评价年度内,未及时修复的,不得评为B级。C级:分值为60分(含60分)以上80分以下。D级:60分以下的或符合《办法》第三章第十三条直接定级情形的:(一)因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引发群体性事件、极端事件或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二)因使用童工等严重劳动保障违法行为造成危害后果的;(三)因劳动保障违法行为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四)因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或失信被执行人的;(五)因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被依法社会公布的;(六)作为责任主体,因涉嫌欺诈骗取社会保险基金,被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认定为发生重大险情的。五、对信用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如何处理?经营主体可以通过登录湖北省数智人社一体化平台(湖北省根治欠薪监控预警平台)查询评价结果。《办法》第三章第十六条明确,经营主体对信用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以按照管辖权限向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交异议复核申请书。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信用评价结果进行复核,并将复核意见书面告知经营主体。六、法定公示事项有哪些?公示方式是什么?主动公示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事项,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案件,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信息,劳动保障信用评价结果为A级的经营主体名单。逐步公示劳动保障信用评价结果为B、C、D级的经营主体名单。由作出行政决定部门在官网和推送至“信用中国”网站予以公示。七、经营主体评价为A级的有哪些激励措施?《办法》第五章第二十二条明确,经营主体评价为A级的次年免于劳动保障书面审查;减少“双随机”抽查频次,一般不主动实施检查;在人社行政审批、项目核准、融资贷款等工作中,享受“绿色通道”和“容缺受理”等便利服务;在宣传推介、评先评优、试点示范、购买服务、就业补助资金支持和社会保障优惠扶持政策、入驻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或人才市场等方面予以优先推荐;连续3年A级的,可以由税务机关提供绿色通道或专门人员辅导办理税费事项。施工总承包单位评价为A级的,在工资保证金管理地区,其新增工程可减免50%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同时享受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激励措施。八、经营主体评价为D级的有哪些约束措施?《办法》第五章第二十二条明确,经营主体评价为D级的列入重点监管对象,对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进行约谈;“双随机”抽查全覆盖;在宣传推介、评先评优、试点示范、购买服务、就业补助资金支持和社会保障优惠扶持政策、入驻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或人才市场等方面予以限制。施工总承包单位评价为D级的,在工资保证金管理地区,其新增工程工资保证金应当以现金形式缴存,且存储比例应适当提高,增幅不低于50%;因拖欠农民工工资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被依法向社会公布的或被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增幅不低于100%。同时接受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惩戒措施。九、如果经营主体受到行政处罚、被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该怎样修复?《办法》第六章第二十六、二十八、二十九条明确,信用修复的渠道、需要提交的材料及修复办理等。失信信息最短公示期届满,失信主体纠正失信行为、完全履行相关义务的,可以向“信用中国”网站申请信用修复。申请信用修复,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纠正失信行为、履行法定义务等证明材料;(二)信用承诺书;(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十、《办法》从何时开始施行? 《办法》自2026年6月1日起正式施行。为确保政策平稳过渡、有序衔接,明确以下衔接要求:(一)2025年度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工作,仍按照原《湖北省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办法(试行)》(鄂人社发〔2020〕22号)规定执行。(二)《办法》施行后,2026年度及以后产生的劳动保障信用信息记录、信用评价、公示应用、信用修复等各项工作,均按照《办法》规定执行。每年5月前,各级人社部门完成对上一年度经营主体的劳动保障信用评价工作。
专栏2026-05-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