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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快建立北京市水资源领域信用监管体系,近日,北京市水务局制定了《北京市取用水领域信用评价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信用评价行为涉及6类18项取用水领域信用评价是加强取用水监管、规范取用水秩序的重要手段,是精打细算用好水资源、从严从细管好水资源的关键举措。记者注意到,此次征求意见的实施细则共分为8个部分,确定了评价主体为北京市水务局,评价对象为已纳入取水许可管理的非农取水户和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非农取水户。征求意见稿提出,针对取用水领域的违法违规及弄虚作假等行为,对取水许可行为、取水监测计量统计、水资源费(税)缴纳、地下水开发利用及保护、取水监督检查及其他等6类18项取用水领域的行为进行信用评价。评价指标根据北京市取用水领域信用评价开展情况和水利部要求进行动态调整。评价结果分为4级取用水领域信用评价结果按照信用状况划分为4个等级,分别是信用优秀(A级)、信用良好(B级)、信用一般(C级)、信用较差(D级)。取用水领域信用评价实行扣分制,初始分值为100分,扣完为止。依据取用水户的取用水失信行为进行扣分,根据评分情况确定对应的信用评价等级。失信扣分具体依失信行为不同危害程度认定为一般、较重、严重三种情形。一般失信行为扣5分,较重失信行为扣10分,严重失信行为扣20分。对情节严重、影响恶劣、拒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力的违法取水行为,应从严从重扣分。征求意见稿还对部分失信情形进行了等级限制。例如,取用水户失信行为涉及的评价指标为一般或较重等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已下达停止违法违规行为责令整改通知书,且仍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的,直接评定为C级。取用水户失信行为涉及的评价指标为严重等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已下达停止违法违规行为责令整改通知书,且仍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的;取用水户失信行为被省级及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实施挂牌督办的;因取用水违法违规,相关责任人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等情形,直接评定为D级。评级为“D”将被重点监管征求意见稿提出,北京市取用水领域信用评价工作每年开展一次,评价结果重点反映取用水户上一年度的取用水领域信用状况。评价机关于每年2月底前按照评价标准完成对上一年度取用水领域信用初步评价工作,形成初步结果,并进行公示。评价结果应用方面,征求意见稿提出,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应根据取用水户的取用水领域信用评价等级,依法实施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对于不同信用评价等级的取水户,于次年日常监管中采取差异化管理办法。比如,对信用评价等级为“A”的取用水户,可在办理取水许可审批手续时,简化取水许可延续、变更程序,实施“绿色通道”等简化办理、快速办理的便利服务措施;可在日常监管或者专项检查中,降低抽查频次;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财政补助资金申请等。对信用评价等级为“D”的取用水户,剔除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无事不扰”白名单,列为重点监管对象,提高抽查比例和频次等。
专栏2025-02-17 -
为有效预防和制止药品领域垄断行为,保护药品领域市场公平竞争,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等法律规定,国务院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委员会制定出台《关于药品领域的反垄断指南》(以下简称《指南》)。《指南》共7章55条,针对药品领域突出垄断问题,进一步细化垄断行为在药品领域的行为表现、执法原则和认定标准等,主要内容如下:(一)明确药品领域反垄断监管执法总体原则。系统阐释《指南》目的、依据及相关概念,明确药品领域反垄断执法的基本原则,细化药品领域相关市场界定的特定因素,要求药品领域行业协会、药品经营者(包括互联网经营者)依法经营、加强自律,建立健全有效的反垄断合规管理制度。(二)细化药品领域垄断协议行为表现。一是列举药品领域典型横向、纵向垄断协议行为,明确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原则和思路;二是归纳药品领域新型垄断协议行为表现,总结反向支付协议适用《反垄断法》规制的考虑因素;三是指明药品领域组织、提供实质性帮助达成垄断协议的主要方式及面临的法律责任;四是对垄断协议不予禁止、豁免等规定的适用条件进行细化,为经营者提供更为清晰的指引。(三)完善药品领域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认定规则。一是细化和补充认定药品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考虑因素,包括经营者控制药品供应链的情况、交易相对人的制衡能力等;二是列举药品领域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常见表现形式,特别是对层层加价不当推高药品价格、延迟或者停止药品供货获得不当竞争优势等行为进行明确规定;三是明确药品领域新型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表现,总结产品跳转行为适用《反垄断法》规制的考虑因素;四是针对药品领域多个经营者分工协作、相互配合实施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明确认定其作为当事主体的考虑因素。(四)深化药品经营者集中审查考虑分析因素。一是提出药品领域经营者集中审查的整体分析框架,明确药品领域部分经营者集中虽然未达申报标准但仍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影响的,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要求经营者进行申报;二是列举药品领域经营者集中的常见类型及涉及知识产权的交易可能构成经营者集中的情形;三是细化药品领域经营者集中竞争分析的具体考虑因素,结合药品领域经营者集中特点列举了附加限制性条件的具体类型。(五)总结药品领域公平竞争审查重点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特点。一是涉及药品领域经营主体经济活动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具体政策措施,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公平竞争审查;二是对药品领域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限定交易、妨碍药品进入市场、限制药品自由流通、限制招投标等典型行为的表现形式进行逐条细化列举。(六)阐明药品领域垄断行为的法律责任适用。一是明确药品经营者违反《反垄断法》的法律责任适用,包括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从重或者加重处罚的具体情形等。二是加强联合惩戒机制,对执法中发现的其他药品领域违法违纪问题线索,及时移交行业监管部门、公安机关、纪检监察机关等有关单位作出处理。
专栏2025-02-10 -
近日,山东省政府安委会出台了《关于防范和打击生产安全事故瞒报行为的若干措施》,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从山东实际和实践出发,提出了防范打击瞒报事故行为创新措施。为有效防范和严厉打击生产安全事故瞒报行为,构建“不敢瞒、不能瞒、瞒不住”的事故防范和惩戒长效工作机制,倒逼和推进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山东省政府安委会出台防范打击瞒报事故行为创新措施,推进事故瞒报核查机制与联合惩戒制度。创新推进瞒报事故核查机制。《措施》提出,接到媒体反映、群众举报、执法检查、监督检查、部门比对等发现的疑似事故瞒报行为线索后,政府及相关部门要按照监管职责立即按程序组成核查组,依法依规进行核查。事故核查要以证据为中心,核查事实和结论必须客观、真实、准确,证据链必须完整,必须经得起层级审查和历史考验。创新完善瞒报事故调查制度。《措施》要求,对瞒报生产安全亡人事故经核查属实的,一律由政府成立事故调查组进行提级调查。要对事故是否存在瞒报行为给予明确判断和定性,不得回避。创新强化瞒报事故责任追究制度。《措施》规定,要严格落实“一案双罚”,不仅对事故企业实施处罚,还要对未履职的主要负责人、其他负责人等人员实施处罚,不得以企业罚代替个人罚,不得以个人罚代替企业罚。要从严从重处理企业实际控制人、主要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员,依法依规严肃追责问责。要对事故企业及责任人员的事故处罚和瞒报行为处罚分别裁量、合并处罚,决不能以事故处罚代替瞒报行为处罚,也决不能以瞒报行为处罚代替事故处罚。创新实施瞒报事故联合惩戒措施。《措施》提出,对瞒报事故的企业和有关责任人员,按规定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按规定提高或加大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费率,按规定撤销或降低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按规定暂停或撤销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职业资格、岗位证书。将上一年度发生瞒报事故的企业列入下一年度执法计划和监督检查计划,确定为重点检查企业,每年至少进行1次“全覆盖”执法检查,并增加不少于1次的动态检查。
专栏2025-01-20 -
1月4日,“执行失信联合惩戒措施的司法适用:规范、原则与限度”研讨会在北京举行。会议由教育部人文社科重点研究基地·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主办,中国政法大学司法改革研究中心、中国政法大学金融监管法治研究中心协办。会议分为执行失信联合惩戒措施的适用与边界、执行失信联合惩戒措施的救济与解除、对民办非企业法人的执行失信联合惩戒措施三个单元。与会专家围绕相关法律、司法文件、规范性文件中关于联合惩戒措施的有关规定,结合司法实践,就比例原则在执行失信惩戒措施中的适用、执行失信联合惩戒措施的性质界定、执行惩戒措施的可诉性、信用修复的方式和机制、执行失信联合惩戒措施对民办非企业法人的适用等问题开展了深入交流研讨。来自北京大学、清华大学、中国人民大学、中国政法大学、北京师范大学、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南京大学等知名高校的专家学者共计20余人参会。
专栏2025-0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