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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8日,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证券期货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制度实施办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会议表示,《草案》与证券法等有关规定相衔接,对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采取纠正涉嫌违法行为、赔偿投资者损失等的措施作出规定,对不履行承诺的当事人实施联合惩戒,维护市场秩序,及时依法依规对投资者损失予以合理补偿。 今年6月份,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2021年度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显示,《草案》被列入年内拟制定、修订的行政法规。7月6日,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依法从严打击证券违法活动的意见》提出,“充分发挥证券期货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制度功能。” 据悉,《草案》是落实新证券法第171条有关规定的具体措施,也是对资本市场信用承诺提出“建制度”要求以来的政策新进展。 此外,会议还就部署在部分城市开展营商环境创新试点,支持地方深化改革先行先试更大力度利企便民等事项提出要求。 会议决定,在实施好《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推动在全国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的同时,选择北京、上海、重庆、杭州、广州、深圳6个市场主体数量较多的城市,聚焦市场主体和群众关切,对标国际先进水平,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开展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并对此提出6点要求:一是进一步破除区域分割和地方保护,推动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二是进一步方便市场主体准入和退出。三是提升投资和建设便利度。四是提升对外开放水平。五是创新和完善监管。六是优化涉企服务。
专栏2021-09-10 -
近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与中央组织部、中央统战部、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推进受贿行贿一起查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强调,健全完善惩治行贿行为的制度规范,推进受贿行贿一起查规范化法治化。要组织开展对行贿人作出市场准入、资质资格限制等问题进行研究,探索推行行贿人“黑名单”制度。 《意见》要求,坚决查处行贿行为,重点查处多次行贿、巨额行贿以及向多人行贿,特别是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的;党员和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的;在国家重要工作、重点工程、重大项目中行贿的;在组织人事、执纪执法司法、生态环保、财政金融、安全生产、食品药品、帮扶救灾、养老社保、教育医疗等领域行贿的;实施重大商业贿赂的行为。 根据《意见》,纪检监察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根据职能职责严肃惩治行贿行为。 纪检监察机关要严格依法履行查处行贿的重要职责,对查办案件中涉及的行贿人,依法加大查处力度,该立案的坚决予以立案,该处理的坚决作出处理,并建立对行贿人处理工作的内部制约监督机制。 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要严格行贿犯罪从宽情节的认定和刑罚适用,加大财产刑运用和执行力度。 纪检监察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要认真履行追赃挽损职责,尽力追缴非法获利。对于行贿所得的不正当财产性利益,依法予以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于行贿所得的不正当非财产性利益,如职务职称、政治荣誉、经营资格资质、学历学位等,督促相关单位依照规定通过取消、撤销、变更等措施予以纠正。 《意见》强调,纪检监察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既要严肃惩治行贿,还要充分保障涉案人员和企业合法的人身和财产权益,保障企业合法经营。 要从严把握相关措施的适用,依法慎用限制人身权和财产权的措施,严禁滥用留置、搜查、技术调查、限制出境、拘留、逮捕等措施,严禁超范围查封、扣押、冻结涉案人员和企业的财物。要充分研判使用办案措施的后果,将采取措施对企业合法正常生产经营的影响降到最低。 《意见》强调,纪检监察机关要与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统战部门、执法机关等建立对行贿人的联合惩戒机制,提高治理行贿的综合效能。要组织开展对行贿人作出市场准入、资质资格限制等问题进行研究,探索推行行贿人“黑名单”制度。要加大查处行贿的宣传力度,通报曝光典型案例,深入开展警示教育,彰显对贿赂零容忍的坚定决心,在全社会倡导廉洁守法理念。
专栏2021-09-09 -
近日,国家发改委、教育部、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印发《关于加强义务教育阶段学科类校外培训收费监管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依法严厉查处超过政府指导价收费,采取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扩大收费范围、虚增培训时长等方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虚假宣传,价格欺诈以及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等行为。对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典型案例,要公开曝光。 《通知》指出,要加强收费行为监管。各地要推动培训机构全面使用教育部和市场监管总局统一制定的《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服务合同(示范文本)》,严格履行合同义务,规范自身收费行为,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提高或变相提高政府制定的培训收费标准,不得在培训费外另行收取其他费用。 《通知》还强调,要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线下学科类校外培训的基准收费标准和浮动幅度,由省级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教育部门制定,或经省级人民政府授权由地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制定;线上学科类校外培训的基准收费标准和浮动幅度,由培训机构办学许可审批地省级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教育部门制定。各地制定的浮动幅度,上浮不得超过10%,下浮可不限。培训机构在政府制定的基准收费标准和浮动幅度内,确定具体收费标准。 在收费标准方面,《通知》要求各地坚持学科类校外培训公益属性,充分考虑其涉及重大民生的特点,以有效减轻学生家庭教育支出负担为目标,以平均培训成本为基础,统筹考虑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学生家庭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制定基准收费标准和浮动幅度。要区分线上和线下以及不同班型,分类制定标准课程时长的基准收费标准。要建立收费政策评估和动态调整机制,适时对收费标准进行调整完善。 同时,各地要根据相关规定,加强对培训机构的学科类校外培训成本调查,严格核减不合理成本。培训成本包括培训机构人员薪酬、培训场地租金、宣传费、研发费用、固定资产折旧费以及其他费用。其中,培训机构人员平均工资水平应正常合理,不得明显高于统计部门公布的当地教育行业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培训场地租金和固定资产折旧费等,应当根据学科类校外培训实际利用时长等因素,按合理方法和公允水平分摊核算;宣传费按不超过学科类校外培训销售收入的3%据实核算。要加强关联交易审核,对明显不符合公允水平的关联交易,可开展延伸调查。 此外,《通知》强调,要强化收费信息公开。各地要督促培训机构按照规定通过网站、收费场所、线上应用程序、公开媒体等途径,将学科类校外培训内容、培训时长、收费标准、教师资质等信息提前向社会公开;将招生简章、收费标准、教师资质等资料,连同上一年度收入、成本、利润以及关联交易、政策执行等情况,于每年6月底前分别报送给当地教育、发展改革和市场监管部门。
专栏2021-09-08 -
日前,人社部印发通知部署实施2021年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行动,要求加大就业权益保护,规范招聘市场秩序,依法查处虚假招聘等违法行为。 此次服务行动于9月1日~12月31日,以“暖心助航 就创青春”为主题,对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开展集中服务。 通知提出,把促进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作为“我为群众办实事”的重要举措,用心用情用力帮助解决求职中的困难和问题。通过实施服务攻坚,确保有就业意愿的2021届未就业毕业生就业服务不断线,使有求职意愿的失业青年及时得到针对性就业帮扶,力争青年失业水平稳中有降。 通知明确,一是加密岗位信息提供,根据毕业生特点精准推介岗位信息,加密线上线下招聘,覆盖全省的大型综合招聘至少举办1次,地级以上城市小型专场招聘每周1次。二是启动专项职业指导,组织一次职业指导师对口联系社区活动,开展一次制造业职业体验活动,对毕业生分类指导引导,提供观摩交流、跟岗学习机会。三是集中开展培训见习,引导毕业生参加新型学徒制培训、创业培训、新职业培训等,动员用人单位增设一批适合毕业生的管理、技术、科研类岗位。四是扎实做好困难帮扶,建立就业困难毕业生帮扶台账,完善精细化帮扶举措,支持零就业家庭、残疾、长期失业毕业生就业。五是加大就业权益保护,加强对企业用工监督检查,规范招聘市场秩序,依法查处虚假招聘等违法行为。六是强化政策宣传落实,集中宣传毕业生就业政策,将政策清单、补贴标准、申领流程、受理机构向毕业生和用人单位广而告之,便利政策申请享受,及时兑现政策。
专栏2021-09-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