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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截至2019年4月底,各部门共签署51个联合奖惩合作备忘录,其中,联合惩戒备忘录43个,联合激励备忘录5个,既包括联合激励又包括联合惩戒的备忘录3个。    序号 名称 文号 发布日期 联合签署部门 发起单位 1 印发《关于对文化市场领域严重违法失信市场主体及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的通知.pdf 发改财金〔2018〕1933号 2018年12月28日 17个 文化和旅游部 2 印发《关于对统计领域严重失信企业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修订版)》的通知.pdf 发改财金〔2018〕1862号 2018年12月19日 44个 统计局 3 关于印发《关于对会计领域违法失信相关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的通知.pdf 发改财金〔2018〕1777号 2018年12月6日 22个 财政部 4 印发《关于对社会保险领域严重失信企业及其有关人员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的通知.pdf 发改财金〔2018〕1704号 2018年11月22日 28个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5 印发《关于对知识产权(专利)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的通知.pdf 发改财金〔2018〕1702号 2018年11月22日 38个 知识产权局 6 印发《关于对政府采购领域严重违法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的通知.pdf 发改财金〔2018〕1614号 2018年11月23日 29个 财政部 7 印发《关于对科研领域相关失信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的通知.PDF 发改财金〔2018〕1600号 2018年11月6日 41个 科技部 8 印发《关于对严重危害正常医疗秩序的失信行为责任人实施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的通知.pdf 发改财金〔2018〕1399号 2018年9月25日 28个 卫生健康委 9 印发《关于对旅游领域严重失信相关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的通知.pdf 发改财金〔2018〕737号 2018年5月18日 26个 文化和旅游部 10 印发《关于对公共资源交易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的备忘录》的通知.pdf 发改法规〔2018〕457号 2018年3月21日 24个 国家发展改革委 11 印发《关于对家政服务领域相关失信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的通知.pdf 发改财金〔2018〕277号 2018年3月7日 28个 商务部 12 关于在一定期限内适当限制特定严重失信人乘坐火车 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意见.pdf 发改财金{2018}384号 2018年3月2日 8个 国家发展改革委 13 关于在一定期限内适当限制特定严重失信人乘坐民用航空器 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意见.pdf 发改财金{2018}385号 2018年3月2日 8个 国家发展改革委 14 关于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限制不动产交易惩戒措施的通知.pdf 发改财金{2018}370号 2018年3月1日 3个 国家发展改革委 15 印发关于对交通运输工程建设领域守信典型企业实施联合激励合作备忘录的通知.pdf 发改财金〔2018〕377号 2018年2月28日 36个 交通运输部 16 印发《关于对婚姻登记严重失信当事人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的通知.pdf 发改财金〔2018〕342号 2018年2月26日 31个 民政部 17 印发《关于对慈善捐赠领域相关主体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的通知.pdf 发改财金〔2018〕331号 2018年2月11日 40个 民政部 18 印发《关于对出入境检验检疫企业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的通知.pdf 发改财金〔2018〕176号 2018年1月25日 42个 质检总局 19 印发《关于对安全生产领域守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激励的合作备忘录》的通知.pdf 发改财金〔2017〕2219号 2017年12月25日 26个 安全监管总局 20 印发《关于对严重拖欠农民工工资用人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的通知.pdf 发改财金〔2017〕2058号 2017年11月29日 30个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21 印发《关于对国内贸易流通领域严重违法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的通知.PDF 发改财金〔2017〕1943号 2017年11月09日 30个 商务部 22 印发《关于对对外经济合作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的通知.pdf 发改外资〔2017〕1894号 2017年10月31日 28个 国家发展改革委 23 印发《关于对保险领域违法失信相关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的通知.PDF 发改财金〔2017〕1579号 2017年8月28日 31个 保监会 24 印发《关于对运输物流行业严重违法失信市场主体及其有关人员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的通知.pdf 发改运行〔2017〕1553号 2018年8月24日 20个 国家发展改革委 25 印发《关于对石油天然气行业严重违法失信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的通知.pdf 发改运行〔2017〕1455号 2017年8月2日 20个 国家发展改革委 26 印发《关于对房地产领域相关失信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的通知.PDF 发改财金〔2017〕1206号 2017年6月23日 31个 住房城乡建设部 27 印发《关于对盐行业生产经营严重失信者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的通知.pdf 发改经体〔2017〕1164号 2017年6月21日 27个 工业和信息化部、食药监总局 28 印发《关于对电力行业严重违法失信市场主体及其有关人员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的通知.pdf 发改运行〔2017〕946号 2017年5月16日 17个 国家发改委 29 印发《关于在电子认证服务行业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的通知.pdf 发改财金〔2017〕844号 2017年5月4日 17个 工业和信息化部 30 印发《关于对海关失信企业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的通知.pdf 发改财金〔2017〕427号 2017年3月14日 33个 海关总署 31 印发《关于对涉金融严重失信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的通知.pdf 发改财金〔2017〕454号 2017年3月9日 21个 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最高人民法院 32 印发《关于对农资领域严重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的通知.pdf 发改财金〔2017〕346号 2017年2月23日 29个 农业部 33 印发《关于对严重违法失信超限超载运输车辆相关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的通知.pdf 发改财金〔2017〕274号 2017年2月9日 36个 交通运输部 34 关于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通知.pdf 法{2016}285号 2016年12月30日 9个 最高人民法院 35 印发《关于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实施联合惩戒措施的合作备忘录(2016版)》的通知.pdf 发改财金〔2016〕2798号 2016年12月30日 34个 税务总局 36 印发《关于对统计领域严重失信企业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的通知.pdf 发改财金〔2016〕2796号 2016年12月30日 27个 统计局 37 印发《关于对财政性资金管理使用领域相关失信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的通知.pdf 发改财金〔2016〕2641号 2016年12月14日 28个 财政局 38 印发《关于对电子商务及分享经济领域炒信行为相关失信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行动计划》的通知.pdf 发改财金〔2016〕2370号 2016年11月10日 8个 国家发展改革委 39 印发《关于对严重质量违法失信行为当事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的通知.pdf 发改财金〔2016〕2202号 2016年10月20日 26个 质检总局 40 印发《关于对海关高级认证企业实施联合激励的合作备忘录》的通知.pdf 发改财金〔2016〕2190号 2016年10月19日 40个 海关总署 41 印发《关于实施优秀青年志愿者守信联合激励加快推进青年信用体系建设的行动计划》的通知.pdf 发改财金〔2016〕2012号 2016年9月19日 51个 共青团中央 42 印发《关于对食品药品生产经营严重失信者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的通知》.pdf 发改财金〔2016〕1962号 2016年9月13日 28个 食药监总局 43 印发《关于对环境保护领域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的通知.pdf 发改财金〔2016〕1580号 2016年7月20日 31个 环保局 44 印发《关于对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实施联合激励措施的合作备忘录》的通知.pdf 发改财金〔2016〕1467号 2016年7月8日 29个 税务总局 45 印发《关于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的通知.pdf 发改财金〔2016〕1001号 2016年5月9日 18个 安全监管总局 46 关于印发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的通知.pdf 发改财金〔2016〕141号 2016年1月20日 44个 最高人民法院 47 印发《关于对违法失信上市公司相关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的通知.pdf 发改财金〔2015〕3062号 2015年12月24日 22个 证监会 48 关于印发《失信企业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的通知.pdf 发改财金〔2015〕2045号 2015年9月14日 38个 工商总局 49 关于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实施联合惩戒措施的合作备忘录.doc 发改财金{2014}3062号 2014年12月30日 21个 税务总局 50 关于人民法院与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网络执行查控和联合信用惩戒工作的意见.doc 法{2014}266号 2014年10月24日 2个 最高人民法院银监会 51 “构建诚信、惩戒失信”合作备忘录.doc 文明办{2014}4号 2014年03月20日 8个 中央文明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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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9-17
  • 序号 名称 文号 发布日期 1 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doc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39号 2010年年12月27你 2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药品安全黑名单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doc 国食药监办〔2012〕19号   2012年8月13日 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doc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0号  2014年年7月4日 4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doc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4号  2014年年8月7日 5 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doc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8号 2014年年8月19日 6 海关总署公告.doc 总署公告〔2014〕82号 2014年年11月18日 7 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暂行办法.doc 工商总局令第83号   8 关于修订《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的公告.doc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4号  2016年年4月16日 9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制度管理的通知.doc 安监总办〔2016〕41号  2016年年4月26日 10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界定严重违法失信超限超载运输行为和相关责任主体有关事项的通知.doc 交办公路[2017]8号 2017年年1月17日 1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 (2017年).doc 法释〔2017〕7号    12 印发关于加强涉金融严重失信人名单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doc 发改财金规〔2017〕460号 2017年年3月9日 13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行为开展联合惩戒的实施办法》的通知.doc 安监总办〔2017〕49号 2017年5月9日年  14 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企业统计信用管理办法》的通知.doc 国统字〔2019〕33号  2019年3月20日  15 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从业人员统计信用档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doc 国统字〔2017〕98号  2017年6月30日  16 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行为信息管理工作的通知.doc 安监总厅2017〕59号    17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能源行业市场主体 信用评价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doc 国能发资质〔2017〕37号  2017年年8月1日 18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doc 人社部规〔2017〕16号  2017年年9月25日 19 国家发展改革委 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和规范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doc 发改财金规〔2017〕1798号  2017年年10月30日 20 关于印发《民航行业信用管理办法(试行) 》的通知.doc 民航发{2017〕136 号  2017年年11月6日 21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对安全生产领域守信行为开展联合激励的实施办法》的通知.doc 安监总办〔2017〕133号 2017年12月7日 年 22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doc 建市[2017]241号 2017年年12月11年 2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涉税专业服务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doc 2017年第48号  2017年年12月26日 24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做好《关于加强和规范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doc 发改办财金〔2018〕87号  2018年年1月19日 25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界定和激励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领域守信典型企业有关事项的通知.doc 交办水〔2018〕11号  2018年年1月19日 26 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doc 民政部令第60号  2018年1月24日年 27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评价有关事项的公告.doc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8号  2018年年2月1日 28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加强和规范涉电力领域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doc 发改运行规〔2018〕233号  2018年年2月3日 29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办法》.doc 海关总署237号令   30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做好电信业务经营不良名单和失信名单管理工作的通知.doc 工信部信管〔2018〕54号 2018年3月7日  31 工商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工作的通知.doc 办字【2018】31号    32 关于加强会计人员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doc 财会〔2018〕9号  2018年年4月19日 33 文化和旅游部关于印发《全国文化市场黑名单管理办法》的通知.doc 文旅市发〔2018〕30号  2018年年6月19日 34 认监委关于发布《认证机构及认证人员失信管理暂行规定》的公告.doc 2018年第30号 2018年7月6日年年年 35 体育总局关于印发《体育市场黑名单管理办法》的通知.doc   2018年8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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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9-17
  • 附件:企业公共信用信息修复申请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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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10-22
  • 附件:吉林省保留的省级行政权力事项清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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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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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如今在城市的大街小巷,不同类型的口腔治疗机构随处可见。这么多的口腔诊所对于消费者而言,是意味着能享受更多优质医疗服务还是陷入了良莠不齐的选择困境?日前,央视新闻报道,前不久辽宁省大连市的王女士去看牙,走了七八家诊所,得到了四个截然不同的治疗方案,报价从300元到5000元不等。而进一步调查发现,不少口腔诊所的医生资质、执业信息,均与对外宣称的事实不符。关于口腔治疗机构乱象,此前就有过不少曝光。如就在前几个月,一则“坏了1颗牙,竟被拔全口29颗牙”的新闻就上了热搜。并且,随着一些乱象的公开,很多人对于口腔治疗市场“水很深”也并非完全没有心理准备。但这次媒体报道所揭露的一些真相,还是让人大跌眼镜。比如,针对同一颗牙根条件较好稍有疼痛的牙齿,竟然七八家诊所给出了报价从300到5000的治疗方案。这些五花八门、价格相差极大的治疗方案,简直就是把患者当成了“韭菜”,经营者信奉的是“能割一个是一个”,缺乏基本的医疗伦理和市场伦理。它不仅意味着患者可能要多花冤枉钱,更意味着要承受不小的安全风险。毕竟,牙齿治疗涉及复杂的神经系统,一旦出错很可能造成严重后果。而治疗方案和收费标准天差地别背后,更有各种看起来“高大上”的诊疗机构“挂羊头卖狗肉”。如调查发现,一些口腔治疗机构,挂着“牙齿修复中心”“口腔专科联盟”等牌子,极力宣传医生团队实力雄厚,有知名医生坐诊。但实际上,它们所展示的医生资质、执业信息,不少经不起细究。如中华口腔医学会会员以及各类专业委员会的会员,是如今不少口腔医生履历中常见的一种标签,但记者在没有提供任何有效资质证明,连名字都为虚构的情况下,仅仅通过缴费,就获得了和很多口腔医生一样的中华口腔医学会会员资格。更令人震惊的是,一些口腔医院关键的科室和岗位,竟然没有一个固定的医师坐诊。可见,如今的口腔诊疗市场,从上游各类资质的“背书”,到下游的诊疗、收费,都显示出极度失序的风险。而与此相伴的是,近年来口腔诊疗市场快速扩张。如有数据显示,仅2019年到2022年三年之间,我国的口腔治疗机构就增长了60%;截止到2024年1月,全国市场监管部门登记在册的口腔医疗机构已达12.6万家。显然,这一市场的发展质量与其规模,严重不匹配。任由这一态势蔓延,将形成更大的消费者权益黑洞,甚至带来巨大的安全风险。客观说,口腔诊疗市场,天然有着巨大的信息不对称空间,市场在发育初期容易出现一些“浑水摸鱼”“良莠不齐”的现象,其实很难完全杜绝。但是,当前口腔诊疗市场发展到如此规模,整个行业依然呈现出这种较普遍的乱象,行业发展质量并没有随着市场竞争的加剧而提升,表明单靠市场的自发竞争已很难形成良性的发展格局,这就需要引入更规范、完善的质量监管体系。像行业的准入门槛,医师专业资质的审核和专业人员配备标准,都应该有更明确的“硬约束”。此外,针对消费者投诉,也应有明确的受理和调查机构,同时加强对相关投诉信息的公开,给予消费者更多的信息参考。应该明确的一点是,市场化的口腔诊疗机构,虽然兼具医疗属性和消费属性,但不能因为市场扩大了,消费属性增加了,就忽视了对医疗属性的坚守。而这种坚守,必须要通过专业化的外部监管来托底。像遏制过度治疗、保障专业人员的资质问题,就必须像对待医疗机构那样有着严格的标准规范。即便是作为消费市场,有效打击虚假宣传、以次充好等,也是维护市场健康发展、保障消费者权益的最基本要求。总之,不能让这个行业一直在“割韭菜”的游戏中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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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02-18
  • 近期,有的消费者反映,其在微信群购买的白酒收货后发现不是真酒,要求退货退款时被“拉黑”“踢出群”,无法进行维权。还有的消费者反映在第三方平台购物后,卖家主动添加微信进行售后服务,实则进行推销商品。作为消费者,您是否知道这都是利用公域引流转为私域经营的营销新策略呢?据了解,私域营销是针对私域流量的营销活动,其模式大多是通过公域引流,后开展私域经营。常见的是经营者通过社交媒体账号、官方网站、专属App及小程序等平台,与消费者直接建立联系,后通过深度互动,对消费者进行针对性营销,从而实现营销内容低成本精准送达和流量高效转化的一种营销方式。山东省消费者协会认为,私域经营作为新的营销策略,契合了当下消费者日益增长的个性化与即时性的消费需求,但私域营销私密性也给不法经营者提供了可乘之机,带来了新的消费侵权问题,存在四个方面的潜在风险:一是虚假和夸大宣传。在私域环境中,内容提供者拥有绝对的话语权。部分不良商家为吸引消费者,夸大商品功效、伪造销售数据、虚构用户评价,甚至隐瞒保质期、使用期限或禁止事项等重要信息,误导消费者做出购买选择。二是质量良莠不齐。在私域环境中,经营者鱼龙混杂,经营商品质量良莠不齐。如某些商家无证经营、某些商家在不合规的生产环境中自制并销售蛋糕面包、某些商家销售来源不明以次充好的产品。三是个人信息易泄露。私域经营者为了更全面地了解用户,难免会收集大量与业务无关的信息,如身份证号码、家庭住址等信息,存在用户个人信息泄露的风险。四是消费维权难度大。由于私域营销模式具有隐蔽性,缺少平台监管,一旦出现问题消费者去找平台,平台一般仅承担网络服务提供者责任,而非电子商务法规定的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责任,从而导致消费者难以通过平台进行维权。即便消费者发现上当受骗后选择投诉、起诉等方式维权,也往往因取证难度大而举步维艰。“私域”作为新的线上消费场景,成为商家和消费者之间互动的热门阵地,是商界新机遇,很大程度上也刺激内需。如何让这一新兴消费模式行稳致远,需要多方共同努力。对此,省消费者协会提醒广大消费者:树立安全理性意识,充分认识私域营销模式中潜藏风险,精准辨别各类信息的真伪,不被虚假宣传所迷惑。选择信誉良好的品牌和正规平台进行理性客观消费,并注意留存相关购买凭证。呼吁相关经营者加强自律,应始终秉持诚信原则,在商品售卖过程中做到实事求是,杜绝虚假宣传行为,将评价权还给消费者,通过提供优质的产品和服务来赢得消费者的信任。加大研发创新力度,持续优化私域平台的各项功能,不断提升用户体验。呼吁相关交易平台落实好主体责任,加强平台自治,注重监测不良导流行为,对发生在平台上的不法交易行为及时依法依规处置,共同营造公平交易环境。建议相关部门及时跟进研究私域营销的趋势特点,持续完善法规体系,增强执法监管针对性和穿透力,不断净化公域经营的市场环境,为消费者营造一个安心、放心的消费环境,引导私域市场公平竞争,确保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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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02-12
  • 国家安全部微信号10日披露:近年来,境外间谍情报机关不择手段地搜集我内部敏感信息,特别是在春节等重要传统节日期间,以人情往来为名,行勾连窃密之实,手段隐蔽,具有较强迷惑性,危害我国家安全。突然联系的旧友小陈是某经贸部门公职人员。去年春节期间,多年未见的小学同学黄某突然提出要登门拜年,想到旧日情谊,小陈便邀请黄某到自己家中做客。二人见面后便寒暄叙旧开怀畅饮。席间,黄某向小陈介绍自己在国外报社当记者,认识很多外国朋友,能够帮助小陈开展工作。小陈一听十分高兴,便想同其朋友接触,黄某却摆摆手说不急,来日方长。不安好心的介绍元宵节当日,小陈接到黄某共进晚餐的邀约电话。二人见面后,黄某便说自己在国外认识一名老板T,在当地很有实力,也想来华投资,需要相关资料。小陈并未起疑,表示可以提供。次日,小陈便收到黄某发来的资料列表,里面除了列有小陈所在地区基本情况、招商引资政策等公开信息,还有一些涉及政治、经济和军事方面的内部文件资料。及时果断的举报小陈觉得不太正常,回想起在单位接受过的反间谍宣传教育,便拨打12339向国家安全机关举报了可疑情况。经国家安全机关侦查,T的真实身份是境外间谍情报机关人员。黄某在国外工作期间与T结识,T以送礼、资助、帮助解决工作需求等手段将黄某策反。此后,黄某便按照T要求主动联系在我党政机关、科研院所、国防军工单位工作的同学,利用春节走动之机搜集、套取我内部敏感信息,从事间谍活动。最终,黄某被依法严惩;小陈因及时报告并协助国家安全机关工作获表彰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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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02-11
  • 无需立即付款,不占用现金,过期自动取消,核销后产生账单……最近,一些在线旅游服务平台推出“先囤后付”的酒店预售模式,吸引了不少消费者的眼球。由于无需提前付款即可预订酒店,“0元囤酒店”成为一些年轻人旅游住宿的消费新选择。不过,也有消费者反映,其购买的酒店预售套餐在使用时遇到无法预约、不能升级房间、临时加价等问题。为了在今年元旦、春节期间揽客,部分平台在去年“双11”期间,就推出“先囤后付”的预售新模式,即用户在购买旅游产品时无需立即支付,可以先“囤”酒店预售套餐,待预约酒店并核销后再付款。传统的酒店预订模式需要消费者立即付款,其优缺点显而易见。优点是,消费者花钱买心安,不担心酒店违约涨价或无处可住;而酒店则提前“绑定”了消费者,可确保入住率。但弊端是,部分酒店被预订后,消费者由于行程变化则不可取消,引发纠纷。平台推出的“先囤后付”,有望弥补上述缺陷,让消费者有了更多选择权。这无疑创造了多赢的预售模式,既便于消费者灵活选择,也能为平台和酒店引客,还能做大市场“蛋糕”。这种模式创新的背后,是国内酒店业竞争日益加剧。之前受疫情影响,酒店数量一度“缩水”,随着疫情警报解除,旅游业快速反弹,酒店数量快速扩张,仅2024上半年,国内就新增酒店2.3万家,新增房间达100万间。同时,平台竞争也日趋激烈。在这种背景下,平台和酒店创新营销模式并不意外。哪一种模式更利于消费者,就会更受市场青睐。不过,虽然从理论上看“先囤后付”可带来多赢,但部分消费者预订的酒店预售套餐在使用时遭遇兑付难——无法预约、不能升级房间、临时加价等问题,这显然侵害了消费者权益,让人感到“先囤后付”不过是一种营销噱头,酒店从自身利益最大化角度出发便无视契约和信用。对此,平台要完善“先囤后付”预售合同,既要充分保障消费者知情权,也要合理约束酒店行为,对违约酒店要有相应的惩戒机制,以维护该模式的声誉;其次,参与的酒店要遵守契约要有信用,不能因为贪图小利而损害酒店信誉。另外,从消费者角度来说,参与“先囤后付”,要尽量选择口碑好的平台和酒店,详细了解预售合同内容再决定是否选择“先囤后付”。总而言之,部分消费者遭遇兑付难,根本原因是相关服务者信用缺失,只有促使平台重视信用建设,鞭策酒店重信守诺,才能防止“先囤后付”模式走样变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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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0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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