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修订《成都市建筑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和施工图审查机构信用评价管理办法》的背景为全面贯彻高质量发展理念,健全勘察设计行业诚信体系建设,激发建筑市场主体活力,营造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的建筑市场环境,我局于2018年8月印发实施《成都市建筑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和施工图审查机构信用评价管理暂行办法》(成建委〔2018〕473号),并分别于年2020年、2022年进行修订,形成《成都市建筑工程勘察设计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管理办法(2022版)》和《成都市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机构信用综合评价管理办法(2022版)》。2022版管理办法在规范建筑市场、推动高质量发展等方面有所成效,但实施以来也存在如不符合新发展形势和要求,部分评价条款、分值及期限设置不够合理等问题。为进一步加强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促进建筑市场规范化管理,经研究,我局于2024年11月将《成都市建筑工程勘察设计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管理办法(2022版)》和《成都市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机构信用综合评价管理办法(2022版)》予以废止,并同步启动拟制《成都市建筑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和施工图审查机构信用评价管理办法(2026版)》(以下简称《办法(2026版)》。二、修订的主要内容(一)优化框架结构一是简化信用评价评分方法。取消每日业绩排名计分,以工程规模定额计分更加透明,直接使用信用评价得分实施管理,简化了评价流程,增强了评价结果的直观性和操作性。二是新增城市轨道交通工程专业类别分类,增加对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勘察、设计及施工图审查机构的信用管理,明确将其纳入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范畴,填补了以往信用管理中对该专业领域监管的空白。三是优化分值分配,将工程业绩纳入良好行为信息,对比2022年版管理办法中勘察设计企业的基本信息分调整为75分,良好行为信息分调整为25分;施工图审查机构的基本信息分调整为80分,良好行为信息分调整为20分,增加了勘察、设计和施工图审查机构良好行为得分。(二)完善评价内容一是体现公平竞争和权责对等原则,凡进入成都市行政区域从事相关业务的勘察设计企业和施工图审查机构,均统一适用本办法;其在全国范围内取得的工程业绩、获奖情况等良好行为信息均纳入评价范围,在全国范围内发生的不良行为信息亦同步纳入扣分评价,对隐瞒不报作为不良信用扣分,实现信用监管全覆盖。二是完善表彰奖励评分机制,将省级颁发的奖项纳入良好行为信息评分范围,提升评价体系的全面性和激励效果;针对新增的城市轨道交通工程专业增加相应加分项目。三是细化部分不良行为扣分条款,强化对绿色建筑、建筑节能、装配式建筑相关要求监管,明确扣分标准,减少自由裁量空间。(三)规范结果应用一是扩大信用评价结果应用范围,鼓励在招投标等社会和经济活动中应用,不限于政府性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一般应当将建筑工程的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一并招标。二是细化应用场景规则,明确了在设计方案招标、施工图审查招标、联合体投标、工程总承包等不同场景下的信用评价得分计算规则。在工程总承包模式下,设计和施工企业信用分采取各自计算方式,与《成都市建筑施工企业和监理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管理办法(2025版)》要求接轨。三是强化差别化管理,对信用评价得分80分以上的勘察设计企业和85分以上的施工图审查机构实施激励措施,对70分以下(含70分)的勘察设计企业和75分以下(含75分)的施工图审查机构纳入重点监管,并明确具体惩戒措施。三、信用信息评价标准中的注意事项(一)信用综合评价得分满分为100分,信用综合评价得分=基本信息分+良好行为信息分-不良行为信息分,得分低于0分按0分计。不良行为信息分为扣分项,扣分上不封顶。(二)设计企业同时拥有房建、市政或轨道等专业时,分别按照房建、市政或轨道类计分、排名。(三)在“建设工程施工许可管理系统”获得施工许可证的项目工程业绩由系统采集,其他工程业绩由企业诚信申报,对房屋建筑工程,经与“四库一平台”核实(公示)无异议的,均予认可;对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不含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经与“四库一平台”以及省级住建部门业绩平台核实(公示)无异议的,均予认可;对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与“四库一平台”等核实(公示)无异议的,均予认可。(四)建筑工程勘察设计企业、施工图审查机构受到的行政处罚,由企业在《行政处罚决定书》等文书、文件签收或公告送达30日内通过信用系统诚信报送。勘察设计企业、图审机构的不良行为以行政处罚日期为基准,追溯期1年。对不如实提供受到住建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等不良行为信息的,经调查核实,在依据不良行为信息扣分的基础上,对其未诚信申报行为再予以追加扣分。四、《办法(2026版)》实施后,信用信息历史记录如何处理?本办法执行结合“成都市勘察设计图审信用管理系统”升级工作,除保留系统内原有勘察设计企业、施工图审查机构的登记信息和有效期内的工程业绩信息的,并按新的规则计分外,其他信用信息的采集、审核、公示从2026年4月6日起实施。各责任主体和相关单位可沿用原有账号登录信用系统进行线上操作,包括核实、补录有效期内的各类信用信息;新加入企业可通过建筑(项目)全生命周期管理平台注册账号,申请增加信用系统权限。五、《办法(2026版)》从什么时候开始执行,有效期多久?本办法自2026年4月6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信用信息的采集、审核、录入、评价和发布等自2026年4月6日起执行,信用信息的应用自2026年5月1日起执行。六、解读机构及解读人解读机构: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勘设科技处、城建处、轨道处解读人:叶智媛、巫定国、韩家林联系方式:61887250(房建类)、61889328(市政类)、61889263(轨道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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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03-12
  • 为推动全市科研诚信体系建设,进一步规范科技计划诚信管理,西安市科学技术局对《西安市科技计划诚信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政策要点解读如下:  一、修订背景与总体思路  原《办法》自2022年1月施行以来,在规范科研行为、强化诚信约束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随着国家科研诚信制度建设不断深化、市级科技项目管理体系持续优化,原《办法》部分内容已不适应新阶段管理要求。修订工作坚持问题导向与制度创新相结合,充分借鉴科技部及其他先进城市经验,广泛征求各方意见,形成了更加聚焦失信行为监管、职责清晰、程序严密、惩戒与修复并重的新体系。  二、主要变化与亮点  (一)明晰职责分工:构建协同联动管理体系  明确市科技局内部职责:设立资源统筹与监督诚信处作为统筹协调与组织实施主体,各业务处室负责具体领域诚信审核、调查与处理建议。  强化推荐单位、服务机构的前置审查与配合调查职责,形成“市局统筹、处室主责、单位协同”的立体化管理网络。  (二)细化失信行为认定与惩戒措施  采用负面清单管理方式,删除了“守信激励名单”相关内容,建立科研失信行为名单,将失信行为分为一般失信行为、严重失信行为、特别严重失信行为3个等级。  惩戒措施体系化,明确可根据失信类别采取诚信谈话、通报批评、暂停/终止项目、追回资金、一定期限禁止参与项目或取消专家资格等,并可对单位失信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三)规范调查处理程序与时限  建立“启动调查—调查实施—处理决定—记录应用”的标准化流程,明确各环节责任主体。  设定调查处理一般应在90个工作日内完成,并规定调查期间可采取临时限制措施,且临时限制期计入后续惩戒期限,实现管理闭环。  (四)健全信用修复机制  明确信用修复需同时满足三个条件:行为已纠正、处理决定满3个月且期间无新的失信行为、作出书面诚信承诺。  增设惩戒期满且符合条件可自动修复的机制,体现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原则。  政策文件:http://xakj.xa.gov.cn/zwgk/zcwj/bmwj/201933404033420493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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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02-27
  • 一、《天津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什么时候开始实施?答:《办法》自2026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二、《天津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的出台背景和依据是什么?答:2021年印发的《天津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津住建发〔2021〕11号)于2026年9月30日失效,其中部分条款及评价标准已不适应当前建筑业转型升级及高质量发展需要,有必要制定新的《办法》。为加快推进本市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营造诚信守法的市场环境,根据《天津市社会信用条例》《天津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三、《天津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的适用范围是什么?答: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活动的施工企业、工程监理企业和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四、信用评价信息的组成内容是什么?分值如何分配?答:建设工程企业信用信息由企业基本信息、市场经营信息、良好信用信息、不良信用信息四个方面构成,满分 1000 分,其中:企业基本信息分值 600 分,市场经营信息分值 200 分,良好信用信息分值 200 分,不良信用信息作为减分项。五、信用评分如何计算?等级划分标准是什么?答:信用评分公式:信用评分 = 企业基本信息分值 + 市场经营信息分值 + 良好信用信息分值 - 不良信用信息分值。等级划分标准为:A 档(优秀,≥800 分)、B 档(良好,700 分≤评分<800 分)、C 档(中等,600 分≤评分<700 分)、D 档(较差,500 分≤评分<600 分)、E 档(差,<500 分)。六、企业基本信息的采集途径有哪些?答:企业基本信息的信息采集途径包括系统自动归集和企业自主申报。企业可通过登录智慧住建平台(https://szzj.zfcxjs.tj.gov.cn:30479/),输入法人账号,点击“我要办事-主题类型-企业人员服务-建筑工程企业信用”主题下,点击【在线办理】,即可进行信用信息申报。七、市场经营信息包括哪些内容?答:市场经营信息由建设工程企业在房屋市政工程建设活动中承揽或受委托的工程合同信息以及履约评价信息组成。其中:本市工程合同信息通过智慧住建平台自动归集;外省市工程合同信息由企业自主申报,应为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中数据等级为A级或B级的工程合同信息;履约评价信息由企业自主申报。八、良好信用信息包括哪些内容?答:良好信用信息是指建设工程企业在工程建设活动中获得的表彰奖励、技术能力、纳税信用等信息。良好信用信息由建设工程企业自主申报,在智慧住建平台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的纳入评价。九、不良信用信息包括哪些内容?答:不良信用信息分为本市、外省市两种情形。本市的不良信用信息由市、区住房建设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作出行政处罚、行政处理等5个工作日内录入智慧住建平台并纳入评价;外省市的不良信用信息由建设工程企业在行政处罚、行政处理等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智慧住建平台自行报送。十、不良信用信息能否进行修复?答:建设工程企业通过“信用中国”等信用平台完成信用信息修复的,可以向市建筑市场服务中心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市建筑市场服务中心自收到证明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撤销该信用信息。十一、建设工程企业对信用信息有异议,如何处理?答:建设工程企业对信用信息、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市建筑市场服务中心书面提出申诉,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市建筑市场服务中心自收到申诉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会同信用信息产生部门完成核实处理。十二、信用信息发生变更如何处理?答:经归集后的建设工程企业信用信息被依法撤销或变更的,原信用信息提供单位或建设工程企业可以向市建筑市场服务中心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市建筑市场服务中心自收到证明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删除或变更该信用信息。十三、新成立的建设工程企业有哪些信用评价保障政策?答:施工、监理企业新取得资质三个月内,信用评分不低于评价日相同资质等级企业平均水平,其中违法违规受处罚的除外;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新取得营业执照三个月内,信用评分不低于评价日所有同类型企业平均水平,其中违法违规受处罚的除外。十四、信用评价结果多长时间公布一次?答:市住房城乡建设委通过智慧住建平台每日公布信用评价分值和等级。十五、信用评价结果会应用在哪些方面?答:相关部门在行政许可、招标投标、日常监管、政策扶持、评优表彰等工作中,可结合实际应用信用评价结果,实现 “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政策文件:https://zfcxjs.tj.gov.cn/xxgk_70/zcwj/wfwj/zcxwj/202602/t20260202_723702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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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02-05
  • 近日,重庆市交通运输委员会修订印发《重庆市水上交通运输信用管理实施细则》(渝交规〔2025〕14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自2026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现就《实施细则》有关内容解读如下。一、修订背景(一)适应法律法规变化的需要。一是2023年修订的《重庆市航道管理条例》要求将通航建筑物运行单位纳入信用评价。二是2025年新修订的《重庆市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对水路运输信用管理提出更高要求。(二)优化信用管理及应用的需要。一是需新增水路运输辅助企业、通航建筑物运行单位和支流船员的评价标准,以更好构建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体系。二是需调整优化评价标准中部分评价事项和调整相应分值,以强化信用日常监管。二、修订内容本次修订调整了《实施细则》正文及水路运输企业、港口企业、水路运输企业从业人员信用评价标准,新增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通航建筑物运行单位、支流船员信用评价标准。(一)《实施细则》正文。一是明确制定目的、适用范围、管理原则、职责分工,界定信用信息范围等。二是细化调整信用评价工作的方式、内容、标准等。三是新增信用修复的告知、申请和实施程序。四是新增失信惩戒措施的执行依据。五是拓展信用评价结果运用场景。(二)水路运输企业信用评价标准。一是调整安全环保主体责任落实等评价事项。二是新增擅自改装客船危险品船等评价事项。三是新增《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信用评价标准》,将船舶管理、船舶代理、水路旅客运输代理、水路货物运输代理等四类辅助经营者纳入评价范围。从经营资质、经营行为、安全环保、加分项目等方面开展信用评价。(三)港口企业信用评价标准。一是调整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环境保护等评价事项。二是新增港口基础设施维护、超出船舶车辆载货定额装载等评价事项。(四)新增通航建筑物运行单位信用评价标准。将我市通航建筑物运行单位纳入信用评价范围,即我市行政区域内负责通航建筑物的运行操作、船舶调度、设备设施养护等工作的单位,适用于四级及以上航道单个通航建筑物运行主体。从运行管理、养护管理、监督管理、廉洁自律、表彰奖励等方面开展信用评价。(五)水路运输企业从业人员信用评价标准。一是从业人员中长江干线船员采用交通运输部长江航务管理局评价结果。二是新增支流船员信用评价标准,对我市长期或仅在地方海事辖区航行、停泊、作业船舶上工作的船员开展评价。三是其他从业人员失信行为关联至水路运输企业信用评价范围。政策文件:https://jtj.cq.gov.cn/zwgk_240/zfxxgkml/zcwj/xzgfxwj/202601/t20260114_1531869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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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0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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