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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市)县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建立并完善建筑市场信用监管体系,规范建筑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和施工图审查机构行业秩序,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的意见》《四川省社会信用条例》《成都市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我局制定了《成都市建筑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和施工图审查机构信用评价管理办法(2026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6年3月6日 成都市建筑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和 施工图审查机构信用评价管理办法(2026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高质量发展理念,健全勘察设计行业诚信体系建设,激发建筑市场主体活力,营造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的建筑市场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关于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促进形成新发展格局的意见》(中办发〔2022〕25号)《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建市〔2022〕241号)《四川省社会信用条例》《成都市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81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对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含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活动的企业(机构)信用信息采集、审核、录入、评价、发布及应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信用评价管理,是指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对建筑工程勘察设计企业、施工图审查机构的信用信息情况进行量化评价,结合全国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实施差异化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依托“成都市建筑(项目)全生命周期管理平台”中的“成都市勘察设计图审信用管理系统”(以下简称“信用系统”),记录建筑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和施工图审查机构的信用信息和评价分数。 第四条 市住建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建筑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和施工图审查机构信用评价的综合管理,统一发布全市范围的信用评价结果,对区(市)县住建行政主管部门信用评价实施监督检查。 区(市)县住建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职责负责本辖区内建筑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和施工图审查机构信用评价的具体实施。 信用评价的具体工作可以由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所属的监督机构实施。 第五条 市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定期组织对评价结果应用情况的评估,适时调整评价标准及应用方式,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章 评价内容 第六条 建筑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和施工图审查机构的信用评价内容主要包括基本信息、良好行为信息和不良行为信息。 (一)基本信息是指勘察设计企业和施工图审查机构从事工程建设活动时,需登记的相关信息,包括勘察设计企业和施工图审查机构登记注册信息、资质(资格)信息、注册执业人员、主要工程技术人员和经济管理人员等信息。 (二)良好行为信息是指建筑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和施工图审查机构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工程业绩、表彰奖励、新技术应用等信息。 (三)不良行为信息是指建筑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和施工图审查机构从事工程建设活动时,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规范性文件等信息。 第三章 信用信息的采集、审核和公示 第七条 信用信息的采集遵循“谁监管、谁采集、谁负责”原则,通过勘察设计企业和施工图审查机构诚信申报、信用系统自动采集和住建行政主管部门采集的方式获取。基本信息由勘察设计企业和施工图审查机构诚信申报;良好行为信息由勘察设计企业和施工图审查机构诚信申报和信用系统自动采集;不良行为信息由住建行政主管部门采集、勘察设计企业和施工图审查机构诚信申报。 第八条 建筑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和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对其诚信申报的信用信息真实性负责。因申报不及时影响信用信息评价的,自行承担相应后果。其中,基本信息发生变更时,应自完成变更之日起15日内在信用系统中提交该信息的变更申报,对登记注册信息和资质(资格)信息等超期提交造成不良影响的应按信用信息评价标准进行扣分。 第九条 住建行政主管部门采集不良行为信息时,应开具《成都市建筑工程勘察设计和施工图审查机构不良行为记录告知书》,并通过现场告知、系统登录提示或官网公告等任意一种方式将该不良行为信息对应的扣分事项、扣分标准和救济途径告知。 第十条 勘察设计企业和施工图审查机构首次使用信用系统,完成基本信息填报并提交后,市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审核通过后,若需要变更基本信息(不含登记注册信息和资质(资格)信息),由勘察设计企业和施工图审查机构诚信申报,市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可采取事后抽查方式审核。 其他由勘察设计企业和施工图审查机构申报并需要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的信用信息,由具有相应管理权限的住建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并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十一条 由相关业务系统自动采集的信用信息,信用系统自动按需导入。对其中需要修改或审核的信用信息,应在原业务系统内完成。 第十二条 住建行政主管部门采集的信用信息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信用信息审核。其中建筑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和施工图审查机构诚信申报的良好行为信息由市住建局负责审核。 第十三条 建筑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和施工图审查机构的基本信息首次审核通过后,即日起生效。经审核录入的其他信用信息应在信用系统上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3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信用信息,自公示结束的次日起生效;公示有异议的信用信息,按本办法第五章相关规定处理。 第四章 信用信息的评价和发布 第十四条 建筑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和施工图审查机构信用评价得分满分为100分,采用加减累积分制计算。信用评价得分=基本信息分+良好行为信息分-不良行为信息分,得分低于0分按0分计,各组成部分分值如下: (一)勘察设计企业 1. 基本信息分为75分。 2. 良好行为信息分为25分。 3. 不良行为信息分:以不良行为信息分之和作为扣分计入。 (二)施工图审查机构 1. 基本信息分为80分。 2. 良好行为信息分为20分。 3. 不良行为信息分:以不良行为信息分之和作为扣分计入。 具体评价标准详见《成都市建筑工程勘察设计企业信用信息评价标准(2026版)》(附件1)和《成都市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机构信用信息评价标准(2026版)》(附件2)。 第十五条 信用评价期限在评价标准中明确,评价期限届满后,不再纳入信用评价,转入存储信息数据库,记入信用档案。 第十六条 信用系统应实时记录建筑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和施工图审查机构的信用信息,对其信用评价得分进行汇总,并于每个工作日更新信用评价得分、排名和信用记录。 第十七条 勘察企业不区分专业类别。设计企业和施工图审查机构按其专业类别分为以下三类分别计算排名: (一)房屋建筑工程; (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不含城市轨道交通工程); (三)城市轨道交通工程。 第五章 异议处理 第十八条 信用信息评价结果的异议应遵循“谁监管,谁受理”的原则,对建筑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和施工图审查机构信用信息异议,由负责审核的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异议受理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十九条 信用信息评价结果公示期内,利益相关人对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向有管理权限的住建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二)异议的具体事实、理由及证据。 不符合前款规定的异议,不予受理回复。 第二十条 异议处理应以出具的有效文件、留存的纸质、影像等资料或现场事实为依据。公示期内的企业信用信息异议,异议受理单位应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异议申请人对区(市)县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处理意见不服的,应自收到处理意见后5个工作日内向市住建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复议申请,市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应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组织复查并出具复议处理决定。情况复杂,不能在上述规定期限内作出复议处理决定的,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最多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第六章 评价结果的应用 第二十一条 鼓励市场主体在招投标等社会和经济活动中应用信用评价结果。招标人一般应当将建筑工程的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一并招标。当采用设计方案、设计团队招标和施工图审查招标时,可以将信用评价结果作为评标依据。 (一)政府及国有企业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采用综合评估法的,招标文件中应明确商务标、技术标和信用标的权重,权重合计为100%,其中信用标在总得分中所占权重为8%~10%。 (二)勘察单独招标、设计单独招标中,投标人采用联合体方式的,信用评价得分以联合体各方信用分的算术平均值计算。 勘察、设计合并招标中,投标人具备勘察、设计企业资质或投标人采用联合体方式的,信用评价得分按照招标文件评标办法中勘察和设计评分所占权重(其中勘察占比20%~40%,设计占比60%~80%)对应的勘察、设计信用分进行综合计算。若勘察、设计企业分别为多家企业的,分别以算术平均值计算勘察、设计信用分。 工程总承包招标中,投标人具备设计、施工企业资质或采用联合体方式的,信用评价得分以其对应的设计、施工信用分各占50%计算。若设计企业为多家企业的,以算术平均值计算;施工企业信用得分计算按《成都市建筑施工企业和监理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管理办法(2025版)》执行。 (三)信用评价得分取值时间为项目开标当日。以投标人信用评价得分最高分为信用标满分,其余投标人的信用标得分按比例折算。 (四)非政府及非国有企业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二十二条 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建筑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和施工图审查机构信用评价结果,开展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实行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 对80分以上的勘察设计企业和85分以上的施工图审查机构,在行业管理中合理减少检查比例和频次等激励措施,并优先考虑为政策支持、试点示范、评先评优对象。 对信用评价70分以下(含70分)的勘察设计企业和75分以下(含75分)的施工图审查机构,纳入重点企业监管,并实施以下措施: (一)取消各类评优评先资格; (二)增加对企业、机构和其承揽项目的检查频次; (三)将其列入企业资质(资格)动态核查名单; (四)其所负责的建设工程项目勘察设计审查情况应在项目属地住建行政主管部门线下备案。 第二十三条 鼓励行业协会、学会、商会和其他社会组织在日常管理中应用信用评价结果,与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形成合力共同推进行业信用建设。 第二十四条 建筑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和施工图审查机构的信用信息情况向社会公开,并按有关规定与“信用中国(四川成都)”等全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进行互联互通。 第七章 信用修复和变更 第二十五条 对情节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属于图纸文字描述或符号错误的不良行为信息,在公示期内完成整改,经住建行政主管部门核实的,可以进行信用修复,撤销扣分。 第二十六条 生效的信用信息,任何人不得擅自更改。属以下情形确需更改的,应由勘察设计企业和施工图审查机构诚信申报或采集单位填写《成都市建筑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和施工图审查机构信用信息变更申报表》并附相关证明材料,经市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更改: (一)有权部门依法撤销或变更建筑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和施工图审查机构信用信息的; (二)同一事由产生其他法律后果,按评价标准需更改建筑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和施工图审查机构信用信息的; (三)其他法定原因导致已发布的建筑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和施工图审查机构信用信息需更改的。 经批准更改的建筑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和施工图审查机构信用信息,在信用系统3个工作日内完成更改,并做好记录。更改后的评价结果不具有溯及力。 第二十七条 被全国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列入严重失信、经营(活动)异常名单或信用等级为D级的企业,在纠正失信行为,并消除不良影响后被提前移出名单的,可登录信用系统提出修复申请,市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在核实相关情况后提前终止相关扣分项的评价期限。 第八章 责任处理 第二十八条 建筑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和施工图审查机构提供虚假资料获取信用加分的,或不如实提供受到住建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等不良行为信息,经调查核实,在撤销相应加分或依据不良行为信息扣分的基础上,对其未诚信申报行为再予以追加扣分。 第二十九条 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信用评价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视情节轻重追究责任;涉嫌违纪违法的,移交有权部门依法处理。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条 记载建筑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和施工图审查机构信用评价的纸质、影像等资料由采集实施单位或资料接收单位保存,评价生效后保存期不得少于3年。信用评价电子数据由市住建行政主管部门长期保存。 第三十一条 市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应做好信用系统的管理和运维工作,每日定时对建筑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和施工图审查机构信用评价电子数据进行备份,按照《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和系统备份与恢复管理制度,定期对备份数据进行恢复演练,做好维护记录。 第三十二条 建筑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和施工图审查机构在信用系统中完成首次注册登记后,应按要求最长以12个月为间隔周期登录系统对其账户执行激活操作,同时确认其基本信息准确有效,对超期未登录系统的企业将暂停公示其信用账户,直至其再次登录确认后方可恢复正常。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用于招投标的勘察设计企业和图审机构当日信用得分是指上一工作日各种有效信用信息的汇总分数;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计分规则按《成都市建筑施工企业和监理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管理办法(2025版)》(成住建规〔2025〕8号)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6年4月6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信用信息的采集、审核、录入、评价和发布等自2026年4月6日起执行,信用信息的应用自2026年5月1日起执行。 附件:1.成都市建筑工程勘察设计企业信用信息评价标准(2026版) 2.成都市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机构信用信息评价标准(2026版)
专栏2026-03-16 -
关于印发《河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信用评价办法》的通知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雄安新区建设和交通管理局、营商环境局: 《河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信用评价办法》已经2026年2月11日第1次厅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自2026年4月1日起施行。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6年3月2日 河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信用评价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代理行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的意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以下简称“招标代理机构”)信用评价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招标代理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符合法律规定的从业条件、接受招标人委托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代理业务的社会中介组织。 招标代理从业人员(以下简称“从业人员”)是指受聘于代理机构,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专业人员。 第四条 招标代理机构信用评价工作遵循“依法依规、客观公正、公开透明、动态管理”原则。评价结果记入信用主体信用档案,在“河北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公开,作为招标代理机构动态监管依据。 第五条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制定全省招标代理机构信用评价标准并组织实施,建设招标代理机构信用评价系统(以下简称“信用评价系统”)。 设区市(含定州、辛集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含雄安新区营商环境局,以下同)负责本区域内招标代理机构和本级监督招标项目信用信息归集、记录、管理和结果应用等工作。 第六条 信用信息分为基本信息、良好信用信息、不良信用信息,实行目录管理。 第七条 基本信息包括招标代理机构注册登记信息、从业人员信息、营业场所及设施信息。 招标代理机构注册登记信息为企业名称、地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姓名等。 从业人员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明、注册执业信息(资格类别、等级、证号、有效期)、职称信息等。 营业场所及设施信息为招标代理机构办公场所信息(办公地点、面积)、办公设备和档案管理设施信息等。 第八条 良好信用信息是指招标代理机构发挥党建引领作用、维护市场秩序诚信经营、企业招标专业能力、行业和社会贡献、代理招标业绩等信息。 代理招标业绩为纳入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监督、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交易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信息。 第九条 不良信用信息是指招标代理机构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受到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行政处罚、通报的信息,代理招标项目标后评估认定的不良信用信息,以及经有关部门认定的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良信用信息。 第十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依托信用评价系统,通过河北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认定、采集、审核、更新和公开招标代理机构的信用信息。 第十一条 按照“谁监管、谁负责,谁采集、谁负责”原则进行信用信息分类采集,填报主体对采集填报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负责: (一)基本信息由招标代理机构通过信用评价系统自主填报。省内的招标代理机构基本信息由企业注册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认定;省外的招标代理机构由首次进冀代理招标项目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认定,认定工作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基本信息发生变更的,招标代理机构应于变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过信用评价系统自行填报变更情况; (二)良好信用信息由招标代理机构通过信用评价系统自主填报。涉及省内项目的,由负责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的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认定;其他信息由企业注册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认定,认定工作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企业代理业绩信息由信用评价系统从公共资源交易系统中自动获取; (三)不良信用信息由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录入。涉及项目的信息由负责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的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录入;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理或者通报信息,按照“谁作出、谁采集”的原则,由作出部门在决定生效之日或文件印发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录入信用评价系统;其他信息由企业注册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录入,录入工作应在获取信息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并通过信用评价系统告知招标代理机构。 第十二条 信用信息采集的依据: (一)信用中国、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布信息; (二)市级及以上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数据和政务服务等有关部门依法依规授予的荣誉称号、证书及通报表扬等书面决定; (三)各级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数据和政务服务等有关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理决定书及通报、责令整改通知书等其他有关书面决定或文书; (四)投诉、举报经核实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信息; (五)其他有关信用信息的书面确认文件或佐证材料。 第十三条 招标代理机构对信用信息存在异议的,可以通过信用评价系统向录入该信息的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提出申诉,并上传相关证明材料,录入该信息的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在收到申诉后5个工作日内核实并处理。未在5个工作日内核实处理或招标代理机构对处理结果有异议的,招标代理机构可向上一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申诉,15个工作日处理完毕。 第十四条 招标代理机构信用信息通过河北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及时公开,动态管理。 第十五条 信用信息公开期限: (一)基本信息长期公开; (二)良好信用信息公开期限应与有效期限一致;无有效期限的,公开期限为3年; (三)不良信用信息公开期限不得低于相关行政处罚处理期限,并与评价减分有效期保持一致。 信用信息公开期限届满后,从公开或查询界面删除,转入信用档案长期保存,并不再作为信用评价依据。 第十六条 信用信息审核认定结果存在错误的,相关信用信息采集记录部门应在发现后7个工作日内予以更正。 有关荣誉、行政处罚被依法变更、撤销或修复的,负责归集的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及时变更或删除相关信用信息。 第十七条 招标代理机构信用评价依托信用评价系统进行,信用评价系统根据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审核、认定后的企业基本信息、良好信用信息和不良信用信息,自动生成评分并实时更新。 第十八条 信用评价分值采用百分制。 信用评价总分值=基本信息得分+良好信用信息得分-不良信用信息得分。 招标代理机构基本信息录入信用评价系统完整、准确,得基本分60分。 良好信用信息为加分项,最高加40分。 不良信用信息为减分项,最高减60分。 第十九条 信用信息计分期限和要求: (一)良好信用信息加分有效期见《河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信用评价标准》(以下简称“评价标准”)。同一招标代理机构因同一行为获得不同级别荣誉,取最高级别加分,不累计加分。 (二)不良信用信息减分有效期限不低于相关行政处罚、处理期限,且不低于1年,自作出处罚、处理之日起计算。同一招标代理机构因同一行为被处罚和处理,取最高值减分,不累计减分。 (三)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条 招标代理机构发生不良信用行为,有关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在信用信息计分期限内入职其他招标代理机构的,同时对其新入职招标代理机构进行减分。 第二十一条 招标代理机构发生分立、合并或重组的,原信用评价结果不再保留,重新进行信用评价。 第二十二条 依据本办法生成的招标代理机构信用评价结果在河北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公布,全省通用,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根据评价结果,实行差异化监管。 信用评价分值不低于75分,且不良信用信息减分累计不超过20分的,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减少监督检查频次,优先推荐评优表彰等。信用评价分值低于50分的,增加监督检查频次,不作为评优表彰推荐对象,对所代理的招标项目进行标后重点跟踪监督评估。 第二十三条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行业管理、市场交易、招标投标、社会公益等活动中依法查询和使用公开的信用信息,对评价分值低的谨慎选用。 第二十四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加强信用信息的审核与管理,对招标代理机构填报的信用信息及时审核认定,对应当自行录入的不良信用信息等及时填报。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加强信用信息的安全管理,健全信用评价系统的安全监测预警和应急处理机制,保障信用信息安全。不得填报、认定涉密信息。 第二十五条 信用评价系统对招标代理机构填报的信用信息进行提示,对逾期未认定的,自动认定合格并进行预警提示,有关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可在预警期内进行追认或修改。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对各地信用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不按程序、标准、时限开展评价管理工作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进行通报。 第二十六条 参与信用评价的工作人员在信用信息管理中应依法履职,对录入、推送、公布虚假信用信息,故意瞒报信用信息,篡改信用评价结果的,依法追究相关部门和人员责任;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信用评价不得泄露参评机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 第二十七条 信用评价工作应当接受社会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对信用评价工作中违反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行为,向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反映。 第二十八条 招标代理机构信用评价应坚持全省统一原则,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严格根据本办法开展评价工作。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发布施行之前的良好信用信息、不良信用信息不作为评价依据。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26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河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信用评价标准.pdf 政策文件:https://zfcxjst.hebei.gov.cn/hbzjt/zcwj/gfxwj/101772191540159.html
专栏2026-03-06 -
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公路设计施工监理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的通知各地(市)交通运输局,厅属各单位,厅机关各处室(中心),各公路建设从业单位: 经2026年第2次厅长办公会研究同意,现将修订后《西藏自治区公路设计施工监理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即日起实行,《西藏自治区公路设计、施工、监理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藏交发〔2024〕218号)同时废止。 西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办公室 2026年2月12日 附件下载:西藏自治区公路设计施工监理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docx 政策文件:https://jtt.xizang.gov.cn/xxgk/tzgg/202602/t20260212_524903.html
专栏2026-02-25 -
关于印发《2026年上海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要点》的通知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各有关单位: 现将《2026年上海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办公室(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代章) 2026年2月6日 2026年上海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要点 2026年是“十五五”规划开局之年。全市信用工作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考察上海重要讲话精神,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围绕“核心是信、关键是用”的工作理念,以服务国家重大战略和全市中心工作为出发点,以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服务城市高品质生活、赋能社会高效能治理为着力点,推动社会信用体系与经济社会发展各方面各环节进一步融合,在加快建成具有世界影响力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际大都市中发挥更大作用。 一、积极发挥信用功能,服务国家重大战略 1.服务“五个中心”建设。强化信用在产业发展中的支撑作用,嵌入产业类涉企资金扶持政策实施、优质中小企业培育、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等工作,推动企业构建基于信用的可持续竞争优势。加强资本市场诚信体系建设,推进信用信息在证券期货基金等金融机构许可备案、检查处罚工作中的运用。加强海关领域信用建设,聚焦总部企业、三大先导产业,强化AEO企业守信联合激励举措。推进海事信用评价结果与港口、引航、金融、保险等信用信息共享。加强边检信用管理结果运用,推动港航企业提升守法守信水平。研究制定《上海市知识产权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加大央地知识产权信息共享。利用知识产权、沪科积分、技术合同、产业链交易等信息,完善科技金融特色信贷产品。 2.赋能长三角区域一体化。做好区域信用合作轮值工作,牵头召开长三角信用专题组例会,研究推进三省一市年度重点任务。会同苏浙皖信用部门,合作推动长三角区域企业专项信用报告应用,为企业跨域办事提供便利。持续推动文化旅游、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应急管理等领域加强信用监管联动。深化协同推动长三角海关产业链、供应链式企业信用联合培育认证,整体提升区域链上企业信用和享惠水平。支持一体化示范区开展区域信用合作,在普惠金融、政策申报等场景形成特色应用。推进“信用长三角”平台建设,探索扩大对接省市范围。加强各地融资信用服务平台交流互动,推动共建长三角数据模型研究实验。 3.助力高水平改革开放。推动临港新片区完善数据跨境流动机制,强化“负面清单+操作指引+场景化试点”协同的服务管理模式。支持海关、海事、边检等口岸检查检验机构开展货物贸易监管制度创新,优化通关流程。鼓励自贸试验区落实容缺事项承诺办理、政策服务精准推送,优化政务服务流程。推广特定行业、区域准营项目集成式告知承诺制改革试点经验。 二、推动信用监管制度创新,激发高质量发展活力 4.健全“综合+行业”信用评价体系。以行业信用评价为重点、以公共信用综合评价为参考,建立企业信用状况评价体系。健全行业信用评价,结合行业特征、监管属性、企业规模、经营状况等各类信用风险要素,加快完善行业评价指标体系。规范信用评价的指标规则、框架、等级,实现全市信用评价体系的相对统一。参照国家企业信用综合评价指标,总结本市试点应用经验,持续完善公共信用综合评价模型。 5.推进“信用+风险”分级分类监管。推动行业监管部门实施企业信用评价,开展检查事项风险分类,提出差异化监管措施,加快实现本市重点领域“信用+风险”分级分类监管全覆盖。加强信用监管共性支撑系统建设,支持行业监管部门构建“采信、评信、用信”闭环管理机制。推动共性支撑系统与各部门业务系统、全市统一执法系统、风险企业筛查大模型等互联互通,实现企业信用评价、风险预警、执法记录、监管结果等信息共享。 6.提升信用修复效能。修订我市公共信用信息修复政策文件,优化信用修复条件和修复流程。探索通过共享财政履罚票据信息、智能预填、市区虚拟窗口联动服务等方式,持续优化公共信用信息修复“一件事”效能。完善行政处罚决定书、信用修复权益告知书“两书同达”机制,进一步保障修复权益。支持部分领域探索建立告知承诺信用修复标准。协同法院、税务、市场监管等部门推动破产重整、破产和解企业高效恢复信用。 7.推进“审管执信”联动机制。深化容缺审批,推广告知承诺和容缺受理事项清单模式。完善信用承诺闭环管理,推动承诺及履行信息归集至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建立健全“信用+审批”模式。探索在司法审判过程中参考企业公共信用评价信息,合理应用诉讼保全等限制措施。推动行政执法过程中参考公共信用信息,合理使用自由裁量权。 三、完善融资信用服务体系,健全中小企业增信制度 8.优化融资信用服务。上线市融资信用平台的移动端应用,强化政策集成、产品发布、需求响应、咨询帮办等服务。推进线上服务向各区和园区等线下站点延伸和融合,重点在专业服务业、科技创新、先进制造等特色产业园区和重点社区设立服务站点。推动市融资信用平台与银税互动平台联动,提升双平台协同服务能力。加强与政策性担保机构合作,建设担保大数据中台,优化线上担保审核流程,提升融资增信服务水平。 9.强化融资信用信息供给。加强数据排查、治理,建设融资信用服务专区,健全信息归集共享长效机制,不断提高数据归集质量。加强涉企重点信息的归集共享,确保融资信用信息共享清单信息应归尽归。探索引入市场化数据,进一步丰富融资信用信息维度。研究融资信用信息数据授权运营机制,试点支持信用服务机构开展信用类数据产品开发利用,强化第三方信用服务供给。 10.创新融资信用产品。研究数据模型实验室建设长效机制,推动金融安全、法律、知识产权、物流等领域专业实验室建设,扩大“联合建模全流程放贷”创新试点。推动银行加强信用贷款产品开发,逐步对接保险、股权投资基金等金融机构,更好满足企业多样化融资需求。加强与航贸区块链网络联动,赋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创新进出口领域专项融资产品支持本市贸易商发展。完善农业农村数据实验室,指导金融机构创新涉农金融产品,以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助力乡村振兴。 四、深化信用惠民便企应用,打造城市信用名片 11.拓展“信用+”应用场景。持续推动消费、公共服务、社会治理等领域的“信用+”应用场景。升级“上海购物”诚信指数体系,引导商圈开展商户信用管理。加强政府采购项目中供应商信用信息审查和应用。深化工业领域经认定的经营者“AEO”试点,实施更多激励举措。持续完善养老、家政等服务机构和人员信用管理机制,归集养老、家政服务机构和人员的基本信息、服务和评价信息以及信用信息,并依法为公众提供查询等公共服务。 12.有序推进自然人信用建设。加快推进法律、金融、会计、审计、医疗、教育、工程建设、生态环境、平台经济等领域从业人员和取得国家职业资格人员等重点职业人员的信用建设。探索自然人纳税信用评价,推进评价结果在公共服务、金融信贷、行业自律等场景协同应用。研究自然人诚信积分管理,创新信用便民惠企应用场景,支持部分区探索开展自然人诚信积分激励试点。 13.打造区域特色信用应用。浦东新区深化行政许可告知承诺制改革,构建市场准营“宽进严管”新格局。黄浦区、静安区强化商务诚信,营造重信守诺的消费环境。徐汇区推进“新质服务商计划”,吸引和培育优质信用服务机构。普陀区强化政务诚信示范,推进信用+汽车消费补贴等促消费场景建设。闵行区推进“码上诚信”建设,探索共性支撑系统赋能集中登记地管理。长宁区探索信用修复便利化举措,提升企业办事体验。虹口、青浦区、杨浦区聚焦信用融资预授信测额、融资信用数据、产品及服务创新,提升融资便利化水平。嘉定区、松江区围绕信用监管、G60科创信用等方面加强跨区域合作。宝山区深化推动司法信用数据共享共治机制。金山区探索发展区域特色信用,助力企业监管和营商环境优化。奉贤区持续完善“信用管家”涉企服务工作机制。崇明区积极探索“信用+乡村旅游”惠民便企场景。 五、夯实信用建设基础,支撑社会信用体系发展 14.建好平台基础设施。深化市公共信用平台二期功能建设,逐步实现自动建模、文本挖掘、关系挖掘,推动形成更多公共信用产品和服务。构建信息主体多维度标签体系,探索对信用主体风险实时跟踪监测,支撑远程监管、无感监管等监管手段创新。优化公共信用报告信息展示方式和内容,健全异议处理机制,提升报告查询服务质量。 15.加强信用体系研究。稳步推进本市社会信用条例、公共信用信息归集和使用管理办法的修订研究。充分发挥行政机关、协会商会、专家学者、新闻媒体等作用,聚焦信用经济、信用数据跨境流动和授权运营等,开展信用理论及创新实践研究。梳理研究企业“出海”信用服务体系,引导信用服务机构增强专业能力,更好服务开放型经济发展。 六、营造良好社会信用环境,提升城市软实力 16.深化政务信用建设。加强拖欠企业账款信用监管,依托本市清理拖欠企业账款工作机制,做好拖欠企业账款失信行为认定、信息归集、失信惩戒和信用修复等工作。健全政府诚信履约机制,开展各区、各部门政务诚信评价,优化评价指标。加强公职人员诚信管理和教育,进一步发挥政府诚信示范带动作用。 17.支持信用服务行业发展。指导市信用服务行业协会加强行业统计和分析,研究制定行业团体标准,推动信用服务行业自律。持续打造“长三角信用论坛”品牌,放大品牌影响力,进一步提升上海信用服务机构知名度。持续推动个人征信机构申设相关工作。鼓励信用服务机构与科研机构、高校、企业共同探索适应市场需求的信用人才培养机制,强化信用人才队伍建设。 18.加强诚信文化宣传。持续开展“诚信兴商宣传月”“3·15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教育宣传”“6.14信用记录关爱日”“信用交通宣传月”等主题宣传活动,支持各部门、各区开展形式多样的诚信教育普及活动,积极营造诚信社会氛围。支持新闻媒体开展诚信宣传和舆论监督,依法依规加大对严重失信行为的曝光力度,持续挖掘信用建设创新案例,推动形成守信践诺的良好风尚。 政策文件:https://fgw.sh.gov.cn/fgw_shxytj/20260209/f04f126fd3504364891a14351689ab4d.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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