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日,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铁路局、中国民用航空局、国家邮政局联合发布《关于健全交通运输行业信用体系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为更好理解和落实《实施意见》,现就有关内容解读如下。一、出台背景信用是市场经济的基础制度。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先后印发《关于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的意见》《关于加快建设统一开放的交通运输市场的意见》等重要文件。近年来,交通运输行业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部党组有关要求,加快构建行业信用政策标准体系,健全完善信用信息系统,推进信用在监管服务中的应用,对于促进行业安全生产、维护市场秩序、优化营商环境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仍存在信用基础制度不够完善,信用信息系统支撑能力不足、信用应用场景较为匮乏等问题。亟须通过制定《实施意见》,对“十五五”期交通运输信用体系建设进行系统部署。二、主要内容《实施意见》分为总体要求、主要任务和保障措施三部分。第一部分,总体要求。明确健全交通运输行业信用体系的指导思想,提出要坚持依法依规、改革创新、协同共治、以点带面,着力健全信用制度机制、完善信用信息系统、扩大信用应用场景,加快构建上下联动、部门协同、主动管控、精准施策的交通运输信用监管机制,健全交通运输行业信用体系,为加快建设统一开放的交通运输市场、完善现代化综合交通运输体系提供有力支撑。第二部分,主要任务。围绕“制度、数据、应用”三个维度,部署重点任务和工作举措,推动信用与交通运输各领域各环节深度融合。一是健全信用管理制度。从完善信用管理机制、规范行业信用评价、实施分级分类监管、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统一行业信用修复制度5个方面,部署完善关键环节制度设计,强化制度保障。二是夯实信用信息数据基础。提出建立全面完整准确信用记录、强化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健全信用信息主动推送机制、完善信用信息公示和安全保护制度的各项举措,提升交通运输信用监管数据支撑能力。三是扩大信用应用场景。聚焦加强全链条安全监管、维护市场公平竞争、规范服务行为、优化消费环境四个方向,拓展应用场景,提升交通运输信用监管服务能力。第三部分,保障措施。提出强化部门协同,明确各单位职责分工,形成工作合力。组织开展试点示范,依托交通强国建设试点,推动形成一批信用创新成果。持续开展信用主题活动,着力在全行业营造知信、守信、用信的浓厚氛围。

    专栏
    2026-03-20
  • 为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完善信用修复制度决策部署,进一步优化海关信用管理制度,2026年1月13日,海关总署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注册登记和备案企业信用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82号),自2026年4月1日起施行。为使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各界全面了解和准确把握本次规章修订的背景情况和重点内容,现就有关问题解读如下:  一、修订背景及目的  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注册登记和备案企业信用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51号)自2021年11月1日起实施,对规范海关企业管理、助推国家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伴随国家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不断深入推进,“经认证的经营者”(AEO)国际互认合作加快推广,海关企业信用管理现代化水平不断提升,现行海关信用管理关于企业信用等级、认定程序、管理措施以及失信信息修复等内容有必要进行修订完善。  二、修订的主要内容  (一)优化企业信用等级分类。  落实国家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要求,对接国际规则,将企业信用等级由3类调整为高级认证企业、认证企业、常规企业、失信企业、严重失信企业5类(第四条)。明确高级认证企业和认证企业是中国“经认证的经营者”(AEO)(第八条)。  (二)实施更灵活的差别化企业信用管理措施。  根据企业信用状况,对5类信用等级企业,分别实施不同的海关管理措施(第三十二条第一款),各信用等级企业具体管理措施由海关总署另行制定并公布(第三十二条第二款)。  (三)建立失信信息修复机制。  增设企业失信信息公示与修复专章(第五章),统一失信信息公示渠道,明确海关在“信用中国”网站公示企业失信信息(第三十三条)。完善失信信息分类标准,将企业失信信息分为轻微、一般、严重三类,并分别设定不同的公示期限(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结合海关注册登记和备案企业信用管理工作实际,将国家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关于失信信息修复申请条件、申请材料、办理期限、修复结果、异议申诉、不予修复情形等规定,在规章中予以明确(第三十六条至第四十条)。同时,对现有失信企业信用等级上调条件予以优化(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四)完善失信企业和严重失信企业认定标准。  优化失信企业认定标准,对同时具备报关和非报关双重身份的企业适用失信企业认定标准的情形作进一步区分;结合出口管制工作需要,将故意违反出口管制法行为被海关行政处罚的情形纳入失信企业认定标准(第十五条)。按照国家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要求,完善严重失信企业认定标准,规定海关认定为严重失信企业的,同步列入进出口海关监管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第十六条)。  (五)优化高级认证企业、认证企业认证程序。  增加企业认证人员资质要求规定(第十九条),明确可以在认证时限中扣除稽查、核查及调查时间(第二十条)。保留高级认证企业五年定期复核要求,明确对认证企业根据信用评估结果开展复核,新增简易复核的程序(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  (六)回应实践需求,进一步完善信用管理制度。  明确企业信用信息年报报送义务(第十一条)。增加对于未在海关注册登记、备案企业,但与进出口业务直接有关企业需要实施信用管理的,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的规定(第四十一条)。调整“企业相关人员”范围,新增报关人员作为信用信息采集对象(第四十六条)。  (制作单位:法规司、稽查司)  政策文件:http://www.customs.gov.cn/customs/2026-01/14/article_2026011419472865084.html

    专栏
    2026-03-04
  • 为全面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法》和《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的意见》(中办发〔2025〕22号)等法律和政策文件精神,国家能源局全面修订《能源行业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归集和使用管理办法》,研究制定了《能源行业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国能发资质规〔2025〕109号,以下简称《办法》),目的是夯实能源信用制度基础,规范有序开展行业信用体系建设,进一步推动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应用,加快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监管和治理机制,有效实施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营造诚信行业氛围和良好市场环境。一、修订《办法》的意义和必要性党的二十大报告明确了社会信用体系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基础性地位。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要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和监管制度。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完善产权保护、市场准入、信息披露、社会信用、兼并重组、市场退出等制度,构建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建设法治经济、信用经济。2025年出台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法》和《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的意见》均对信用工作提出新要求、作出新部署。根据国家能源局党组的总体安排,能源信用工作必须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深化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及应用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做到“三个全面提升”,有力支撑能源绿色低碳转型和高质量发展。一是全面提升能源信用工作法治化水平。《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法》《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的意见》要求加强能源行业信用体系建设,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信用记录制度。《国家发展改革委 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全国公共信用信息基础目录(2025年版)〉和〈全国失信惩戒措施基础清单(2025年版)〉的通知》(发改财金规〔2025〕297号)印发后,《办法》亟需及时对标上位法律和政策文件新要求,夯实信用信息数据归集共享及应用管理的基础,切实健全以信用为基础的监管和治理机制,全面贯彻落实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理念,强化依法行政能力建设。二是全面提升公共信用信息管理质效。《办法》立足建立能源行业公共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公示披露、评价应用、信用修复、异议处理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全链条制度规范,与失信行为分类、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监管应用措施、经营主体合法权益保障等实现有效衔接,强化信用体系建设及信用监督管理工作的针对性和权威性,进一步深化信用信息在行业管理和公共服务中的融合应用,充分释放信用管理效能。三是全面提升信用管理和服务精准性。《办法》通过明确能源行业公共信用信息范围及相关管理内容,有助于后续建立完善清单管理制度及公共信用评价标准体系,促进相关部门(单位)综合研判能源行业经营主体信用状况,实施差异化监管措施,实现行业监管资源的优化配置,预警信用风险,精准靶向服务,统筹行业信用共建,为构建覆盖各类主体、制度规则统一、共建共享共治的能源行业信用体系、维护公平有序竞争市场秩序提供基础保障。二、《办法》主要内容《办法》共8章34条,包括总则、信用信息归集、信用信息披露、信用信息应用、信用修复、异议处理、监督管理和附则,依据现行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和国家能源局权责事项,建立完善能源行业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制度。第一章 总则。明确了《办法》制定依据、基本原则、能源行业公共信用信息定义、主管部门职责权限等内容,为能源行业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奠定法治基础。第二章 信用信息归集。对照《全国公共信用信息基础目录(2025年版)》13类公共信用信息,结合国家能源局权责事项范围内具体业务事项,将能源行业公共信用信息归集范围划分为“基本信息”“行政管理信息”“反映信用状况信息”和“其他信息”4类,做到归集标准口径一致。同时,明确能源行业信用信息系统为能源行业公共信用信息归集平台。第三章 信用信息披露。明确了能源行业公共信用信息披露方式和公示渠道,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信用修复制度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25〕22号)划分失信信息分类,规范信息公示范围和期限。第四章 信用信息应用。依据《全国失信措施基础清单(2025年版)》和国家能源局权责事项清单,将信用信息应用嵌入能源行业行政管理全流程,开展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逐条列举相应措施。应用公共信用信息,建立完善公共信用评价标准,组织开展公共信用评价,根据经营主体信用状况实施分级分类监管。推行信用承诺制,建立承诺跟踪机制,将承诺履行情况列入信用记录。第五章 信用修复。按照国家最新信用修复政策规定,明确能源行业经营主体申请信用修复的流程、条件、时限,以及修复权益保障等内容。第六章 异议处理。明确经营主体认为信用信息存在错误、遗漏等情形,或者存在侵犯其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合法权益的,可以通过“信用能源”或“信用中国”网站提出异议申请,并规定了异议处理的办理流程、时限要求以及相关权利责任。第七章 监督管理。对主管部门提出监督管理要求,确保信用信息管理工作依法依规,同时,明确社会公众投诉举报、加强信用信息安全保护等事项。第八章 附则。对文件有效期、解释权限和效力等内容予以明确,同时废止《能源行业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归集和使用管理办法》(国能资质〔2016〕388号)。三、下一步工作下一阶段,国家能源局将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全面落实《办法》,依法依规开展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工作。重点做好以下工作:一是建立完善制度。依据《办法》,抓紧修订完善能源行业信用信息数据清单、行为清单和评价标准规范,落实统一公示及信用修复制度要求,指导有关部门(单位)组织企业、行业协会等规范开展信用工作。二是加强系统保障。完善能源行业信用信息系统及“信用能源”网站,进一步推进与相关部门(单位)系统平台互联互通和信用信息共享。落实国家要求,依托“信用能源”与“信用中国”系统网站同步公示行政处罚信息、开展信用修复。三是深化监管应用。根据《办法》,结合能源行业实际需要,研究制定相关领域的信用应用措施,有效实施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营造诚信环境。四是确保合法权益。加强监督管理,指导相关部门(单位)做好能源行业经营主体信用修复、异议申请等工作,确保相关主体合法权益。同时,落实信用信息侵权责任追究和应急处理机制,加强信用信息安全保护。政策文件:http://www.nea.gov.cn/20260107/7b3c26b1527d4283a7736680a3755a43/c.html

    专栏
    2026-01-20
  • 税务总局以税务规范性文件形式发布了《涉税专业服务信用评价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解读如下:  一、《办法》制发的背景是什么?  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的决策部署,深入推进《涉税专业服务管理办法(试行)》落地施行,税务总局在连续多年开展涉税专业服务信用评价工作的基础上,以规范和支持涉税专业服务行业高质量发展,促进合规管理、维护法治公平为目标,坚持管理与服务并重,健全完善信用评价指标体系及管理规则,强化信用评价结果应用,推动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涉税服务人员诚实守信、依法履责,制定出台了《办法》。  二、涉税专业服务信用管理是什么?  《办法》第二条明确,涉税专业服务信用管理是指税务机关对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从事涉税专业服务情况进行信用评价,对涉税服务人员的执业行为进行信用记录,并根据信用评价结果采取激励约束措施。  三、涉税专业服务信用评价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办法》第五条明确,涉税专业服务信用评价分为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信用评价和涉税服务人员信用评价。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信用评价采用以下信息:实名制等行政管理规定遵守情况、纳税人评价、税务机关评价、业务结构、服务质量、业务信息质量、行业自律、党的建设情况、人员信用、业务培训、委托人纳税缴费信用,以及自身纳税缴费信用、上一年度信用评价结果等。涉税服务人员信用评价采用以下信息:基本信息、执业记录、不良记录、纳税记录等。  四、涉税专业服务信用信息采集渠道是什么?  《办法》第六条明确,涉税专业服务管理信息库依托税务信息系统,从以下渠道采集信息:  (一)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涉税服务人员报送的信息;  (二)税务机关税收征管过程中产生的信息和涉税专业服务监管过程中产生的信息;  (三)其他行业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公开的信息。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跨区域从事涉税专业服务的相关信用信息,归集到机构所在地。  五、涉税专业服务机构的信用等级如何评定?  《办法》第十条明确,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根据信用积分和信用等级标准对管辖的涉税专业服务机构进行信用等级评价,于每年4月30日前完成上一个评价周期信用等级年度评价工作。  《办法》第十一条明确,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信用(英文名称为Tax Service Credit,缩写为TSC)按照从高到低顺序分为五级,分别是TSC5级、TSC4级、TSC3级、TSC2级和TSC1级。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信用积分满分为500分,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信用等级标准如下:  (一)TSC5级为信用积分400分以上的;  (二)TSC4级为信用积分300分以上不满400分的;  (三)TSC3级为信用积分200分以上不满300分的;  (四)TSC2级为信用积分100分以上不满200分的;  (五)TSC1级为信用积分不满100分的。  六、哪些情况会导致涉税专业服务机构无法评为TSC5级?  《办法》第十二条明确,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被评为TSC5级:  (一)上一个评价周期纳税缴费信用为D级;  (二)报送涉税专业服务基本信息不满3年;  (三)在上一个评价周期内,连续3个月或者累计6个月中止涉税专业服务。  七、新设立的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信用等级是多少?  《办法》第十三条明确,在上一个评价周期内新设立的涉税专业服务机构,涉税专业服务信用等级不高于TSC3级。  八、哪些情况会导致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信用等级不高于TSC1级?  《办法》第十四条明确,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信用等级不得高于TSC1级:  (一)当前纳税缴费信用为D级的;  (二)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等负责人被列为涉税服务失信主体或者严重失信主体尚未解除的;  (三)涉税专业服务机构被列为涉税服务失信主体或者严重失信主体期间,其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等负责人新设立机构并担任负责人的。  九、哪些情况会导致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信用积分直接扣至0分?  《办法》附件1《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信用积分指标体系及积分规则》明确,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信用积分直接扣至0分,信用等级直接判为TSC1级:  (一)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造成委托人未缴少缴税款或者骗取税收优惠,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相关规定被处罚的;  (二)未按涉税专业服务业务规范执业,出具虚假意见的;  (三)采取隐瞒、欺诈、贿赂、串通、回扣、不当承诺、恶意低价、虚假涉税宣传及广告等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损害国家税收利益、委托人或者他人利益的;  (四)公开歪曲解读税收政策,扰乱正常税收秩序的;  (五)唆使、诱导、帮助他人实施涉税违法违规活动的;  (六)利用服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七)以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的名义敲诈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  (八)向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输送不正当利益或者指使、诱导委托人输送不正当利益的。  十、对TSC5级的涉税专业服务机构,税务机关采取哪些激励措施?  《办法》第二十七条明确,对达到TSC5级的涉税专业服务机构,税务机关采取下列激励措施:  (一)开通纳税服务绿色通道;  (二)对其所代理的纳税人发票可以按照更高一级的纳税缴费信用级别管理,纳税缴费信用级别为D级的除外;  (三)依托税务信息化系统为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开展批量纳税申报、信息报送、在线税务咨询及相关业务办理提供便利化服务;  (四)在税务机关购买涉税专业服务时,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涉及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办理。  十一、对被列为涉税服务失信主体及严重失信主体的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涉税服务人员,税务机关采取哪些约束措施?  《办法》第三十一条明确,对被列为涉税服务失信主体及严重失信主体的,税务机关采取以下措施:  (一)予以公告并向社会信用平台推送;  (二)向其委托人、委托人主管税务机关进行风险提示;  (三)所代理的涉税业务应当由其与委托人共同到税务机关现场办理;  (四)对纳入纳税缴费信用管理的涉税服务严重失信主体,适用纳税缴费信用D级管理措施;  (五)对列为涉税服务严重失信主体的,将信息通报相关部门实施监管和联合惩戒。  十二、税务机关对涉税服务人员采取哪些激励约束措施?  《办法》第三十二条明确,税务机关应当按照涉税专业服务信用记录情况,对涉税服务人员采取下列激励或者约束措施:  (一)在推荐担任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相关社会职务时,将涉税专业服务信用情况作为参考依据;  (二)对信用记录好的,在税收政策制定或者修订、办税流程设计、信息化系统上线推广过程中,优先邀请担任税务体验师;  (三)受邀担任税务系统行风监督员、税费争议调解员的,3年内不得存在因涉税专业服务行为被税务机关行政处罚的记录;  (四)从事代为办理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土地增值税清算、特定涉税业务等复杂业务的涉税服务人员,未按税务机关要求参加相关合规辅导培训或者参加辅导培训经测试不合格的,税务机关将该情况告知委托人;  (五)对列为涉税服务失信主体、严重失信主体的人员,除所代理的涉税业务由其与委托人共同到税务机关现场办理外,税务机关结合实际情况采取其他严格管理措施。  十三、纳税人如何选择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涉税服务人员?  纳税人在委托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涉税服务人员提供涉税专业服务时,可以查验涉税专业服务信用码。纳税人在知晓受托人未向税务机关报送涉税专业服务基本信息,或者已报送基本信息但被列为涉税服务失信主体、严重失信主体,仍然委托的,税务机关应当将委托人列入重点监控对象。对涉税服务人员因纳税争议代理纳税人与税务机关沟通时,经查验发现未取得纳税人授权或者存在3年内因涉税专业服务行为被税务机关行政处罚记录的,税务机关应当要求其委托方纳税人到现场沟通。  十四、如果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涉税服务人员对信用积分、信用等级、被列为涉税服务失信主体或者严重失信主体有异议,该怎么办?  《办法》第二十一条明确,税务机关应当为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涉税服务人员提供以下信用复核服务:  (一)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涉税服务人员,对信用积分、信用等级和执业负面记录有异议的,可以在信用记录产生或者结果确定后12个月内,向税务机关申请复核。  税务机关应当按照包容审慎原则,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工作,作出复核结论,并提供查询服务。  (二)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涉税服务人员对税务机关拟将其列为涉税服务失信主体或者严重失信主体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税务事项通知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申辩理由,向税务机关申请复核。  税务机关应当按照包容审慎原则,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工作,作出复核结论,并提供查询服务。  十五、如果被列为涉税服务失信主体或者严重失信主体,有没有机会修复信用?  存在《涉税专业服务管理办法(试行)》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所列情形,按规定列为涉税服务失信主体的,期限为1年,列为涉税服务严重失信主体的,期限为2年,到期自动解除。被列为涉税服务失信主体,经公示满3个月,或者被列为涉税服务严重失信主体,经公示满1年的,可以在“信用中国”网站提出信用修复申请。  十六、《办法》从何时开始施行?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施行前已纳入涉税专业服务信用评价的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其2025年度信用积分规则按照原规定执行,信用等级评价规则按照新规定执行。  政策文件:https://fgk.chinatax.gov.cn/zcfgk/c100012/c5246533/content.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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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01-14
  • 共:256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