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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出台背景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信用风险分级分类监管是贯彻落实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根据监管对象信用风险等级和行业特点,建立“通用+专业”的专业领域分级分类监管机制,实施分级分类监管,优化监管资源配置,提升监管效能,推动我市食品产业高质量发展。二、主要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印发食品生产经营风险分级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食药监食监一〔2016〕115号)、《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推进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进一步提升监管效能的意见》(国市监信发〔2022〕6号)等有关规定。三、主要内容《江门市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信用风险分级分类监管办法(试行)》共有二十六条,主要明确以下内容:(一)明确信用风险监管含义:明确信用风险分级分类监管的含义,适用对象、信用风险分级分类工作职责划分以及工作原则。(二)建立食品安全信用风险档案:采取数据自动生成和线下采集相结合的方式,全面归集、整合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信用风险信息,归集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企业基本信息、监督管理信息、社会监督信息及依照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相关规定需要记录的其他管理信息。(三)科学划分信用风险等级:结合食品生产企业静态风险因素、动态风险因素及通用信用风险因素确定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信用风险等级,并动态调整。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信用风险等级从低到高划分为信用风险低(A级)、信用风险一般(B级)、信用风险较高(C级)、信用风险高(D级)四个等级。信用风险等级评定结果,作为配置监管资源的参考依据,不向社会公开。(四)规范信用风险评定程序:信用风险等级评定采取年度确定和月度动态调整相结合的方式,以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一个信用风险等级确定年度。明确了等级确定年度内信用风险等级直接定为D级、调高或调低一个信用风险等级的情况,对新获证食品生产企业的信用风险等级确定办法以及每年12月31日前完成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信用风险分级分类监管工作的要求。(五)推广信用监管结果运用:通过开展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信用风险等级评定,明确监管重点区域、重点行业、重点企业,合理确定监督检查频次、监督检查内容、监督检查方式以及其他管理措施。对较高风险生产企业的监管优先于较低风险生产企业的监管,实现监管资源的科学配置和有效利用,进一步强化信用监管结果运用,推动我市食品产业高质量发展。四、实施时间本办法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6月30日。江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生产科咨询电话:0750-3168380政策文件:https://www.jiangmen.gov.cn/bmpd/jmsscjdglj/zwgk/zcwj/wjfb/content/post_3096326.html
专栏2024-07-01 -
一、出台背景为促进粮食企业守法经营和诚信自律,规范粮食企业信用监管活动,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联合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宁夏局制定出台《宁夏回族自治区粮食企业信用监管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细则》)。二、政策依据《细则》主要依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社会信用条例》《失信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复管理办法(试行)》和《粮食企业信用监管办法(试行)》等有关法规规章制度制定。三、适用范围《细则》适用于全区范围内从事粮食(含大豆、油料、食用植物油)收购、储存和政策性粮食购销等经营活动,以及执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的企业。四、主要内容《细则》共31条。第1-4条明确细则的制定依据、适用范围,以及信用监管概念、企业信用信息范围等;第5-11条明确各级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责任以及对企业信用信息归集及公示的具体规定;其中,信用公示明确规定简易程序作出的行政处罚信息不共享不公示,普通程序作出的警告、通报批评的行政处罚信息只共享不公示。最短公示期为3个月,最长公示期限为3年,其中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信息最短公示期1年;第12-15条对粮食企业信用评价作出明确规定;第16-25条明确对各种评价等级所采取的对应奖惩措施以及失信修复管理;明确规定对信用等级为C级的粮食企业,粮食和储备部门可以采取依法限制享受粮食流通领域相关扶持政策或加大“双随机”检查抽查比例和频次的举措;第26、27明确异议救济;第28-31条明确责任追究等相关内容。五、有效期《细则》自2024年7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7月14日。政策文件:http://lswz.nx.gov.cn/zfxxgk/xxgkml/zcwj/202406/t20240606_4561648.html
专栏2024-07-01 -
6月7日,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发布通知,公布《2024年河南省交通运输领域信用建设工作要点》(简称《要点》)。《要点》包含四个方面14项重点工作,旨在进一步健全制度规范、加强信用监管、创新信用应用,推进信用与业务深度融合,加快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切实保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优化行业营商环境,建设统一开放的交通运输市场,为加快建设交通强省提供有力支撑和保障。加强顶层设计,健全制度规范加强制度建设。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信用体系建设最新政策精神,依据交通运输部有关文件要求,规范河南省交通运输信用管理。进一步完善河南省道路运输、安全生产领域信用监管制度,研究起草《河南省道路运输企业信用管理实施细则》,修订《河南省道路运输“两客一危”经营者安全生产分级分类动态监管办法(试行)》。持续在交通运输地方性法规制修订过程中纳入信用管理有关要求。完善目录清单。参与河南省公共信用信息目录和失信惩戒措施清单年度更新工作,梳理编制河南省交通运输信用信息目录及其细化条目,明确对应的具体行为、公开属性、共享范围、归集来源和渠道、更新频次。加强省市协同,鼓励基层创新加强案例征集。聚焦交通工程建设、运输服务、安全生产、执法等重点领域,加强行业信用建设典型案例常态化征集,强化经验总结和交流互鉴。评选河南省交通运输信用体系建设典型案例。鼓励地市创新。鼓励各相关业务领域指导基础条件好的地市开展信用监管创新,打造行业“信用+”应用品牌,强化典型引领,省市协同深化信用监管应用。培育诚信文化。按照交通运输部和省有关部署,深入开展“信用交通宣传月”“诚信兴商宣传月”“诚信快递”主题宣传等活动,做好相关政策法规解读宣贯,突出线上线下融合,通过车、船、机、路、港、站和各类媒体阵地,大力营造“诚信守法、一路畅行”的行业氛围。加强信息归集,深化分析应用优化系统功能。按照交通运输部和省有关要求,进一步完善省交通运输信用协同共享平台信用信息数据归集、清理、统计分析、信用监测等功能。提升数据质量。按照《部省交通运输信用信息交换指标》《河南省公共信用信息目录》要求,及时、完整、准确归集行业信用信息,加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应用。加强与工程建设、运政管理、安全生产、综合执法、航运海事等业务系统的衔接融合,着力解决信用信息重复录入、多头报送问题。加强分析应用。进一步完善相关企业和从业人员“一户式”信用档案。优化信用信息实时查询、统计分析、分级共享服务,实现对行业重点领域、重点地区、重点企业信用状况分析和发展变化趋势运行监测、分析预警。加强信用与执法等数据的共享,便利企业查询交通运输领域无违法违规信息,服务“高效办成一件事”。保障信息安全。做好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备案和定期测评。全面加强数据安全保护,健全网络和数据安全保护体系。加强数据要素可信流通安全保障,加强对违法违规收集、篡改及泄露信用信息行为的监控,加强个人隐私、商业秘密保护。加强信用应用,提升监管效能推广信用承诺。在公路建设、道路运输、水运工程建设、水路运输、执法、科研诚信等重点领域进一步探索推广信用承诺应用。全面落实交通运输领域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在水运工程监理企业乙级资质认定、水运工程监理企业机电专项资质认定、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许可、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港口(涉及客运和危险货物港口作业的经营项目除外)经营许可等事项中深化告知承诺应用。深化大件运输许可信用承诺应用。加强信用承诺履行情况跟踪核查,推动信用承诺及其履行情况信息纳入市场主体信用档案,作为事前事中事后监管依据。规范信用评价。规范开展2023年度河南省公路水运建设市场信用评价,道路运输企业、出租汽车企业服务质量考核,道路运输驾驶员、出租汽车驾驶员诚信考核等工作。评价结果及时通过厅门户网站、“信用交通·河南”网站向社会公开。鼓励各业务领域探索动态评价,缩短评价周期、全程电子记录、实时结果共享,更好支撑高效审批、精准监管和有力执法。加强分级分类监管。加大信用评价等级在招投标中的应用,推动在道路客货运、驾培、维修等领域依据质量信誉考核等级、诚信考核等级实施分级分类监管。试点推进巡游出租汽车通过车载终端、顶灯或服务监督卡等形式标注驾驶员诚信考核等级,以“看得见的信用”促进服务水平提升。加快推进“两客一危”运输企业“红、黄、绿”赋码和分级分类管理。强化信用评价等级与“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融合,提高信用关联率和监管抽查精准性,在重点领域根据信用等级采取差异化监管措施。规范严重违法失信超限超载运输当事人名单的认定、公示、发布工作。按照交通运输部有关部署,在“两客一危”、出租汽车、机动车维修、大件运输等重点领域,针对执业规范、平台服务、司机权益、安全隐患等难点问题,加强信息共享,开展失信治理,提升服务质量。对失信行为责任主体依法采取限制申请财政性资金项目、限制享受优惠政策或者便利措施、限制参加评优评先、增加现场检查频次等重点监管措施。强化守信激励。加强对守信主体的奖励和激励,在行业重点领域实行优化办理、简化程序等激励措施。探索实施交通物流领域“信易批”“信易行”“信易贷”等“信易+”守信激励应用,创新“信用+”场景,实施“信用+”工程,让诚信市场主体享受更多交通出行、货运服务、驾培汽修、融资保险等方面的优惠便利。便捷信用修复。全面建立一处罚一告知“两书同达”制度,确保河南省交通运输领域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主动告知率达到100%,被处罚市场主体信用修复知晓率达到100%,引导市场主体主动履行处罚义务、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重建重塑信用。推动省交通运输协同共享平台与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信用修复信息实时共享,实现信用修复信息自动比对、同步处理,建立完善科学高效的信用修复机制。 政策文件:https://jtyst.henan.gov.cn/2024/06-07/3004903.html
专栏2024-06-12 -
为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对我市保安服务行业实施分级分类监管,市公安局制定了《厦门市保安服务行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一、《办法》出台的目的是什么?加快构建“政府监管、行业自律、企业自治、协同共治”的保安服务行业监管新模式,引导保安服务企业良性竞争、规范经营,不断提升我市保安服务行业的科学化、正规化、法治化水平。二、《办法》制定的依据是什么?依据《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全国失信惩戒措施基础清单》《厦门经济特区社会信用条例》《厦门市社会信用评价机制和分级分类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三、《办法》的适用对象是谁?适用于我市依法许可设立的保安服务公司以及在我市备案的保安服务公司分公司。四、《办法》的主要内容有哪些?共分七章、二十七条,包含总则、信用评价、认定程序、异议处理、结果应用、监督管理、附则等。五、评价的认定程序有哪些?市公安局每年对保安服务企业信用等级开展一次评价;评价单位为市公安局,可以委托符合条件的第三方信用评价机构或行业协会开展信用评价相关辅助性工作;市公安局各行政分局初审、初评,市公安局复核、结果公示、确认等级、对外发布等。六、评价的等级有哪些?评价等级由高到低划分为A、B、C、D、E五个等级:评分950分及以上的A级;评分850分至949分的B级;评分700分至849分的C级;评分600分至699分的D级;评分599分及以下的E级;新登记注册的社会信用主体初始社会信用评价等级默认为B级。七、评价指标和数据来源有哪些?评价指标包括正向指标和负向指标。正向指标包括组织建设、表彰奖励、警保联勤联动、协会工作等;负向指标包括公安机关监管、企业管理、评价承诺等。评价数据来源为国家、省、市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以及公安机关、保安服务企业、市保安协会等。八、企业对评价结果存在异议怎么处理?保安服务企业对评价结果等级有异议的,应在公示期内向作出等级评定的公安机关书面提出异议申请,并提供证据材料。市公安局应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工作,并将核查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对于事实、理由成立的,及时对信用等级进行变更;不成立的,不予采纳并书面告知原因。九、评价结果的应用有哪些?评价结果通过信用信息平台发布共享,供政府、企事业单位等有关部门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资金和项目支持、表彰奖励等工作中查询和依法依规使用。政策文件:https://ga.xm.gov.cn/zwgk/zfxxgkzl/gkml/zcfg/gfxwj/202405/t20240530_2849786.htm
专栏2024-06-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