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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物业服务企业和物业项目负责人信用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物业服务市场秩序,构建全市物业服务行业诚信体系,促进物业服务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等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企业及物业项目负责人的物业服务活动的信用管理。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企业,是指依法取得独立法人资格,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物业服务活动的企业。本办法所称物业项目负责人,是指在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管理服务的项目中,实施物业服务活动的责任人。本办法所称信用信息,是指物业服务企业和物业项目负责人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物业服务相关活动中形成的能够反映其信用状况的信息,包括基础信息、优良信息和不良信息。第三条 信用信息管理应当遵循客观、公正、统一、及时和提供者负责的原则,保守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第四条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本市物业服务信用信息管理工作的监督管理,建立市智慧物业平台和信用信息档案,并纳入“数字住建”。重庆市智慧物业平台根据管理权限,分别为区县(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物业管理协会、物业服务企业等开通端口,实现信用信息的采集、认定、归档、管理、查询、出具信用报告等功能。市物业管理协会协助开展物业服务企业和物业项目负责人的信用管理。第五条 区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本辖区物业服务信用信息管理工作的监督管理,并通过市智慧物业平台建立、维护属地物业服务企业和物业项目负责人信用信息库,确定专人负责信用信息的采集、认定、公开和日常维护工作。区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指导辖区成立物业管理协会,区县物业行业协会协助区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开展辖区物业服务企业和物业项目负责人信用管理。第六条 区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指导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依法开展物业服务监督检查工作,并将物业服务信用信息的采集、认定作为重要内容。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对物业服务企业的物业服务实施情况开展监督检查的结果,纳入信用信息管理。第七条 物业服务信用信息实行属地管理,物业服务企业基础信用信息的采集、认定和管理由登记注册地区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物业项目及物业项目负责人信用信息的采集、认定和管理工作由项目所在地区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通过智慧物业平台统一归集到物业服务企业名下。市外注册的物业服务企业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设立法人分支机构的,由分支机构登记注册地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基础信用信息管理,其他信用信息由各自项目所在地区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通过智慧物业平台统一归集至物业服务企业名下。市外物业服务企业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未设立法人分支机构的,由首次填报信用信息的项目所在地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基础信用信息管理,其他信用信息由各自项目所在地区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通过智慧物业平台统一归集至公司法人主体。第八条 市、区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加强与发展改革、财政、市场监管、税务等部门和法院、仲裁机构以及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联动,及时共享物业服务严重失信信息,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配合市发展改革委、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相关部门编制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共享目录,及时交换共享信息。第二章 信用信息采集与认定第九条 基础信息是指反映信用主体基本状况的信息,主要包括企业注册信息、物业项目负责人信息及物业项目信息等。第十条 优良信息是指信用主体获得各级党政机关、行业协会和社会组织的表彰、奖励等信息。第十一条 不良信息是指信用主体在从事物业服务活动中违反法律法规、政府规章和政策文件等规定,对其信用状况构成负面影响的信息。第十二条 信用信息由物业服务企业登录市智慧物业平台申报并上传相关证明材料。首次申报时,应提交本年度及前两年度的物业服务企业及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项目负责人的信用信息。因企业不主动申报信用信息,导致影响企业及项目负责人信用等级和得分的,责任由企业自行承担。第十三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主动承诺遵守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诚信经营,并承诺提供的信用信息材料真实有效。对物业服务企业提供虚假信用信息材料的,按虚假信用信息所取得的信用得分双倍扣减。第十四条 区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在物业服务企业申报信用信息后15日内进行认定,并按照评分标准(附件1、2、3、4)进行录入和记分。市、区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对信用信息的录入和变更,应当以已具备法律效力的文书或者其他有效证明文件为依据。市、区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可以主动采集和认定信用主体的信用信息。区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对信用主体录入不良信息前,应当告知信用主体理由和依据,信用主体应当在收到通知后10日内进行陈述和申辩。区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在收到异议书面申请后,应于10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采纳的决定,并将决定及时告知信用主体。第十五条 基础信息长期有效,优良信息和不良信息按信息的时效计算。基础信息发生变化时,物业服务企业应在发生变化30日内在市智慧物业平台进行更新,因物业服务企业不及时更新造成基础信息不完整或失实的,可依据基础信息分数标准扣分。优良信息和不良信息记分计算周期,原则上按照信息的有效时限同步计算,从记录之日起,在市智慧物业平台上显示。没有有效时限的,从记录之日起,计算周期为三年。不良信息中需要整改的,未完成整改前,计算时间顺延。优良信息和不良信息发生变化时物业服务企业应主动在市智慧物业平台更新,物业服务企业不主动更新的,市、区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可以根据物业服务企业和项目负责人信用信息变化情况,主动变更信用信息。第三章 企业信用等级评定与使用第十六条 物业服务企业和物业项目负责人信用信息实行记分制,基本分均为12分,实行加分和扣分制。基础信息填报及时、完整、准确的,即可得基本分12分。信用信息得分=基础信息分值+优良信息分值-不良信息分值,记分标准详见附件1、2、3、4。对于本办法附件未涵盖的其他信用信息,经市、区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书面确认的,作为信用信息予以记载,但是不作记分处理。第十七条 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等级根据信用信息积分结果适时更新发布。物业服务企业设立的非法人分支机构不单独作信用等级评定。第十八条 信用等级评定以前三年度认定的物业服务企业(包括其分支机构)信用信息作为评定依据。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发现认定信息有误的,可以责令认定信息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予以纠正,也可以直接予以纠正。物业服务企业前三年度未从事物业服务活动的,或物业服务企业已注销的,不作信用等级评定。新设立的物业服务企业,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不足6个月的,不作信用等级评定。物业服务企业存在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情形的,市、区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可及时调整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等级。第十九条 根据物业服务企业信用得分评定企业诚信等级,分为四级(A、B、C、D)。具体标准如下:(一)信用分值在15分(含)以上的,信用等级为:A级。(二)信用分值在10分(含)至15分的,信用等级为:B级。(四)信用分值在5分(含)至10分的,信用等级为:C级。(五)信用分值在5分以下的,信用等级为:D级。第二十条 物业服务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经区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审核后,信用等级直接列入D级:(一)企业或企业主要负责人(董事长、总经理、法定代表人)因物业服务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二)经司法机关或行政机关确认因物业服务企业负全部责任或主要责任发生的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的。(三)企业被市发展改革委、市市场监管局等其他有关部门列入市场主体监管“严重失信主体”的。(四)国家、重庆市规定的其他严重失信行为。第二十一条 对信用等级为A级的物业服务企业,自信用等级公布之日起一年内可以采取以下激励措施:(一)在政府采购等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依法依规可以采取信用加分等激励措施。(二)在“信用中国(重庆)网”、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有关网站上公示。(三)在行业评优评先中,可以给予优先推荐等激励措施。(四)在开发建设单位、业主及业主大会组织的物业服务招标投标中,建议招标人采取信用加分等激励措施。(五)在市智慧物业平台等有关平台公开推介。(六)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激励措施。第二十二条 对信用等级为C级及以下的物业服务企业,自信用等级公布之日起一年内可以采取以下惩戒措施:(一)在日常监管中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加强现场核查。(二)在“信用中国(重庆)网”、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门户网站上公示。(三)在物业服务项目招投标时建议招标人注意企业信用情况。(四)按照《全国失信惩戒措施基础清单》要求限制参加政府采购、限制申请财政性资金项目等公共资源交易活动、限制参加政府、协会组织的表彰奖励。(五)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惩戒措施。对于信用等级为D级的市外物业服务企业,同时将其信用等级及有关信用信息通报登记注册地的行业主管部门。第二十三条 市、区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认定物业服务企业存在可以通过整改纠正的失信行为,应要求其在规定时限内整改。整改不到位的,按照“谁认定、谁约谈”原则,由认定部门进行警示约谈,约谈记录记入失信信用记录。第四章 物业项目负责人信用评定与使用第二十四条 物业项目负责人信用信息从记录之日起,根据评分标准(见附件4)生成和汇总信用得分,并在市智慧物业平台上显示。物业项目负责人信用等级以前三年度认定的信用信息作为评定依据。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发现认定信息有误的,可以责令认定信息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予以纠正,也可以直接予以纠正。物业项目负责人任职不满6个月的,该年度不作信用评定。物业项目负责人工作调动的,可连续计算任职时间。第二十五条 在信用信息的有效期限内,物业项目负责人信用记录分值12分(含)以上且无重大不良信息记录的,给予以下激励:(一)在行业评优评先中,可以优先推荐。(二)在物业服务项目招投标时,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明确由信用记录分值12分(含)以上的物业项目负责人任职招标项目负责人的,评标时建议给予一定的加分奖励。(三)按照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激励措施。第二十六条 物业项目负责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物业项目所在地区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对物业项目负责人给予以下处理,并在市智慧物业平台上予以公示:(一)物业项目负责人信用记录分值扣至6分(含)时,由项目所在地区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或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约谈该物业项目负责人,约谈记录记入失信信用记录,并向物业项目负责人所在的物业服务企业通报。(二)物业项目负责人信用记录分值扣至0分(含)时,由项目所在地区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约谈该物业项目负责人及物业项目负责人所在的物业服务企业,建议更换物业项目负责人,并作出3年内不适宜担任物业项目负责人的提示。(三)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可以根据工作需要,直接约谈物业服务企业负责人和物业项目负责人,并作出相应的处理。第五章 信用公布与异议处理第二十七条 下列信息属于公示类信用信息:(一)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登记地址、登记时间、法定代表人姓名、注册资本、服务物业项目规模;(二)物业服务企业上一年度的信用分值及信用等级;(三)物业项目负责人的姓名、所在物业服务项目以及信用分值;(四)国家和市另有规定的其他事项。信息公示到期后不再发布,转为企业或个人信用档案保存。第二十八条 下列信息属于查询类信用信息:(一)物业服务企业、物业项目负责人近三年内被采集优良信息的内容和认定依据;(二)物业服务企业、项目负责人近三年内被采集不良信息的内容和认定依据。(三)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十九条 物业服务企业和物业项目负责人的公示类信用信息通过市智慧物业平台向社会主动公开,并及时与信用中国(重庆)网、国家企业公共信用信息网信息共享,公开发布。物业服务企业和物业项目负责人的查询类信用信息,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向区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申请查询。第三十条 物业服务企业、物业项目负责人及相关利害关系人对评定的信用等级、信用得分有异议的,可在结果公布后15个工作日内向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有管辖职责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书面提出,逾期提出的,不予受理。受理异议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在收到书面异议后15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并书面答复。经核查确认有误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第三十一条 信用主体依法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利影响后,申请信用修复的,应当向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有管辖职责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进行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经审查符合信用修复条件的,有管辖职责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信用修复决定,并将修复记录归档管理。信用主体完成信用修复后,按照规定不再作惩戒对象。第三十二条 信息提供单位因提供不真实信息侵害物业服务企业、物业项目负责人等合法权益的,被侵权人可依法追究其相应责任。第六章 附 则第三十三条 对于物业管理活动监督管理过程中发现并确认从事物业服务活动,但是未在市智慧物业平台上注册的企业,市、区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可以依照本办法规定实施信用信息管理。第三十四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根据法律、法规调整及行业发展需要等,可适时修改评分标准。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关于印发重庆市物业服务企业和物业项目负责人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渝建发〔2019〕24号)同时废止。 附件下载地址:https://zfcxjw.cq.gov.cn/zwgk_166/zfxxgkmls/zcwj/xzgfxwj/202312/t20231222_12738152.html政策文件:https://zfcxjw.cq.gov.cn/zwgk_166/zfxxgkmls/zcwj/xzgfxwj/202312/t20231222_12738152.html政策解读:https://zfcxjw.cq.gov.cn/zwgk_166/zfxxgkmls/zcjd/wzjd/202403/t20240309_13020617.html
专栏2024-03-21 -
重庆市房地产开发行业信用体系建设与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诚信体系建设,规范房地产开发经营行为,营造诚实守信的房地产市场环境,促进房地产业良性循环和平稳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重庆市社会信用条例》《重庆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重庆市城镇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房地产开发行业信用体系建设与管理工作,是指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房地产开发企业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信用信息归集、信用能力评价、信用结果发布、信用结果应用及监督管理等工作。第三条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重庆市房地产开发行业信用管理和信用评价工作。房地产开发行业信用评价由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和房地产开发企业市场行为测评、高品质住宅项目测评两项专项测评组成。第四条 重庆市房地产开发行业信用评价,应当遵循合法、公正、真实、准确、及时的原则,依法维护企业利益、群众合法权益,保护商业秘密。第二章 信用信息采集和审核第五条 房地产开发行业信用评价信息由企业基本信息、项目信息、守信信用信息和失信信用信息构成。(一)企业基本信息是指用以识别信用主体身份和记载信用主体基本情况的信息,主要包括资质信息、人员配置信息、开发经营信息、财务信息等。(二)项目信息是指满足高品质住宅项目测评标准的信息。(三)守信信用信息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在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中,自觉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或标准,能够反映企业开发经营能力、产品品质、可持续发展、合同履约和社会履责等信息;受政府及社会组织奖励、表彰和嘉奖信息以及本管理办法所列的其他守信信用信息。(四)失信信用信息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在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中,违背市场公平竞争、诚实信用原则,不履行法律法规和生效法律文书规定义务、不履行合同约定义务的信息;被处以行政处罚的信息;在接受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过程中作出虚假承诺或不履行承诺的信息;被列入失信主体名单的信息;法律法规规定的以及本管理办法所列的其他失信信用信息。第六条 房地产开发行业信用评价信息的采集通过企业报送,市、区(县)两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分级采集及相关部门信息共享推送等方式获取。(一)企业基本信息、项目信息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按要求填报。新成立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取得资质证书当月通过重庆市房地产开发行业信用管理与服务平台完成首次企业基本信息填报。(二)守信信用信息每年12月集中采集,由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申报,区(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初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定。(三)失信信用信息采集。1.市、区(县)两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适时采集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开发经营过程中产生的各类行政处罚信息和其它失信信用信息,并录入重庆市房地产开发行业信用管理与服务平台。2.市、区(县)两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外的管理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信息、认定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其他失信信用信息通过重庆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推送,或由相关部门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书面推送。各区(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信息的归集、初审工作。重庆市房地产交易事务中心、重庆市城乡房屋建设服务中心按职责审核企业的信用信息。第三章 信用评价第七条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每年开展一次房地产开发行业信用评价工作,具体负责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委托相关行业协会开展房地产开发企业市场行为专项测评、高品质住宅项目专项测评。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根据房地产行业发展、政策变化等情况适时调整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综合评价标准。两项专项测评标准由相关行业协会负责制定并报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定后实施。第八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分值由企业基本信息分值、守信信用分值、失信信用分值三部分构成,具体如下: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分值=企业基本信息分值+守信信用分值-失信信用分值。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综合评价满分为200分。其中企业基本信息100分,守信信用100分。失信信用为扣分项。第九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等级分为A、B、C、D四级。根据信用综合评价得分,排名前5%的企业信用等级为A级,排名在5%—60%之间的企业信用等级为B级,排名在60%—95%之间的企业信用等级为C级,排名在后5%的企业信用等级为D级。第十条 存在法定关联关系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相关信用分值按法定控股比例计入上一级关联公司信用分值。第四章 信用信息公开第十一条 按照评价结果统一发布的原则,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委托相关行业协会发布年度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结果、房地产开发企业市场行为专项测评结果和高品质住宅项目专项测评结果。第十二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结果的公开期限为永久,守信信用信息、失信信用信息的公开期限为两年。有效期限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三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对信用综合评价结果存在异议的,可向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更正或撤销有关信息的申诉,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在收到申诉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并将核查结果告知申请人,确认有误的,予以纠正。房地产开发企业对专项测评结果存在异议的,可向相关行业协会提出更正或撤销有关信息的申诉,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相关行业协会应在收到复议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并将核查结果告知申请人,确认有误的,予以纠正。第十四条 在失信信用信息公开期间,房地产开发企业已经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纠正了违法违规行为的,或行政处罚决定经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以及行政执法监督被变更或被撤销的,或已在重庆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修复了失信行为信息的,企业可及时向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撤销失信行为信息公开申请,经核验无误后按程序撤销对其失信信用信息的公开。第五章 信用评价结果应用第十五条 遵循“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原则,市、区(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据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结果,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实施差异化管理。对A级企业,实施以下措施:(1)享受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监管相关优惠政策;(2)享受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相关优惠政策;(3)在房地产开发项目日常检查、专项检查中,减少检查频次,可视情形采取书面检查方式开展检查;(4)在行政管理与公共服务中,给予告知承诺、容缺受理等便利措施。对B级企业,实施以下措施:(1)在房地产开发项目日常检查、专项检查中,保持常规检查频次;(2)在行政管理与公共服务中,给予告知承诺、容缺受理等便利措施。对C级企业,实施以下措施:(1)在房地产开发项目日常检查、专项检查中,适当增加检查频次,适当加强现场检查;(2)在行政管理与公共服务中,列为重点审查对象,不适用告知承诺等便利服务措施;(3)加强行政指导,督促其修复信用、守法经营;(4)在开展相关专项治理中列为重点关注对象;(5)取消企业的各类评优评先资格。对D级企业,实施以下措施:(1)存在法定关联的企业不得享受任何激励措施;(2)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加大日常监管力度,大幅度提高现场检查、抽查比例和频次;(3)行政管理与公共服务中,列为重点审查对象,不适用告知承诺等便利服务措施;(4)商品房预售资金按最严要求进行监管;(5)建议在土地招拍挂,严格资格审查,取消享受相关优惠政策资格;(6)约谈其主要负责人,并将企业信用等级情况通报其集团公司;(7)取消企业及其开发项目的各类评优评先资格。房地产开发企业年度内失信信用信息累计扣分达到50分以上的,或失信行为一次扣分30分及以上的,参照D级信用等级企业进行监管。第十六条 对在专项测评中获得好评的企业和项目,相关行业协会在行业内组织表彰,在各类评选中优先推荐。第十七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结果和两项专项测评结果通过重庆市房地产开发行业信用管理与服务平台向重庆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渝快办”等平台推送,实现信用信息共享,作为相关部门在开展审批服务、公共服务、公共资源交易、评优评先和其他政务事务以及银行等金融机构开展金融服务的参考依据。第六章 监督管理第十八条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及时受理房地产开发企业对信用监督管理工作的投诉、举报,依法依规进行核查。第十九条 信息提供单位因提供不真实信息,侵害房地产开发企业等合法权益的,被侵害人可依法追究其相应责任。第二十条 市区(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相关行业协会工作人员,在信用信息记录、采集与评价过程中,利用工作之便篡改、虚构、删除、泄露相关信息,情节严重或造成不良后果的,依法追究其相关责任。第七章 附则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重庆市城市建设委员会 重庆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管理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房地产开发行业信用体系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建发〔2013〕61号)同时作废。附件下载地址:https://zfcxjw.cq.gov.cn/zwgk_166/zfxxgkmls/zcwj/xzgfxwj/202401/t20240102_12776997.html政策文件:https://zfcxjw.cq.gov.cn/zwgk_166/zfxxgkmls/zcwj/xzgfxwj/202401/t20240102_12776997.html政策解读:https://zfcxjw.cq.gov.cn/zwgk_166/zfxxgkmls/zcjd/wzjd/202401/t20240103_12781646.html
专栏2024-03-19 -
2024年大连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要点2024年大连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新时代推动东北全面振兴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按照国家、省、市对信用工作的总体要求,以落实《提升清单》为重点,以加强信用信息归集为基础,以提升信用监管效能和拓展信用应用为目标,推动“信用报告替代无违法违规证明、拓展信用综合评价结果应用、打造特色信易贷服务体系、推进合同履约信用监管”等工作实现新突破,为建设近悦远来的营商环境标杆城市、助力新时代“两先区”高质量发展贡献信用力量。一、提升信用信息归集共享质效,筑牢数据价值根基1.加强信用信息归集。严格按照新版公共信用信息目录及国家、省关于数据归集共享的有关要求,做好数据归集工作。提升“双公示”信息、五类行政管理信息的合规率、及时率,杜绝瞒报、漏报、迟报,持续加强纳税、不动产、科技研发、水电燃气、自然人等信用信息归集。开展司法裁决信息、经营管理信息、发展创新信息、监管评价信息及合同履约信息等专项数据归集工作,为公共信用综合评价提供数据支撑。持续推进社会信用代码重错码治理,降低我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重错码率。2.提升平台数据共享应用。强化信用信息基础数据资源建设,通过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交换平台进一步畅通信用信息共享渠道,为政务端广泛查询应用信用信息提供便利。通过辽事通做好专题栏目信用信息共享支持,为移动端查询应用信用信息夯实保障。3.完善信用平台服务功能。建设专用信用报告系统,支持信用报告替代特定领域材料。完善信用修复历史记录追溯,为跨部门协同开展信用修复健全保障机制。完成信用平台与市综合服务平台对接,保障各有关单位通过一网协同系统便捷使用信用平台功能。加强平台权限管理,确保数据安全。4.加强融资信用服务类平台建设和管理。按照国家部署要求,进一步完善市融资信用服务平台网络建设,做好地方融资信用服务平台统计监测工作,向金融机构提供“一站式”信用信息查询服务,更好发挥服务民营中小微企业融资作用。二、发挥信用机制作用,推进监管能力现代化5.推行信用报告替代无违法违规证明。推动我市企业在申请上市、惠企政策、评优评先等事项中,通过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平台出具的无违法违规版信用报告,代替需由多个部门分别出具的无违法违规证明,实现企业“用一份报告替代一摞证明”,让数据多跑路、企业少跑腿,切实让企业享受信用带来的便利。6.推广信用承诺制广泛应用。各地区、各部门进一步推广信用承诺在基层治理、行政监管、惠民便企等更广范围应用,助力推动实现“高效办成一件事”。完善信用承诺信息归集、共享、公示机制,全面推动将承诺履约信息纳入信用记录,加强审批、监管等部门协同,强化信用承诺履行情况跟踪核查,探索将承诺履约信息应用到差异化监管等行政事项中。7.拓展信用综合评价及信用核查应用领域。出台《大连市企业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应用清单》,推动更多部门在行政监管、评优评先等事项中参考使用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为实施差异化监管提供参考。探索将信用核查嵌入到企业招投标、资金补助、评优评先等更多领域,将企业或个人的信用状况作为重要参考,让守信主体切实受益、失信主体依法受限,推动企业和公民自觉增强诚信意识。8.完善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信息管理。各行业主管部门严格按照各领域出台的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办法,做好名单管理工作,推进部门间信息共享,健全名单信息查询、应用、反馈及退出机制,并及时将名单推送至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平台,推动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实施惩戒,提高名单的权威性和威慑力。9.健全行政处罚信用修复服务机制。在更多领域推广行政处罚决定书和信用修复提醒函“两书同达”机制,主动告知企业公示期限、修复流程、修复政策等内容,助力信用修复高效便捷。配合省级部门做好信用修复协同联动工作,共享信用修复结果信息,实现跨系统同步修复,保障信用主体合法权益。三、深化信用惠民便企,激发城市发展活力10.打造特色“信易贷”服务体系。依托市“信易贷”平台,加强与金融机构合作,扩大信用信息共享范围,将信用贷款服务对象从中小微企业扩展到全体个体工商户。出台《2024年关于发挥“信易贷”平台作用 助力拓展信用贷款服务群体的工作方案》,健全企业融资“白名单”机制,及时挂载发布惠企政策,组织各地区开展融资对接会,切实提升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融资可得性、便利性,助力做好普惠金融大文章。11.推动信用应用服务民生重点领域。拓展信用在交通、旅游、税务、医疗、养老、安全生产、金融、工程建设、物业管理等领域应用,创新打造品牌化“信易+”应用项目,为各类守信主体在行政审批、融资贷款、交通出行、旅游购物等方面提供优惠便利,不断释放信用红利,让信用元素为市民生活、企业成长和我市经济高质量发展带来积极变化。四、聚焦重点领域信用建设,服务构建新发展格局12.全面推动提升政务诚信水平。各地区、各部门恪守契约精神,严格履行合同协议及惠企政策兑现,依法依规开展招商引资、招投标等工作。持续开展失信政府机构整治,着力解决“新官不理旧账”、拖欠中小企业账款、不执行法院判决等政府失信问题,提升政府部门诚信意识,保持我市政府失信被执行人动态清零。严格按照省政务严重失信行为联合惩戒实施办法要求,依法依规对政务严重失信主体开展认定并将失信惩戒落到实处。13.推进重点领域、重点人群信用体系建设。推进科研、知识产权、文旅、生态、税务、劳动保障、医疗、金融等各领域信用体系建设,扎实推进信用理念、信用制度、信用手段与我市经济发展各方面深度融合。围绕公务员、律师、医生、执业药师、会计审计人员、家政从业人员、金融从业人员等重点执业人群,探索建立完善个人信用记录管理机制,并及时归集相关信用信息。14.持续开展严重失信主体专项清理。各相关部门加强对严重失信企业清理力度,定期跟踪调度,加快出清失信被执行人,减少存量、控制增量,切实降低我市严重失信企业数量占比,进一步提升我市信用建设水平。15.推进合同履约信用监管。加大能源中长期合同、政府采购、招投标等多领域合同履约信息归集力度,并应用于企业公共信用综合评价。开展合同履约信用监管试点工作,实现合同签约、履约、违约全流程监管,提高合同履约透明度和监管效率。五、加强诚信文化建设,营造良好信用环境16.开展各类诚信宣传活动。各成员单位要充分发挥政府、媒体、网络平台等作用,积极宣传各领域信用体系建设成效。围绕“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全国质量月、“6·14信用记录关爱日”等重要时间节点,开展诚信宣传活动,积极营造“知信、守信、用信”社会氛围。17.促进信用服务产业规范发展。建立健全信用服务机构自主登记制度,完善服务机构信用档案,加强信用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指导和监督。制定促进信用服务产业发展政策和措施,支持信用服务行业健康发展。六、完善工作保障机制,推进信用工作行稳致远18.强化信用督导考核工作。完善信用监测、通报、督考机制,每月发布《信用工作简报》,对各成员单位落实信用工作情况等进行通报,确保我市各项重点工作落地见效。加强信用监测分析调度,对照最新国家城市信用状况监测预警指标,补短板强弱项,每月开展信用排名预测和分析,确保我市信用监测排名保持全国前列。19.积极打造信用工作创新亮点。各行业主管部门从拓展惠企便民范围、升级监管服务质效角度,推动信用应用创新,打造亮点、挖掘典型,并做好案例储备和申报工作,力争在国家组织的信用应用案例评选活动中荣获奖项,提升“信用大连”品牌效应。20.加强社会舆情监测。在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司法公信等领域发生的具有重大负面影响、社会关注度高的违法违规事件,各地区、各行业主管部门做好舆情监测、处置并及时报送,确保我市不发生重大失信事件。政策文件:https://pc.dl.gov.cn/art/2024/3/13/art_1692_2318530.html政策解读:https://www.zhonghongwang.com/show-382-320237-1.html
专栏2024-03-19 -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高标准市场体系建设和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的决策部署及省委、省政府有关工作要求,切实发挥社会信用体系对供需有效衔接、资源优化配置、优化营商环境、促进国民经济循环高效畅通的支撑作用,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以下工作要点。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二十届二中全会精神,落实省委十二届七次全会暨省委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全面加强全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主动服务和融入新发展格局。(二)主要目标到2024年底,全省信用基础设施进一步完善,信用应用创新场景和产品持续丰富,信用服务高质量发展、服务实体经济、服务民生成效进一步凸显,城市信用监测排名明显提升。二、重点任务(一)完善制度标准体系,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1.健全政策制度体系。一是编制印发《山西省守信激励措施清单》《山西省守信激励对象名单》,进一步完善全省信用奖惩机制;二是指导推动各市编制市级公共信用信息目录和失信惩戒措施清单。(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司法厅等省有关单位,各市发展改革委)2.推进信用领域标准化研究。一是充分发挥省社会信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作用,研制发布一批信用地方标准,提升全省社会信用工作标准化水平和规范化水平。二是鼓励各地各行业开展信用领域标准化研究,逐步完善全省社会信用标准化体系。(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市场监管局等省有关单位,各市发展改革委)3.组织召开全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会议。组织召开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议定年度重点工作任务,并明确分工。(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人行山西省分行)(二)强化信息归集共享,提升信用平台数智化水平4.提升信用数据质量。一是强化“双公示”数据归集,完善月通报、季评估机制,合规率达100%,进一步降低迟报率和漏报瞒报率。提高5类行政管理信息合规率,加大专项数据归集力度。二是持续开展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重错码治理,将重错码率控制在国家规定范围内。三是建立医师、护士、教师、律师等重点人群信用档案,完善自然人信用信息库,与省人口库实现机制化共享,有效支撑信息应用。四是完善全省企事业单位、农民专业合作社、社会组织、法律服务机构、会计事务所等法人主体信息库,并建立常态化更新机制。(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市场监管局、省委编办、省司法厅、省财政厅、省民政厅、省公安厅、省卫健委、省教育厅、省农业农村厅等省有关单位)5.完善信用信息共享应用。一是优化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数据治理功能,建立覆盖信息归集、治理、分析、共享、应用等数据全生命周期的质量监控和数据治理体系。二是加大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与省融资信用服务平台信息共享力度,推动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与省政务服务一体化平台统一身份认证系统对接。三是推动信用报告嵌入各级政务服务大厅终端,提供公共信用报告查询和打印服务。(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审批服务管理局等省有关单位,各市发展改革委)(三)强化信用信息赋能,提升金融服务实体经济效能6.完善全省融资信用服务平台功能。一是推动融资信用服务平台市级全覆盖,构建完善全省融资信用一体化服务网络。二是提升省融资信用服务平台的数据处理能力,强化全国信用融资服务平台省级节点功能,完善信息归集和加工能力,提高数据可用性,并实现与省级地方征信平台的数据交互共享。三是推动各级融资信用服务平台和金融机构服务功能融合,推动各类金融惠企政策、专项金融服务等接入平台,加快推进信用保证基金在融资信用服务平台上使用,鼓励各级平台与银行开展联合建模、创新信用融资服务产品、实现全流程放款。(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地方金融管理局、国家金融监管总局山西监管局、人行山西省分行、山西股权交易中心等省有关单位,各市发展改革委)7.持续加强特定领域信用信息共享应用。加强纳税、社保、不动产、水电气费缴纳、科技研发、知识产权、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等信用信息归集,推动公共信用信息同金融信息的共享整合。(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税务局、省人社厅、省自然资源厅、国网山西省电力公司、省科技厅、省知识产权局、省农业厅、省市场监管局等省有关单位,各市发展改革委)8.强化信用融资服务宣传推广。强化省融资信用服务平台、省级地方征信平台的宣传推广,鼓励相关部门通过“直播间”“银企对接会”等多种形式宣传推广,引导企业入驻、使用。(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地方金融管理局、国家金融监管总局山西监管局、人行山西省分行、省工商联、省民营经济局、山西股权交易中心等省有关单位,各市发展改革委)(四)优化信用监管机制,提升政府治理能力9.持续推广信用承诺制度。一是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深化信用承诺和承诺履行信息的应用,对作出信用承诺的守信主体实施减材料、减时限以及容缺办理等便利政策。二是完善信用承诺信息的归集、共享、公示和应用机制,加大承诺履行信息向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的归集力度。三是加强和创新信用承诺应用,促进信用承诺制在优化审批服务、提升监管效能、助力惠民便企、优化营商环境等方面发挥更加积极的作用,推出一批我省信用承诺典型案例。(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市场监管局、省司法厅、省审批服务管理局等省有关单位,各市发展改革委)10.优化信用监管机制。一是深化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应用,以公共信用评价结果为导向优化配置监管资源,为各级各部门实施差异化监管提供支撑。二是在水利、知识产权保护、消防安全、医疗卫生、统计、税收管理、进出口、节能、公共资源交易、工程建设、禁毒等重点领域深化信用分级分类监管,提升监管精准性和有效性。(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水利厅、省知识产权局、省消防救援总队、省医保局、省卫健委、省统计局、省税务局、太原海关、省能源局、省审批服务管理局、省住建厅、省交通厅、省公安厅等省有关单位,各市发展改革委)11.完善失信惩戒运行机制。按照《山西省省级失信惩戒措施清单(2023年版)》,依法依规实施失信惩戒。一是推进联合惩戒插件嵌入政务服务平台、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及业务审批系统,实现自动比对、自动提示、自动反馈等动态协同。二是依托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完善信用核查、名单比对、惩戒措施推送、警示提醒、惩戒案例反馈等功能,提升惩戒工作规范化、协同化、智能化水平。三是健全严重失信主体名单退出机制,依托平台实施动态管理,确保失信惩戒精准高效。(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审批服务管理局、省市场监管局、省法院等省有关单位,各市发展改革委)12.加强政务诚信建设。一是建立各级政府违约失信投诉处理闭环机制,打通投诉渠道,完善防范和化解拖欠中小企业账款长效机制。二是深入开展重点领域失信问题专项治理,持续深化工程、社保、医疗等多领域的诚信缺失突出问题专项治理,降低我省严重失信主体数量。三是编写《山西省公务员信用知识读本》,向全省公务员宣传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相关政策和政务诚信相关要求。(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法院、省工信厅、省住建厅、省交通厅、省水利厅、省人社厅、省卫健委、省医保局等省有关单位,各市发展改革委)13.持续推动重点领域合同履约监管。加强政府采购、公共资源交易、煤炭、电力、天然气等重点领域合同履约监管,深化签约履约信息归集共享,拓宽合同履约结果应用场景。提升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合同履约监管系统功能,积极构建合同履约全流程跟踪监管机制。(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审批服务管理局、省能源局等省有关单位,各市发展改革委)(五)提升信用服务效能,激发市场主体活力14.优化信用修复服务,探索实行信用修复、信用异议与行政处罚“三书同达”。推动各级各部门在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时,同步送达《信用修复告知书》和《信用异议申请流程告知书》,主动告知失信主体该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政策和信用异议流程等内容,引导和帮助失信主体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实现“信用中国(山西)”网站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西)各自产生的信用修复结果信息,数据共享,结果互认。(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市场监管局)15.加快推进企业上市合法合规信息核查“一件事”。针对企业上市需要出具的相关领域无违法违规信息核查的行政权力事项和公共服务事项,通过线上线下获取专用报告,实现数据多跑路、企业不跑路,为企业简化办事手续。(责任单位:省审批服务管理局、山西股权交易中心等省有关单位)16.支持本地信用服务机构发展,提升信用服务市场效能。鼓励本地具有发展潜力的信用服务机构向县级以上社会信用工作机构提供登记信息、业务开展信息、信用产品等有关信息,作出信用承诺,并将上述信息在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主动公示。加强信用服务市场监管和行业自律,促进信用服务行业健康发展。(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等省有关单位,各市发展改革委)(六)提升城市信用水平,促进区域信用协同发展17.全面提升城市信用监测排名。一是组织召开城市信用监测排名专项工作会议,推动各设区市、县级市抓好抓实城市信用监测排名提升工作,在政策、数据、业务指导等方面给予支持,推动全省城市信用监测排名全面提升。二是加强各设区市、县级市信用工作监测。对纳入国家城市信用监测排名的11个设区市和11个县级市进行机制化监测,指导城市信用建设水平和排名全面提升,为创建全国社会信用体系示范区夯实基础。三是开展试点示范建设。鼓励支持各设区市、县级市结合自身特色和工作重点,开展各类信用示范创建工作,积极创建全国信用体系建设示范区。(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各市发展改革委)18.加强京津冀晋信用合作共建。一是推进守信企业联合激励、信用数据共享、信用标准和评价结果互认等重点工作,有效促进京津冀晋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动发展,提升“信用京津冀晋”品牌影响力。二是协同京津冀信用牵头部门联合举办大学生诚信辩论大赛等活动,扩大诚信文化交流。(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团省委等省有关单位)19.推动信用研究和实验室建设。一是高质量完成《山西省守信激励政策措施研究》《山西省加强信用信息共享应用促进中小微企业融资工作机制研究》《山西省京津冀晋信用实验室构建研究》等重点课题研究。二是探索建设山西信用实验室,从理论、科技、产业、应用等层面为全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提供支持。三是加强京津冀晋四地信用实验室联动,实现协同发展。(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山西股权交易中心等省有关单位)三、保障措施(一)强化主体责任。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担负起本地区、本行业信用建设和信用监管的主体责任,加强组织保障,对照任务分工,细化工作举措,推进各项重点任务落地落实。(二)优化工作机制。加强工作考核和跟踪督导,对工作进展慢、成效不明显的市和部门进行通报,限期整改落实。各地、各部门要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调度,及时高效推动工作任务,解决相关问题,对于创新做法和典型经验成效及时进行总结、宣传。(三)加大资金保障。各市要结合实际,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提供经费保障,加大对信用基础设施建设、信用示范区创建、重点领域信用创新场景、诚信宣传等方面的资金支持。
专栏2024-03-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