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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信用管理典型园区、街区(商圈)培育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我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进一步发挥社会信用促消费、增活力、稳主体、优环境的重要作用,打造诚信投资消费环境,根据《关于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促进形成新发展格局的意见》《山东省社会信用条例》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山东省信用管理典型园区、街区(商圈)培育管理工作,遵循政府引导、园(街)区自愿、培育促进、公开透明原则,以创建促提升,以示范带发展,助力打造诚信放心的投资消费环境。 第三条 省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山东省分行负责山东省信用管理典型园区、街区(商圈)培育管理的统筹协调、服务指导和监督检查,发布相关认定标准和支持政策。各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单位依据本办法负责本地区的组织申报、审核推荐、培育管理等具体实施。第二章 条件与标准 第四条 山东省信用管理典型园区应当具备以下基础条件∶ (一)园区应为当地招商引资和承载产业发展的产业园区(包括经开区、高新区、化工园区、特色产业园等),有一定的产业特色,有明确的四至范围,运营时间不少于两年,园区内企业不少于50家,园区生产运营、财务、信用状况良好,信用服务能力较强。 (二)园区内入驻企业、园区管理机构及所属国有企事业单位公共信用综合评价均为诚信守法类。 (三)园区管理机构近2年无招商引资类纠纷,无合同履约诉讼败诉记录,无拖欠民营企业、中小企业账款等问题。 (四)园区近2年未发生意识形态责任事件、重大失信负面舆情,未发生重大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生态环境事件、群体性事件等。 (五)园区近2年地方政府债券、地方政府隐性债务、地方国有企业发行的企业债券未发生违约事件。 第五条 山东省信用管理典型街区(商圈)应当具备以下基础条件∶ (一)近两年经营状况良好,具备一定经营体量和产业规模,具有较明显的商业特点,街区(商圈)内商户不少于100家,公共信用服务能力较强。 (二)街区(商圈)内商户及管理机构未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公共信用综合评价均为诚信守法类。 (三)近2年未发生意识形态责任事件、重大失信负面舆情,未发生重大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生态环境事件、群体性事件等。 (四)近2年街区(商圈)管理机构无合同履约诉讼败诉记录,无拖欠账款问题。 (五)街区(商圈)具有浓厚的诚信文化氛围、健全的诚信制度、较有影响的诚信品牌,经营者有较强诚信意识,自觉做到诚信经营、诚信服务。 第六条 园区、街区(商圈)有意愿先行先试开展创建活动,并基本达到或者承诺一年内达到山东省信用管理典型园区创建指标(附件1)、山东省信用管理典型街区(商圈)创建指标(附件2)。第三章 申报程序与要件 第七条 各类申报主体向所在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单位提出申请,省属单位直接向省发展改革委提出申请。各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单位负责对辖区内申报材料进行齐备性审查,与人民银行各地市分行(含青岛市分行)达成一致推荐意见后,将符合要求的材料上报省发展改革委。 第八条 申报山东省信用管理典型园区材料包括: (一)园区基本情况,园区入驻企业名单及社会信用代码,园区诚信建设基础优势等; (二)园区在招商引资、招才引智及财政政策落实等领域守信践诺情况; (三)园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情况,包括机制建立、信用服务、差异化监管、惠企便企作用与效果、典型服务案例等; (四)园区开展“信易+”应用场景创新情况; (五)园区在信用建设方面的特色做法及荣誉证明; (六)信用承诺书以及根据创建指标应提供的其它资料。 第九条 申报山东省信用管理典型街区(商圈)材料包括: (一)街区(商圈)基本情况,入驻商户名单及社会信用代码,街区(商圈)商业特色,诚信建设基础优势等; (二)街区(商圈)在招商及财政政策落实过程中守信践诺情况; (三)街区(商圈)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情况,包括机制建立、信用服务、差异化监管、惠企便企作用与效果、典型服务案例等; (四)街区(商圈)开展“信易+”应用场景创新情况; (五)街区(商圈)建立投诉处理机制或平台,保护消费者权益、预防声誉风险等情况; (六)街区(商圈)结合实际在信用建设方面的特色做法及荣誉证明等; (七)信用承诺书以及根据创建指标应提供的其它资料。 第十条 省发展改革委汇总各市申报资料,会同人民银行山东省分行等部门,按照“好中选优”的原则,组织对申报资料进行审核、评分、实地抽查,并按照一定的差额比例确定公示名单,公示无异议的进行认定并公告。 第十一条 山东省信用管理典型园区、街区(商圈)培育认定工作每年集中开展一次。“十四五”期间,全省拟累计培育山东省信用管理典型园区30个、山东省信用管理典型街区(商圈)60个。第四章 动态管理 第十二条 经公告的山东省信用管理典型园区、街区(商圈)培育期为两年,按照“成熟一个验收一个”的原则,遴选优秀的信用管理典型园区认定为山东省信用示范园区、街区(商圈)。 第十三条 山东省信用管理典型园区、街区(商圈)实行动态管理,有效期内如发生重大安全、质量、环境污染等事故,重大负面舆情,或严重失信、数据造假、偷漏税等违法违规行为,不再符合认定条件等其他情形,直接取消公告或认定,依法依规纳入信用记录。 第十四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可对山东省信用管理典型园区、街区(商圈)相关信息真实性、准确性等向相应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单位举报,并提供佐证材料和联系方式。相应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单位应及时受理并核实,被举报主体未按要求回复或经核实确认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视情节轻重要求其进行整改,或直接取消公告或认定。第五章 培育扶持 第十五条 山东省信用管理典型园区、街区(商圈)享受以下激励政策: (一)认定结果作为信用记录,录入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 (二)由有关金融机构给予整体授信; (三)依托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的数据资源对园区、街区(商圈)信用管理进行赋能; (四)在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中,给予绿色通道、程序简化等便利服务措施,在日常检查、专项检查、随机抽查中减少检查频次; (五)在财政性资金分配、评先评优、招商引资中优先考虑或者推荐,加大扶持力度; (六)在信用平台网站开辟专栏公示并对建设进展跟踪宣传,对可复制的特色做法印发推广并组织主流媒体宣传。 第十六条 鼓励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为山东省信用管理典型园区、街区(商圈)申报主体提供信用管理辅导、信用修复、信用核查、信用风险预警、投融资对接等相关服务。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4年1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月14日。 附件: 1.山东省信用管理典型园区创建指标 2.山东省信用管理典型街区(商圈)创建指标 附件下载地址:http://fgw.shandong.gov.cn/art/2023/12/7/art_333896_62299.html 政策文件:http://fgw.shandong.gov.cn/art/2023/12/7/art_333896_62299.html 政策解读:http://fgw.shandong.gov.cn/art/2023/12/15/art_91410_10421992.html
专栏2023-12-22 -
中共北京市委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北京市全面优化营商环境打造“北京服务”的意见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全面优化本市营商环境,进一步激发经营主体发展活力,加快建设现代化产业体系,推动落实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为首都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牢牢把握首都城市战略定位,大力加强“四个中心”功能建设,提高“四个服务”水平,坚持“五子”联动服务和融入新发展格局,以更大力度提升企业群众获得感和满意度为首要目标,以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智慧化为导向,以深刻转变政府职能为核心,以建设服务型政府和数字政府为主抓手,以“北京标准”“北京效率”“北京诚信”为支撑,塑造首善标准、国际一流的“北京服务”,全面推进京津冀营商环境优化提升,让企业群众能办事、快办事、好办事、办成事,始终保持首善之区的领先地位,实现本市营商环境国际竞争力跃居全球前列,以国际一流营商环境助力首都高质量发展。 (二)工作原则 ——坚持有效市场、有为政府。坚持“两个毫不动摇”,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认真落实产权保护、市场准入、公平竞争、社会信用等市场经济基础制度,创新行政方式,提高行政效能,进一步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 ——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聚焦企业投资生产经营、群众办事过程中的急难愁盼问题,围绕优化营商环境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千方百计解难题、不折不扣抓落实,切实打通政策落地“最后一公里”,提高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建设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让企业群众享受到更精准的政策服务、更便利高效的办事体验。 ——坚持改革引领、数字赋能。以制度创新和技术创新双轮驱动,全面提高政府决策科学化水平和管理服务效率。以数字化改革助力政府职能转变,着力破解一批体制机制障碍,推动政府服务流程和治理模式系统性变革,构建数字化、智能化的政府运行新形态,提升政府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 ——坚持系统集成、协同高效。紧扣国家重大战略需要和首都发展重大需求,加强本市营商环境改革的顶层设计和整体谋划,统筹兼顾、突出重点,强化系统集成和资源整合,加强部门协同、上下联动,不断增强改革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充分调动社会各界的积极性、主动性,加快形成全社会多元参与优化营商环境的共建共享格局。 二、重点任务 (一)夯实三大基础,强化“北京服务”引领示范作用 1.打造国际一流的“北京标准”。充分发挥标准化在优化营商环境中的基础性作用,按照简化、统一、协调、最优原则,以优化行政管理为重点,深化企业全生命周期服务标准化建设,打造与首都功能相适应、与高精尖产业发展相匹配的国际一流标准环境,强化“北京标准”的引领性。完善政务服务标准体系,重点推进行政审批、政务服务等行政管理领域标准的制定和推广,统一规则、准则、流程,实现政府服务管理能力整体提升。强化科技创新标准支撑,增强利用自主知识产权成果研制标准的能力,强化科技成果向标准转化,打造具有国际领先水平的“中关村标准”品牌。提升产业标准化水平,着力提高新一代信息技术、医药健康、智能网联汽车等领域标准化能力,完善“北京智造”领域标准,积极参与数字领域国际标准制定。完善绿色发展标准化保障,开展碳达峰碳中和标准化提升工程,完善环境污染防治标准体系和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标准体系,参与绿色金融标准体系建设。完善城市公共设施标准体系,加强公共设施建设运营、数字运维、评估评价等方面标准制定,完善无障碍环境建设和管理标准。提升标准化对外开放水平,促进政策、规则、标准国际联通,推动进出口贸易与标准化工作有机结合,做好技术性贸易措施和海外标准信息的分析与应对,提高“北京标准”与国际标准的兼容性。 2.打造人民满意的“北京效率”。以数字化、智慧化改革为牵引,全面提升制度供给效率、资源配置效率、政府审批效率、公共服务效率,实现企业群众办事时间更短、跑动更少、成本更低,跑出“北京效率”加速度。提高市场运行效率,深化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不断完善要素市场运行机制,健全要素市场化交易平台,完善要素交易规则和服务,提升要素交易监管水平。全面提升消费服务质量,规范消费市场经营秩序,营造便利消费、放心消费环境。提高行政管理效率,转变政府职能,推进政府机构职能优化协同高效,强化制度供给和执行,不断提高行政决策质量和效率,将数字技术广泛应用于政府管理和服务,提高行政审批、监管执法、政务服务效率。提高公共服务效率,创新公共服务供给模式和管理机制,鼓励社会力量和资本更多投入公共服务,不断提升交通出行、教育、托育、医疗等领域公共服务质量和效率,推进体育、文化等领域公共服务设施兼容设置、开放共享。提高城市管理效率,大力推行智慧城市建设,推动城市治理、服务等多领域全面升级,实现城市管理精细化、高效化,完善城市感知体系,聚焦公共安全、交通管理、生态环境等重点领域,提高城市基础设施网络智慧化管理水平。 3.打造首善之区的“北京诚信”。大力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扎实推进信用理念、信用制度、信用手段与经济社会各方面各环节深度融合,营造诚实自律、守信互信社会氛围,让守信践诺成为北京营商环境最醒目的标识。加强政务诚信建设,坚持依法行政和“阳光行政”,建立健全政务失信记录和惩戒制度,不断提升各级政府和公务员诚信履职意识、诚信行政水平。深入开展商务诚信建设,统筹推进生产、流通、消费等领域诚信建设,加快推广信用承诺制度,引导各类经营主体树立契约精神,积极履约践诺,对制假售假、虚假宣传、商业欺诈等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失信联合惩戒,增强企业诚信经营意识。发挥信用激励机制作用,提升信用良好企业的获得感。全面推进社会诚信建设,充分发挥信用在健全公共服务体系、完善社会治理制度等方面的作用,围绕劳动用工、医疗卫生、知识产权、环境保护、文化旅游、体育等领域,完善诚信管理和诚信自律机制,加大对诚信典范和失信案例的宣传力度,使诚实守信成为全社会的自觉追求。 (二)打造六大环境,带动“北京服务”提质增效 1.打造高效协同的京津冀一流营商环境。下大气力优化区域营商环境,创新京津冀协同发展体制机制,完善区域协同发展政策体系,聚焦创新协同、产业协作,促进区域营商环境和政务服务一体化发展,努力使京津冀成为中国式现代化建设的先行区、示范区。共建改革开放新高地,推动出台京津冀一流营商环境建设行动方案,围绕商事制度、监管执法、政务服务、跨境贸易、知识产权等重点领域,推动资源共享、同事同标、互认互通、高效协作、协同开放,加强京津冀自由贸易试验区、综合保税区联动发展,探索“一地创新、三地互认”。携手共建创新创业生态,推动构建多主体协作创新机制,打造政产学研金服用一体化的协同创新体系,建立完善京津冀科技成果转化供需对接清单机制,支持各类技术转移机构跨区域提供服务,促进人才、技术、资金等创新要素广泛汇聚、自由流动,不断提高科技成果区域内转化效率和比重。优化区域产业发展生态,建立健全产业链分工合作和集群跨区域协同培育机制,加快建设一批产业创新联盟,加强京津冀产业合作重点平台建设管理,形成结构优化、质效领先、高效协同的产业发展生态,助力打造一批世界级先进制造业集群。 2.打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强化竞争政策基础地位,力行简政之道,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持续营造国企敢干、民企敢闯、外企敢投的制度环境。完善公平竞争制度,夯实各类经营主体平等参与市场竞争的制度规则基础,健全公平竞争审查配套制度,加强和改进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执法,破除市场准入、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等领域的隐性门槛和壁垒,对各类经营主体一视同仁、平等对待。推动市、区公共资源交易服务标准化、规范化,推进全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降本、高效、便捷。纵深推进商事制度改革,全面实施全国统一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深化“准入准营”改革,巩固和扩大“一照多址”“一证多址”等改革成果,完善和畅通企业退出制度和渠道,实现经营主体设立、经营、退出便利高效。深化以承诺制为基础的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按照利企便民原则,在市场准入、文化旅游领域等持续推行告知承诺审批。健全基于风险的分级分类审批管理制度,深入推进工程项目“多规合一”“多审合一”“多测合一”“多验合一”等审批改革,优化市政公用设施报装“一站式”服务,保障投资建设项目早落地、早开工、早投用。 3.打造公平公正的法治环境。更好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作用,规范监管执法、提升司法质效,打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法治化营商环境,让企业家安心经营、放心投资、专心创业。扎实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推进科技创新、社会信用、涉外法治等重点领域立法,推动政府治理各方面制度更加健全、更加完善,以良法善治保障经济社会健康发展。提升综合监管执法效能,加快推进全国市场监管数字化试验区建设,建立“风险+信用”分级分类监管机制,加强监管事项标准化、规范化建设,全面推进一体化综合监管落地实施。持续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完善行政执法程序,健全轻微违法免罚和初次违法慎罚制度,让执法既有力度又有温度。加强司法服务和保障,深化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推动智慧法院建设,深化案件繁简分流改革,进一步提升审判执行质效。健全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加快培育和汇聚国内外高端优质法律服务资源,构建全方位、全链条的专业化、智慧化法律服务生态圈。推进北京国际仲裁中心建设,提升仲裁机构专业化国际化水平。强化知识产权全链条保护,构建多层次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体系,加强行政监管、司法保护、仲裁调解、行业自律等环节保护,积极争取扩大专利预审服务领域,提高服务效率,严格落实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行为保全等制度,加大损害赔偿力度,有效遏制侵权行为。 4.打造自由便利的投资贸易环境。加快营造与“两区”建设相适应的国际化营商环境,对接《全面与进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CPTPP)、《数字经济伙伴关系协定》(DEPA)等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稳步推动规则、规制、管理、标准等制度型开放,为开展更大程度压力测试创造条件,为外资外贸企业提供更多公平市场机遇、投资机遇、发展机遇。强化内外资一致,全面落实外商投资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推动出台北京市外商投资条例,推动优化境外投资者主体资格文书认证等手续,确保外资企业同等享受要素获取、资质许可、经营运行、知识产权保护、标准制定、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等政策。高水平服务企业“引进来”“走出去”,建立多层次常态化外资企业沟通服务体系,拓宽外资企业开办“全程网办”范围,为外资企业在京发展、项目落地提供全方位服务,搭建本市“一带一路”综合服务平台,整合各类资源,为企业提供全链条综合服务。优化国际贸易发展环境,建设智慧口岸,依托国际贸易“单一窗口”,积极争取与主要贸易伙伴口岸间相关单证联网核查先行先试政策,打造全方位国际贸易服务平台。加快国家进口贸易促进创新示范区发展,推进内外贸易一体化,创新通关监管服务模式,推广特殊物品“智能审批”政策。营造服务贸易创新发展环境,积极创建国家服务贸易创新发展示范区,加快提升金融、互联网信息、文化等重点领域服务贸易发展水平。积极开展数据基础制度先行先试,探索形成数据跨境流动等服务机制,推动建设数据跨境服务中心和技术服务平台。推动北京绿色交易所完善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机制,探索与国际碳交易机制接轨与合作。建设国际一流航空枢纽,优化“双枢纽”国际航线资源配置,积极争取优质航权资源,打造国家对外开放重要门户。健全完善风险防控制度,落实外商投资安全审查、反垄断审查等各项管理措施,加强企业“走出去”重大风险研判和预警评估,建立防范化解风险协作机制。 5.打造暖心高效的政务服务环境。建立标准统一、运行规范、线上线下相融合的政务服务体系,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推进政府管理和服务改革创新,提升政务服务数字化、智慧化水平。完善政务服务体系,建立健全政务服务事项管理、一体化线上服务、政务服务中心建设、政务服务实施、便民热线运行、服务评估评价等标准规范,提供泛在可及、公平普惠的政务服务。加大协同化改革力度,整合跨层级、跨部门、跨区域政务服务要素,全面推行“一业一证”改革,扩大“一件事”改革覆盖领域,深化京津冀政务服务合作,实现更多政务服务事项“跨省通办”“移动办”,提速“北京+雄安”政务服务同城化发展。提升政策服务供给能力,深化政务公开,优化政策精准测算、推送、兑现、评估全链条机制流程,保障政策制定标准性、公开合规性、解读规范性、兑现操作性,实现政策直达快享、落地见效。加强数字政务建设,建设数字政务大平台,以场景创新应用为牵引,推动“一网通办”更加友好便利、“一网统管”更加高效联动、“一网慧治”更加科学智能,加快推进全市一体化政策服务平台建设,打造智慧服务、高效监管、科学决策于一体的数字政务服务大脑。提升国际化网上服务能力,搭建集信息发布、公共服务、咨询交流于一体的国际化网上服务平台,分批推出外资企业和外国人场景化集成服务,动态优化涉外服务流程。充分发挥12345企业服务热线优势,完善畅通、便捷、高效的常态化政企沟通互动机制,提升企业诉求接诉即办工作效能,及时有效解决企业的急难愁盼问题。 6.打造智慧便捷的数字社会环境。坚持将数字赋能优化营商环境作为基础性先导性工程,全面推动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社会治理数字化转型升级,实现政府决策科学化、社会治理精准化、公共服务高效化,助推全球数字经济标杆城市建设。深化智慧城市数字底座建设,建设国际领先的网络基础设施,推进感知体系建设,全面提升感知数据互通共享和智能分析应用水平,加快实施“城市码”建设工程,推进“人”“企”“物”精细化识别与赋码管理,促进实体基础感知数据的融合关联和共享应用,推动实现“码上办”“一码通办”的便捷服务。加快智慧城市重大应用建设,以数字技术驱动政府审批、监管、服务流程再造、规则重塑、方式变革,加快数字服务、数字营商、数字监管建设,推动“京通”“京办”“京智”功能升级。提升数字社会建设水平,加快数字教育、数字文化、数字社会保障、数字社区建设,推动文化、商业、旅游领域融合发展和数字化转型,拓展数字场景应用,丰富数字体验。 (三)实施八大行动,实现“北京服务”全面领跑 1.实施人才服务品质创优行动。坚持人才是第一资源,全面构建人才引进、培养、激励、服务保障制度体系,打造最具国际吸引力的人才发展环境。聚焦国家重大战略需要和首都发展重大需求,吸引集聚科技领军人才和创新团队,调动企业、高校积极性,建设具有突出技术创新能力、善于解决复杂工程问题的工程师队伍。优化青年人才发展环境,探索建立与青年人才发展相适应的城市公共服务空间与设施建设标准,重大科技任务、关键核心技术攻关等方面向青年科技人才倾斜。鼓励各区“一区一策”制定青年人才、创业人才服务保障政策,持续丰富青年人才社交、消费等场景供给,打造近悦远来的青年创业营商环境。完善人才评价和激励机制,形成以创新价值、能力、贡献等为导向的人才评价和收益分配机制,向具备条件的科技领军企业、事业单位等下放职称评审权限。加大外籍人才引进力度,加快建设高品质人才社区,打造一批有类海外环境、有多元文化、有宜居生活的特色区域,为外籍人才在京创业就业提供国际化“一站式”服务,进一步提升外籍人才停居留、出入境、资格认可、创业就业等便利性,打造“愿来愿留”“安心安业”良好环境。 2.实施科技创新服务提升行动。以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为目标,以健全服务体系、促进成果转化、加强融资支持等为重点,营造具有全球竞争力的创新生态环境。构建科技企业全生命周期支持与服务体系,通过提供创业辅导、早期投资、资源对接等服务,着力培育旗舰型一流科技企业。聚焦服务科技成果转化和硬科技创业,对标国际一流、面向前沿未来,结合各区重点产业方向,支持标杆孵化器建设发展。着力推进科技创新政务服务环境,提高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等服务事项办理便利度。增强科技成果转化内生动力,充分赋予高校院所科技成果自主权,激发科研单位和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的积极性。构建新型共性技术平台服务支撑体系,建立以技术经理人为主体的专业人员培养机制,鼓励技术转移机构专业化、市场化、规范化发展。拓展企业科技创新融资渠道,加快建设中关村科创金融改革试验区,建立与科技创新相匹配的长期投资引导机制,健全“一企一策”服务机制,推动更多优质企业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融资,鼓励金融机构创新推出创业贷等产品,降低创新创业成本。聚焦“三城一区”,促进“科学+城”融合发展,持续优化基础设施、提升公共配套服务能力,建立开放的低密度科学街区,为开展科研交流活动、实现高品质生活创造便利条件,加快形成引领全球的科学聚落。 3.实施产业生态优化升级行动。以建设更具国际竞争力的现代化产业体系为目标,重点围绕政策支持、服务配套等方面协同发力,打造产业链与资金链、创新链、服务链深度融合的产业生态。创新构建产业生态服务体系,聚焦新一代信息技术、医药健康、人工智能、绿色能源、智能网联汽车等重点领域,优化产业发展全链条管理服务,完善行政许可、资质资格、检验检测等管理制度和规则,“一链一策”制定产业链配套服务政策,吸引更多企业和项目落地。营造适宜新业态新模式发展的良好环境,对于符合首都城市战略定位的数字经济、消费等领域新业态新模式,建立市级综合审批机制,提供“一站式”集成服务,推动跨部门协同改革创新。优化产业园区服务环境,健全完善政府授权、市场化运营的园区管理机制,加快完善“一行业一政策”制度体系,统筹制定促进细分行业发展政策,加大政府引导基金投入,推广建立园区招商引资专业化团队和考核激励机制。加快构建园区产业服务体系,支持园区以市场化方式链接知识产权、检测认证、技术交易、科技咨询、人力资源、法律税务等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资源。 4.实施数字政务提质增效行动。制定三年行动计划,全面提升政务服务数字化、智能化水平,不断满足企业群众多层次、多样化服务需求。强化政府部门数据管理职责,完善推动数据共享和业务协同机制,按照“按需汇聚、应汇尽汇”原则,提高共享数据质量和效能。大力发展“人工智能+政务服务”,推动政务服务线上线下融合发展。持续优化“京通”服务体验,推行智能审批、在线导办、智能咨询等智能服务,实现政务服务从网上可办向“全程网办”、好办易办转变。提升智慧税务功能,提供更多智能个性化服务,实现各类税费优惠政策直达快享。着力推进“一业一证”、“一件事”、一体化综合监管改革,带动全链条审批、监管、服务整体优化提升。 5.实施政策环境规范提升行动。健全完善政策制定、实施、兑现机制,建设公开透明、可预期的政策环境,使出台的政策企业群众找得着、看得懂、用得上。提升政策科学性、透明性,严格落实政策制定评估论证、公平竞争审查、合法性审核等制度要求。提高政策可预期性,涉企政策出台前应当广泛听取利益相关方意见,依规依法履行涉企政策调整程序并根据实际设置合理过渡期,保持政策稳定性、连续性、一致性。强化政策通达性,发布涉及兑现办事类内容的政策应同步公开政策咨询电话,推行惠企政策免申即享、即申即享、统一兑现。强化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和后台审批人员政策服务能力,各进驻单位在政策发布前开展全覆盖培训并进行考核。 6.实施助企暖企护航行动。坚持问需于企、问计于企、问效于企,为企业提供主动服务、优质服务、高效服务,助力企业高质量发展。构建全方位企业服务体系,坚持12345企业服务热线普惠服务、完善企业“服务包”精准服务、提升中小企业服务平台有效服务,实现更多企业咨询和诉求接诉即办,加强共性问题研究和政策制定,实现接诉即办向未诉先办深化。将构建亲清统一的新型政商关系落到实处,健全完善政企多层次常态化沟通机制,畅通政企沟通渠道,真诚互信、听取意见、解决问题,不断激发企业家创新创业热情和发展信心。大力弘扬优秀企业家精神,树立和宣传企业家先进典型,持续营造关心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社会氛围。建立拖欠账款定期披露、劝告指导、主动执法制度,持续完善政府定价的涉企收费清单制度,公开曝光违规收费典型案例。 7.实施宜居城市建设行动。更好提升城市品质和承载能力,为群众提供体验感更佳、有温度的公共服务。重点推进“八站两场”互联互通,促进站城融合、完善接驳换乘、优化人员流线、增设便民设施,提升群众出行便利度和满意度。持续扩大自动驾驶示范区范围,推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重点场站自动驾驶接驳、无人清扫作业等关键场景开放。打造家园式便民服务中心,支持各区依托公共服务场所,建设更多开放式便民服务空间,优化母婴关爱室、智能书柜、无人零售、共享充电等设施布局,提供贴心暖心、触手可及的便民服务,加快建设“一刻钟”便民生活圈。加快推进世界文化名城和世界旅游名城建设,提供更多优质文化旅游服务,提升博物馆、图书馆、剧院等公共文化设施的管理服务效能,优化游客服务中心、无障碍设施、物品寄存等服务,完善中英文标识标牌,打造国际化旅游公共服务环境。加快构建更高水平全民健身公共服务体系,积极举办国际高水平赛事,丰富高质量体育服务。更好统筹生态、生活、经济、安全需要,着力厚植绿色生态本底、创造宜居美好生活、营造宜业优良环境,充分发挥大尺度生态空间作用,促进城市功能载体建设和内部空间布局优化,实现高质量发展、高品质生活、高效能治理相结合,打造森林环抱的花园城市,增强人民群众的绿色获得感。 8.实施国际一流营商环境宣传行动。树立“北京服务”标杆,深入开展“政务服务之星”“最美法律服务人”“最美导游”等“北京榜样”选树和“文明商户”创建等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大力倡导人人热情服务、处处服务满意,不断提升全社会主动服务意识和服务质量,形成“人人都是营商环境、事事关乎营商环境”的良好氛围,让“北京服务”成为首都社会文明新风尚,擦亮“北京服务”金字招牌。广泛深入开展营商环境政策和成效宣传,组织系列政策宣传培训解读,开展优秀案例评选活动,采取多种方式宣传北京营商环境改革成效,树立国际一流营商环境良好形象。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充分发挥市优化营商环境工作领导小组作用,坚持统筹谋划、高位调度、强力推进。加强市、区协同联动,把优化营商环境作为“一把手”工程,夯实主体责任,强化主动担当,真抓实干深化改革。充分调动基层优化营商环境积极性和创造性,鼓励探索创新,支持先行先试,下更大力气推进优化营商环境各项任务落地见效,始终保持推进营商环境改革的强劲态势。 (二)强化改革推进机制。建立优化营商环境任务形成、改革推进、督导落实、监测评价、改革激励等工作推进机制,压实各区各部门责任,不断增强营商环境改革执行力,打通政策落地“最后一公里”,切实提升企业群众获得感和满意度。加强队伍建设,研究建立优化营商环境表彰制度,广泛凝聚改革正能量,形成推进改革强大合力。 (三)完善多元参与共商共建机制。充分发挥市人大、市政协、市纪委市监委重要作用,建立常态化沟通、督导、协商和共同推进工作机制。发挥市人大立法引领保障和监督推动作用,发挥市政协“优化营商环境直通车”等渠道作用,广泛收集企业群众诉求和问题,定期开展满意度调查,及时整理形成改革任务清单。充分发挥优化营商环境专家咨询委员会、市工商联社会监督员、政务服务“体验员”、第三方机构、媒体等作用,引导社会各方积极参与营商环境改革政策制定和落实情况监督。 (四)构建营商环境监测指标体系。以提升企业群众获得感和满意度为导向,坚持公开透明原则,对标国际规则,结合本市实际,针对企业发展全生命周期涉及的外部因素和条件,设计能够综合反映本市营商环境水平的评价指标,构建具有北京特色的营商环境指数体系。开展营商环境监测分析和评价考核,督促指导各区各部门开展溯源分析和整改提升,强化评价结果科学应用,使其成为本市优化营商环境的风向标、指挥棒。 (五)加强数字化建设支撑。试点首席数据官制度,全力打造一支懂业务、懂技术、懂管理的复合型数据资源管理队伍。坚持共建、共享、共用、共评、共治,加快推进“数字营商”平台建设,促进各类系统平台数据联通、功能优化。完善与营商环境改革相适应的信息化项目审批和建设机制,通过综合论证、联合审批等方式,提高信息化项目建设质量和效率,加快推进数字政府建设。
专栏2023-12-14 -
黑龙江省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物业服务市场秩序,推进物业服务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加快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监管机制,提高物业服务企业诚信经营意识和服务水平,促进物业服务行业高质量发展,根据《物业管理条例》《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黑龙江省住宅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按照依法设立原则,对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物业服务活动的企业实施信用信息管理。具体适用范围: (一)独立法人的物业服务企业; (二)本省物业服务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开展物业服务的,统一纳入设立该分支机构的企业管理; (三)外省物业服务企业在我省设立分支机构的,以该分支机构为单位实施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信用信息,指物业服务企业在日常经营活动中形成的,能够用以判断其遵守物业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履行物业服务合同、保证物业服务质量、企业管理经营能力和企业信誉等方面信用状况的相关信息。 第四条 省级物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物业服务行业信用信息管理工作。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制定全省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和信用信息评分标准,并监督执行; (二)建立和管理全省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信用信息系统”)和信用档案数据库; (三)建立与相关信用信息平台的互通共享机制; (四)负责相关信用信息的采集、记录、公开、评价和使用等工作 (五)指导各市(地)物业行政主管部门的信用信息管理工作。 第五条 市级物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工作。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的采集、认定、上报、公开和使用等工作; (二)指导各县(市)、区物业行政主管部门的信用信息管理工作; (三)积极与发展改革、市场监管、自然资源、城市管理、公安、应急管理、民政、法院等部门协同,拓宽信用信息的采集渠道。 (四)加强信用信息结果运用,强化日常管理预警,通过通报、约谈等形式加强整改落实力度。 第六条 县级物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工作。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的采集、认定、上报、公开和使用工作; (二)负责核实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企业及管理项目日常投诉受理和相关信用信息管理工作; (三)监督、指导、检查物业服务企业日常物业管理活动; (四)建立与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村)民委员会协同联动机制,拓宽信用信息的采集渠道。 (五)定期将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结果通报属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提示信用风险,在招投标、日常监管、政策扶持等工作中应用信用信息量化分级结果。 第七条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工作。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的采集、认定、上报工作; (二)负责核实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企业及管理项目日常投诉受理和相关信用信息管理工作; (三)监督、指导、检查物业服务企业日常物业管理活动。 第八条 物业行业协会负责行业自律信用信息的采集、推送,并可以接受物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协助开展信用信息日常管理工作,编写行业信用报告。 鼓励物业服务第三方评估机构参与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管理相关工作。第二章 信用信息分类 第九条 信用信息分为基础信息、良好信用信息和不良信用信息三类。 第十条 基础信息是指物业服务企业基础信息和服务项目基础信息等反映物业服务企业基本状况的信息。 (一)物业服务企业基础信息主要包括企业注册信息、从业人员信息以及经营状况等信息。 (二)物业服务项目基础信息主要包括项目名称、项目地址、建成年限、建筑面积、项目类型、项目经理、从业人员等基础信息,物业服务期限、内容、标准和收费情况,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以及(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承接查验备案等信息。 第十一条 良好信用信息是指物业服务企业遵纪守法,诚信经营,积极提高物业服务质量,履行社会责任,受到各级各类表彰及奖励等相关信息。主要包括: (一)在物业服务活动中获得各级党委、政府以及相关主管部门的表彰及奖励; (二)获得市级以上物业服务行业自律组织的表彰及奖励; (三)建立健全党组织,积极参与“红色物业”创建活动; (四)获得市级以上优秀物业服务项目评选表彰; (五)在管物业项目在物业服务质量评定中,评定等级为优秀或者良好; (六)在标准化建设、科技成果创新和履行社会责任方面有突出表现; (七)其他经认定的良好信息。 第十二条 不良信用信息是指物业服务企业在从事物业服务活动中服务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违反法律法规政策等规定,对其信用状况构成负面影响的信息。主要包括: (一)人民法院、仲裁机构对物业服务企业因存在管理服务过错,所作出的生效判决或裁决; (二)县级以上物业主管部门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对物业服务企业因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三)县级以上物业主管部门或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根据物业服务合同履行、投诉处理和日常检查等情况,对物业服务企业所作出的书面限期整改决定; (四)市级以上物业管理协会对物业服务企业因违反有关行业自律准则,所作出书面通报批评决定; (五)在管物业项目在物业服务质量评定中,评定等级为不合格的; (六)经查实的投诉举报和信访,属物业服务企业责任的; (七)其他经认定的不良信息。第三章 信用信息的采集和记录 第十三条 信用信息管理应当遵守下列原则: (一)信用信息的采集应当遵循“谁监管、谁采集”的原则。物业服务企业的信用信息由企业自主诚信申报信息和物业行政主管部门采集的信息组成; (二)信用信息采集应当坚持客观、严谨、准确、及时,保守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原则; (三)信用信息管理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合法和审慎的原则。 第十四条 基础信息采集和记录: 基础信息由物业服务企业通过省信用信息管理系统自行填报,其中,物业服务企业基础信息,经企业注册地县级物业主管部门进行审核记录;物业服务项目基础信息,经项目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进行审核记录。 基础信息实行动态管理,信息发生变更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于变更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通过省物业管理系统填报变更信息。 新设立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自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在省物业管理系统及时、完整、准确填报企业的基础信息。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如实向信用信息采集部门提交有关信用信息及相关证明材料,并对所提交信用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并配合做好信息的确认和核实工作。物业服务企业提交虚假信用信息的,信用信息采集部门将该行为记入不良行为并按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 良好信用信息采集和认定: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于信用信息产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通过省信用信息管理系统自行录入并提交信息产生地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符合要求的信息应于15个工作日录入省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将不录入的理由于审核后的1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者省信用信息管理系统通知的方式通知物业服务企业。 良好信用信息记录的起始时间以相关通知、通报、公告等文件签署日期为准。 各级物业行政主管部门也可根据自行掌握、行业协会推送以及信息共享获取的信用信息,直接录入省信用信息管理系统。 第十六条 不良信用信息采集和认定: 不良信用信息由信息产生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物业行政主管部门于信息产生15个工作日内将自行掌握或其他单位主动推送的信用信息,录入省信用信息管理系统;省、市级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在日常监管中自行采集或其他单位推送共享的负面信息,也可录入省信用信息管理系统。需要与其他单位通过共享方式获取的信息,尚未实现实时共享的,共享频次由各地根据工作实际自行确定,原则上每年不少于1次。 不良行为信息记录的起始时间以相关通知、通报、公告、生效的司法裁判文书和仲裁文书、行政处罚和行政裁决等行政行为决定文书,以及法律法规或者相关政策文件规定可作为失信行为认定依据的其他文书签署时间为准。 物业服务企业对不良信用信息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书面或者省信用信息管理系统通知后15个工作日内向记录不良信用信息的物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异议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据,逾期视为认可。 物业行政主管部门收到物业服务企业的异议申请后,于1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采纳的决定,并通过书面或者省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告知物业服务企业。 第十七条 建立信用信息修复制度。 (一)物业服务企业对于限期整改事项积极进行改正并消除原有不良行为的,向原信息采集部门书面提出修复申请,经认定部门确认,修复所扣一半信用分值,并记入电子信用档案。 (二)物业服务企业对于通报批评事项积极进行改正并消除原有不良行为的,向原信息采集部门书面提出修复申请,经认定部门确认,修复所扣一半信用分值,并记入电子信用档案。 (三)物业服务企业对于经查实的属于其责任的投诉举报和信访,积极进行改正并消除原有不良行为的,向原信息采集部门书面提出修复申请,经认定部门确认,修复所扣一半信用分值,并记入电子信用档案。 (四)物业服务企业对于在物业服务质量评定中评定等级为不合格的物业项目,积极进行改正并消除原有不良行为的,向原信息采集部门书面提出修复申请,经认定部门确认,修复所扣一半信用分值,并记入电子信用档案。 第十八条 建立信用信息异议申诉机制。物业服务企业对其信用信息记录或信用记分有异议的,由物业服务企业提出申请,负责采集认定的物业行政主管部门核查,物业服务企业对核查结果仍存在异议的,可以向上一级物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异议申请,经上一级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复核属实的,应当责成原核查单位及时纠正;经核查确属正确的,维持原结果,核查结果应当反馈当事人。 第十九条 因企业实际情况发生变化或者认定良好信用信息、不良信用信息所依据的行政决定、判决、裁定等被撤销或者变更等情形导致信用信息发生变化,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变更或删除信用信息。 第二十条 良好信用信息和不良信用信息的有效期,原则上按照信息的有效时限同步计算;没有有效时限的,原则上有效期为1年;涉及严重不良信用信息事项的,有效期根据企业整改情况确定。第四章 信用等级评定标准 第二十一条 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等级根据物业服务企业信用分值评定。 物业服务企业信用分值按下列公式计算: 信用分值=基础信息分值+良好信用信息分值-不良信用信息分值。 物业服务企业信用分值满分为160分。其中: 基础信息分值100分,为基础分值。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省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企业填报要求,及时、准确、全面填报相关信息。 良好信用信息满分为60分,具体分值按照《黑龙江省物业服务企业良好信用信息评分标准》(附表1)计算。 不良信用信息分值不设限制,具体分值按照《黑龙江省物业服务企业不良信用信息评分标准》(附表2)计算。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可根据国家政策导向、行业发展需要等,对信用信息评分标准进行合理调整。 第二十二条 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等级,按照企业信用综合得分由高到低,分为AA 、 A 、 B 、 C 、D五个等级。具体信用等级按照以下标准确定: (一) 信用得分在120分(含)以上的,信用等级为:AA级。 (二)信用得分在100分(含)至120分的,信用等级为:A级。 (三)信用得分在80分(含)至100分的,信用等级为:B级。 (四) 信用得分在60分(含)至80分的,信用等级为:C级。 (五)信用得分在60分以下的,信用等级为:D级。 经物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实,企业实际从事物业服务活动,但未按要求参加信用信息管理,或未如实填报基础信息的,信用等级为C级(缺失)。 第二十三条 物业服务企业有违反《黑龙江省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第七十五、七十六条规定下列情形之一的,信用等级直接确定为D级: (一)未经法定程序,擅自接管物业服务项目的; (二)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或者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停止物业服务的; (三)被解聘或者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后,拒不退出物业管理区域的; (四)未按照规定办理交接手续的,由市、县级物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五)拒不移交有关资料、财物、资产的,由市、县级物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第二十四条 物业服务企业的信用分值和等级随其信用记分情况的变化动态变更。信用系统于每个工作日自动更新并发布上一工作日信用分值的信用等级。第五章 信用信息的公开和应用 第二十五条 信用评级结果在省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公开,并加强与相关网站对接,实现信用信息共享。物业服务企业根据需要可以通过系统查询信用等级、打印信用档案,有关部门和单位可以通过系统查询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和信用等级等情况。 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综合评价以年为单位,自 1 月 1 日起至 12 月 31 日止为一个评价周期,次年重新评价。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每年度 3月底前向社会公布物业服务企业上一年度信用综合评价结果。 第二十六条 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公开期限如下: (一)物业服务企业未注销前,基础信息长期公布; (二)良好信息、不良信息公布期限为2年; (三)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公开期限到期后不再对社会公开,转为企业信用档案长期保存。 第二十七条 各级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行业信用奖惩机制,将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等级评价结果,作为实施分类监管、物业工作评先创优等工作的重要参考依据加以综合运用。鼓励各地在行政检查、政府采购、招标投标、政府性资金安排、社会保障、政策支持、评优评先等工作中使用信用信息,拓展信用等级及守信激励、失信惩戒认定结果的应用范围,提高公共管理、公共服务水平。 第二十八条 对于信用等级为 A 级及以上的物业服务企业,按照信用等级高低,在同等条件下,自信用等级公布之日起一年内可以采取以下激励措施: (一)在日常检查、专项检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中,减少抽检和检查频次; (二)在各类荣誉评选、优秀物业项目评选、媒体推介等活动中优先予以考虑或推荐; (三)在实施财政性资金项目安排等各类政府优惠政策中,优先考虑,加大扶持力度 ; (四)在政府网站等有关平台公开推介; (五)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激励措施。 第二十九条 对于信用等级为 C 级的物业服务企业,在同等条件下,自信用等级公布之日起一年内可以采取以下惩戒措施: (一)加强日常行政监管,约谈其主要负责人,责令企业限期整改,对其主要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进行相关业务培训; (二)在日常检查、专项检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中,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增加检查频次,加强现场核查; (三)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惩戒措施。 第三十条 对信用等级为D级的物业服务企业,在同等条件下,自信用等级公布之日起一年内可以采取以下惩戒措施: (一)撤销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和对失信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相关人员所获荣誉; (二)取消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和对失信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相关人员参加评先评优资格; (三)限制适用政府财政性支持措施等优惠政策; (四)在政府网站等有关平台公开推介; (五)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惩戒措施。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各级物业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信用信息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视其情节轻重,追究其责任;涉嫌违法违纪的,移交有权部门依法处理。 第三十二条 县级物业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物业管理监管力度,日常检查频次由各地根据工作实际自行确定,原则上每一物业项目每半年不少于1次,并应及时将检查结果上传省信用信息管理系统。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1.黑龙江省物业服务企业良好信用信息评分标准 2.黑龙江省物业服务企业不良信用信息评分标准 附件下载地址;http://zfcxjst.hlj.gov.cn/zfcxjst/c114774/202312/c00_31691774.shtml政策文件;http://zfcxjst.hlj.gov.cn/zfcxjst/c114774/202312/c00_31691774.shtml政策解读;http://zfcxjst.hlj.gov.cn/zfcxjst/c114792/202312/c00_31691775.shtml
专栏2023-12-13 -
北京市志愿服务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本市志愿服务信用信息管理,促进志愿服务事业发展,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根据《志愿服务条例》《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及《北京市志愿服务促进条例》《北京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志愿服务信用信息,是指本市行政部门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在依法履行职责、提供服务的过程中形成或者获取的,能够反映与评价志愿服务组织、志愿者等主体信用状况的各类信息,包括基础类信息、良好类信息、不良类信息和其他类信息。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志愿服务信用信息主体,包括与志愿服务活动相关的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以下统称“组织”)以及18周岁以上的自然人(以下统称“个人”)。 第四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志愿服务信用信息的采集、归集、公布和使用及其相关管理和服务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 志愿服务信用信息管理遵循依法依规、统一管理、分级负责、信息共享的原则。 市信用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全市志愿服务信用信息管理,统筹全市信用信息共享应用工作。市民政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全市志愿服务信用信息归集、公布、使用和监督管理等工作。市志愿服务联合会依法或依授权做好志愿服务信用信息的管理和服务等具体实施工作。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与志愿服务信用信息管理有关的工作。 区级各有关部门参照市级职责分工履行相应的管理职责。 第六条 开展志愿服务信用信息管理工作的有关部门应依法维护信用信息主体合法权益,依法保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禁止归集志愿者的宗教信仰、基因、指纹、血型、疾病和病史信息,以及法律、法规禁止采集的其他信息。第二章 信息分类 第七条 志愿服务信用信息的基础类信息是反映信用信息主体基本情况的信息以及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作为基础类信息予以归集的其他信息。其中: 志愿者的基础类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号码等信息。 组织的基础类信息包括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信息。 第八条 志愿服务良好类信息是信用信息主体在志愿服务活动中,获得表彰或奖励等信息,包括下列内容: (一)各级党委、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授予的志愿服务表彰信息; (二)各级党委、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给予的志愿服务奖励信息; (三)被北京市志愿服务联合会评定为五星志愿者的信息;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民政部门认定应当记录和列入的良好类信息。 第九条 志愿服务不良类信息是信用信息主体在志愿服务活动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受到有关部门适用一般程序作出行政处罚的失信信息,包括下列内容: (一)未经志愿者和志愿服务对象本人同意,公开或者泄露其有关信息的; (二)向志愿服务对象收取或者变相收取报酬的; (三)不依法记录志愿服务信息或者出具志愿服务记录证明的; (四)以志愿服务名义进行营利性活动的; (五)伪造、变造或使用虚假志愿服务记录。 第十条 其他类信息包括信用信息主体自愿提供的与志愿服务相关的信用信息,以及其他反映信用主体信用状况的相关信息。第三章 信息管理 第十一条 市、区民政部门和有关部门通过全市统一的志愿服务信息系统“志愿北京”信息平台、市社会组织信息管理系统以及民政部门认定的其他信息平台获取志愿服务信用信息。 第十二条 市民政部门和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将采集的志愿服务信用信息,统一共享到北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确保数据真实性、数据质量和信息安全。 志愿服务信用信息的保存期限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管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三条 市、区民政部门应依法依规公开志愿服务信用信息。 第十四条 志愿服务信用信息主体可以通过全市统一的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志愿北京”信息平台和北京市民政局门户网站,查询依法应当主动公开的志愿服务信用信息。 主动公开以外的志愿服务信用信息,志愿服务信用信息主体可以查询自身相关的信息;查询他人非公开信息的,应当经被查询人书面同意,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五条 市、区民政部门及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志愿服务信用信息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必要的技术措施,确保信用信息安全;对发生志愿服务信用信息严重泄露等情况的,应当及时处理,并向市信用管理部门报告。 第十六条 市、区民政部门在认定不良类信息前,应当书面告知信用信息主体列入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并明确告知后果。通过登记的联系方式无法取得联系的,可以通过互联网公告方式告知。 信用信息主体对认定不良类信息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告知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民政部门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意见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通过公告方式告知的,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未提交陈述申辩意见的,视为无异议。 市、区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陈述申辩意见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实,做出是否列入不良类信息的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十七条 信用信息主体认为公开的与其相关的志愿服务信用信息,与事实不符或者依法不应当公开的,可以向公开信用信息的相关部门书面提出异议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相关部门应当自收到异议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会同有关行政机关进行核查,并做出处理。经核查属实的,应当及时予以更正,并将更正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经核查不属实的,应当将核查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 个人有权要求公开信用信息的相关部门删除已公开的良好类信息。 第十八条 市信用管理部门依国家规定,统筹开展本市行政区域内志愿服务信用信息修复工作。市、区民政部门做好志愿服务信用信息修复相关工作。 志愿服务信用信息主体可以采取作出信用承诺、完成信用整改、提交信用报告等方式开展信用修复,对于完成信用修复的志愿服务信用信息主体,有关部门应依法依规停止公示其失信信息。第四章 信息应用 第十九条 倡导各级政府部门在行业监管、行政审批、政府采购、招标投标、政策扶持、项目申报、人员招录、职称评定和表彰奖励等工作中,将志愿服务信用信息作为行政决策和公共服务的重要依据,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对信用状况良好的组织和个人,有关部门可在同等条件下,依法采取下列激励措施: (一)优先承接政府授权和委托事项; (二)优先获得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项目; (三)优先获得资金资助和政策扶持; (四)优先推荐获得相关表彰和奖励等; (五)优先考虑和支持就业创业; (六)在办理行政许可和公共服务过程中,简化程序、优先办理; (七)国家或本市规定的其他激励性措施。 第二十条 鼓励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拓展志愿服务信用激励应用场景,健全志愿服务信用联合激励机制。 博物馆、图书馆、旅游景区等公共场所,可根据实际情况,对信用良好的志愿者给予优待。 信用良好的志愿者,有权优先获得志愿服务组织和其他志愿者提供的服务。 第二十一条 支持在志愿服务活动中加强志愿者诚信教育,鼓励志愿服务组织、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等具备条件的组织依法依规参与志愿服务信用评价、制度规范建设等工作,探索志愿者信用评价创新模式,推进体现北京特色、首善标准的志愿服务信用建设。 鼓励开展各类诚信宣传教育,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要广泛宣传推广志愿服务信用建设的经验做法,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参与志愿服务信用建设工作的良好氛围,提高全社会诚信意识。 第二十二条 有关部门实施的惩戒措施应当与志愿服务信用信息主体的信用状况相适应、相匹配、相关联,不得超越法定的许可条件、处罚种类和幅度。 第二十三条 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不正当手段归集志愿服务信用信息,不得虚构、篡改或者违规删除志愿服务信用信息,不得违规披露或者泄露志愿服务信用信息;非履职需要,不得查询志愿服务信用信息。 第二十四条 市民政部门、市信用管理部门与全国其他省市有关部门建立志愿服务信用信息工作合作共建机制,推进区域志愿服务信用信息共享,建立联动机制,优化信用环境。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市依法开展志愿服务活动的非法人组织参照本办法关于法人组织的规定做好志愿信用信息管理有关工作。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民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政策解读:https://mzj.beijing.gov.cn/art/2023/11/30/art_4494_14500.html
专栏2023-12-08